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去迪士尼可不可以理直氣壯地帶食物?'

迪士尼 法律 上海 餐飲 亞洲 中國經濟網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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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

擁有超強造夢能力的迪士尼樂園,

這次因為很現實的吃喝問題,

跌下神壇。

事件起因源於一起訴訟:今年年初,華東政法大學的大三學生王某攜帶零食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時,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王某認為禁止遊客自帶食品的規則不合法,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便一紙訴狀將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儘管目前相關訴訟尚未了結,但這一案件曝光後,“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被告”的話題迅速登上熱搜,引發公眾對該園區管理方式的集體聲討。

對此,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回覆稱,外帶食品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遊客自己攜帶食品或飲料,可以在樂園外的休息區域享用。

“禁止攜帶食品入園”

“入園翻包檢查”,

這種司空見慣的操作

是不是就意味著合法合理?

是該用法律尺子量一量了。

01

禁帶食品入園是不是霸王條款?

自2017年11月,上海迪士尼規定不得攜帶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入園時,外界爭議聲就持續不斷。一組投票數據顯示,截至目前,90%左右的參與者認為“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不合理。

為什麼會遭這麼多人反對?一個主要原因是園區內的食品價格太高。前往迪士尼樂園遊玩,餐飲幾乎是剛性需求,而園區內的食品價格卻與市場價格相距甚遠,比如一瓶可樂20元,一支冰淇淋40元,一個牛肉漢堡85元……很多網友吐槽:買得起門票,吃不起飯。

誠然,為維護園區秩序,園方有一些“自選動作”本無可非議,但必須明確,企業自主經營權不能建立在剝奪消費者權利、限制公眾利益的基礎上進行。

上海迪士尼看似給了遊客選擇——既可以花高價在園內就餐,也可以選擇出園就餐後再返回園內,但基於園區面積之大、遊玩項目之多,遊客出園就餐再返回,這種“自由”實際上增加了時間成本,迫使遊客在遊玩時間與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消費者看似有選擇的空間,實際上卻是在兩種都不利於自己的方案中進行選擇。法律賦予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但消費者真正想要的,恐怕園方“裝不懂”。

據瞭解,上海迪士尼辯稱,該條款是基於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不過,外界對於這一理由並不買賬。試想,“購買”和“外帶”,只是兩種食品來源渠道不同,難道吃園內購買的食品就不會對公共衛生安全產生影響嗎?因為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而限制消費者權利,本質上還是排除自己的管理義務。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利用自己優勢地位,做出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能不說有“霸王條款”之嫌。

回顧我們日常生活,上海迪士尼這一規定和餐飲業此前存在的“消費者可否自帶酒水到飯店消費”極為相似。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餐飲行業中“禁止自帶酒水”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法律只是底線,很多行為是否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也是經營者應當考慮的。是時候想一想了,這種給遊客設立禁帶飲食的義務,倒逼遊客購買高價飲食,拉動自己園區消費,卻加重消費者負擔的做法,是不是吃相有點太難看?

02

迪士尼樂園能不能搜包?

令遊客感到不爽的,還有進門前的搜包安檢。在這個人人注重隱私的年代,自己的包讓別人翻個底朝天,是種什麼感受?據瞭解,上海迪士尼自開園以來,一直是使用這種方式強制安檢。雖然很多遊客對此不滿,但因為迪士尼的稀缺性,多數還是會“屈服”。

那麼,上海迪士尼工作人員到底有沒有搜包的權利呢?這也是此次事件被討論很多的問題。

在這裡,可以先回顧一下1992年全國首例消費領域名譽權侵害案——國貿搜身第一案。那個時侯,幾乎每家超市的門口都掛著這樣一個告示牌:“本公司保留搜查顧客所攜帶的包裹的權利”。兩名女孩遭到超市搜身後,為尊嚴討說法,將商家告到法院。國貿搜身案這一典型案例以及其它類似判例的出現,促使當時正在制定的消法規定了“消費者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條款。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的態度。2014年實施的修正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依據這一規定,搜包行為其實涉嫌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

可能有人會說,消費者進入群體性公共場所,有必要的容忍義務來配合安檢員進行安全檢查。但需要注意的是,與搜身相關的行為,涉及公民的最基本權利,即使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行使這些權利時都要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作為一家企業,上海迪士尼強制對遊客進行搜包檢查,無疑缺乏法律依據。

退一步講,即便園區是基於公共安全考慮進行安檢,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不是隻有人工搜檢這一種方式可以實現,很多公共場所的安檢都是採用掃描方式。如此霸道的安檢方式,手伸得未免太長。

03

拿慣例說話管用嗎?

