以案釋法 | 為賺千元運輸毒品 男子獲刑七年半罰金一萬

毒品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青年網 2017-07-16

我國一直以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懲治毒品犯罪零容忍,但是仍然有人為了貪圖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最終落得人財兩空。近期,富川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以案釋法 | 為賺千元運輸毒品   男子獲刑七年半罰金一萬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4日上午,一個綽號叫“某某”的男子讓鄒某某幫忙從賀州市八步區蓮塘鎮運送毒品至富川瑤族自治縣富陽鎮,並答應事成後給予1000元好處費,鄒某某為了貪圖小利,於同日下午借了一輛小汽車,讓朋友巫某駕車搭乘其從蓮塘鎮開往富陽鎮。當車行至富陽鎮盛豐汽貿城路段時,被公安民警截停。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鄒某某身上查獲一袋淨重30.193克的疑似毒品。經從疑似毒品提取樣品封裝送檢,從送檢的檢材中檢出海洛因,含量為57.1%。公訴機關遂以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另查明,被告人鄒某某因犯搶劫罪,於2003年4月18日被賀州市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9月26日刑滿釋放 。

審理概況

富川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數量達30.193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某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鄒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鄒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富川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鄒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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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這其中既有毒品犯罪所帶來的高利潤誘惑,也有一些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無畏”。法官溫馨提示: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在追求幸福生活的道路上,我們一同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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