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通報17起典型案例,行政拘留16人,罰款1人!這事千萬別幹了

定州通報17起典型案例,行政拘留16人,罰款1人!這事千萬別幹了

定州市煙花爆竹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煙花爆竹非法燃放查處案件清單

自2019年以來,市公安局共受理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17起,行政拘留16人,罰款1人(罰款500元)。

涉及地:西城區(西關南街、楊莊子、西關西街)

共行政拘留4人。

1、 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8時許,谷某某(男)在定州市西城區菜市場經營的“家合大米”店門前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西城區西關南街)

2、 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8時許,牛某某(男)在定州市西城區農機路其經營的“牛記牙科”門前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3日。(違法地點:西城區楊莊子)

3、 2019年2月12日(正月初八)8時許,王某某(男)在定州市西城區西關西街其經營的“達絲美 美容美髮”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西城區西關西街)

4、 2019年2月19日(正月十五)18時許,李某(男)在定州市西城區西關西街社區吉祥巷家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西城區西關西街)

涉及地:南城區(堯方頭村、都府營街、馬道街) 共3人。

其中行政拘留2人,罰款1人(罰款500元)。

1、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9時許,門某某(男)在定州市堯方頭村北其自己開的“鵬遠汽車修理點”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處罰,罰款500元。(違法地點:南城區堯方頭村)

2、2019年6月9日(五月初七)9時許,郝某某(男)在定州市南城區都府營街家中為岳母辦理喪事期間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南城區都府營街)

3、2019年6月19日6時許,沈某(男)在定州市南城區馬道街至北平谷村公路上為其父辦理喪事火化途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南城區馬道街至北平谷村公路上)

涉及地:長安路 (新興莊村、塔宣村)

共行政拘留2人。

1、 2019年2月12日(正月初八)8時許,薛某某(男)在定州市長安路新興莊村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長安路新興莊村)

2、 2019年2月12日(正月初八)10時許,宋某某(男)在定州市中山西路“長城儲運公司”門口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長安路塔宣村)

涉及地:北城區(大道觀街、總司屯村、清水河)

共行政拘留5人。

1、 2019年2月10日(正月初六)8時許,孫某(男)在定州市女人後街其經營的“老上海骨湯麻辣燙”門前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北城區大道觀街)

2、2019年2月12日(正月初八)8時許,高某某(女)在定州市商業街電建家屬院北側“福來氏冷鮮肉”門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北城區大道觀街)

3、2019年2月18日(正月十四)20時許,呂某某(男)在定州市北城區總司屯村自家院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北城區總司屯村)

4、2019年5月12日(四月初八)6時27分許,匿名報警:在定州市北城區清風北路有人燃放電子炮。經查該電子炮系段某某所有。段某某(女)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並收繳電子炮1架。(違法地點:北城區清水河)

5、2019年6月8日(五月初六)8時許,盧某某(女)在定州市北城區大道觀街盛世豪庭小區因操辦老人喪事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北城區大道觀街)

涉及地:開元鎮 (小油村)

共行政拘留3人

1、 2019年2月18日(正月十四)18時20分許,劉某某(男)在定州市開元鎮小油村劉某輝家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開元鎮小油村)

2、 2019年2月18日(正月十四)18時30分許,劉某某(男)在定州市開元鎮小油村劉某周家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開元鎮小油村)

3、 2019年2月20日(正月十六)8時許,劉某某(男)在定州市開元鎮政府大門口西側的“裝飾材料門市”門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定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違法地點:開元鎮小油村)

自2019年7月4 日起,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及電子炮。

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倡導文明節儉新風,移風易俗,加強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聲汙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及品種。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自2019年7月4 日起,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及電子炮。

第三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動除外。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定州市煙花爆竹禁放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禁放辦”),地點設在市公安局,各鄉鎮(辦)、市直有關部門為成員。市禁放辦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統籌協調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統一指揮各鄉鎮(辦)、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城管、商務、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專項治理活動;檢查、指導禁放治理工作;

(二)積極受理群眾舉報和部門移交的線索,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轄區派出所依法處理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對不作為、慢作為、治理不力的提請市紀委監委追責問責。

第五條 各鄉鎮(辦)、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公安、教育、民政、財政、住建、城管、商務、衛健、市場監管、電視臺、日報社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嚴格落實禁止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宣傳、監督、發現、制止煙花爆竹燃放行為,同時固定證據,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一)各鄉鎮(辦)負責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在轄區內各村(街)、社區、居民小區內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牌、張貼通告、懸掛條幅、逐戶發放明白紙,督促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對轄區內婚喪嫁娶、喬遷新居、開業典禮等情況上門告知、制止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二)市教育局負責學校內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宣傳、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每名在校學生人手一份禁放明白紙,督促家長不燃放煙花爆竹。

(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對新婚夫婦進行宣傳教育,告知其不燃放煙花爆竹;負責制定我市移風易俗相關措施,引導市民轉變思想觀念,摒棄陳規陋習;負責殯儀館和公墓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四)市住建局負責建築領域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監督、制止地產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的燃放行為;負責督促物業公司做好規模以上小區張貼通告、懸掛條幅,做好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五)市城管局負責城區主幹道(中山路、清風街、興定路、中興路、博陵街、明月街、建設街、商業街、自來佛街)及兩側門店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利用沿街商戶LED屏和大屏幕做好禁放宣傳工作。

(六)市商務局負責商場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七)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機構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八)市場監管局負責賓館、酒店、婚慶公司等單位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九)市公安交警大隊負責違規改裝電子炮的車輛的清理工作。

(十)公安派出所積極受理群眾舉報和部門移交的線索,依法處理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十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燃放煙花爆竹治理工作專項經費和舉報獎勵經費。

(十二)市紀委監委負責落實執紀問責,對燃放煙花爆竹的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依紀處理;對不作為、慢作為、工作失職的各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問題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追責問責。

(十三)市委宣傳部負責,日報社、電視臺配合,利用網絡、報紙、電視臺、微信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宣傳,曝光違規燃放行為,營造禁放的濃厚氛圍。

(十四)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逐人簽訂“不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的,經查證核實後,視情況給予500元獎勵。

第七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市紀委監委對市禁放辦檢查出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問題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追責問責。

(二)出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有監管職責的單位、部門,未及時發現、制止燃放行為、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罰的由市紀委監委對有監管責任的黨員、幹部進行追責問責;問題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追責問責。

(三)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及其他部門移交的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未依法處罰或降格處理的,市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

(四)市委組織部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鄉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評內容,同時納入農村“兩委”班子及成員“千分制”考核內容。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1月1日實施的《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煙花爆竹禁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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