“外帶食品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上海迪士尼對外的迴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內主題樂園行業的現狀。查閱發現,國內多家主題樂園都有類似的規定,“禁帶外食”引發糾紛的案例也並非上海迪士尼一家。

但是“一致”是不是就代表合法合規呢?此處舉幾個例子,早在2006年,桂林一家主題公園因規定禁止自帶食品入園被投訴,當地消協認為此做法與消法規定相悖,判定其為霸王條款。

2019年5月,海南省海口市長影環球100奇幻樂園因為禁止遊客自帶食品,被責令整改。令人玩味的是,該景區相關負責人也談到,之所以禁止遊客攜帶食物和限量的水入園,是因為參照國內其他景區慣例,例如長隆水上樂園、迪士尼樂園等。

可以看到,“慣例說”是站不住腳的。即便是行業慣例或國際慣例,也必須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才能通用。

賓館“12點結賬”行規被廢除,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早在2008年,賓館退房過12點會加價,消費者普遍認為這是霸王條款。而賓館方面卻聲稱,這是酒店業行規,也是國際慣例。隨後,該行規被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點評為排除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規則。自此,“12點結賬”的行規正式退出全國旅遊飯店業,更換的條款未對收費時間點作明確限制,僅要求明示。

種種事實表明,法律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但前提是,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種種事實也證明,儘可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不會傷害企業利益。企業在好的規則下,依舊能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04

憑什麼搞“雙標”?

目前,迪士尼擁有6處世界頂級的家庭度假目的地。相較之下,美國和法國的3處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園,而作為亞洲國家的中國和日本的迪士尼樂園卻禁止攜帶食物。

為何歐美地區的迪士尼樂園沒有相關規定?這麼明顯的“雙標”是否具有合理性?這一問題,迪士尼必須有個交待。

不可否認,各個樂園會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各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一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個樂園的規則有細微差異。但如果在服務標準的制定源頭與其他迪士尼樂園存在明顯“雙標”行為,那規則的合理性就很難說圓了。

事實上,上海迪士尼“雙標”不是第一次了。2018年6月,上海迪士尼因兒童門票優惠政策搞“雙標”,被一位家長告上法庭。事情起因是其剛滿10歲的女兒到上海迪士尼遊玩,因身高超過規定標準被要求補買門票。該家長認為,按照身高標準收取門票費用不合理,而且迪士尼在國外採取兒童年齡為標準制定門票優惠政策,這是典型的“雙標”模式,屬於歧視性政策。

為什麼上海迪士尼總是搞“雙標”?說到底,還是離不開一個“利”字。隨著兒童平均身高的增高,按照身高劃定兒童票,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

為什麼上海迪士尼敢這樣做?一方面可能是因為違法成本低,即便會被責令整改,在這之前該賺的也都賺到手了。另一方面可能是遊客“嫌麻煩”的態度,不想耗費精力去起訴,看到不滿也會選擇“息事寧人”,使經營者更加“傲慢”。

迪士尼樂園美麗的童話夢,離不開完善的服務和管理,尤其是對消費者發自內心的尊重和誠意。這種“看碟下菜”“一碗水端不平”的做法,不僅有失公平,也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造成了傷害。改善消費環境,是民生之大計。面對不合理的制度,消費者要勇於說“不”,拒絕做“沉默羔羊”,這樣才能維護自身權益,推動規則進步。

個別“較真兒”的遊客背後,代表了千千萬萬消費者的權益。針對主題樂園禁帶食品的訴訟,不能僅僅看成是消費情緒在司法層面的溢出,更應被視作消費者對自身權利、企業對行為邊界的廓清。

曾經有個遊客在網上分享自己的遊玩“攻略”——她為了把食物帶進迪士尼,想了一個非常“妙”的方法,她把麵包、火腿腸用透明膠帶纏在自己大腿上,然後穿了一個長裙,裙子把整個腿全部遮起來,她就可以大搖大擺地走進迪士尼了。聽上去很滑稽,卻也透露著一股無奈。

下次遊客能不能理直氣壯地帶食物進園區呢?一切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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