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搭順風車開車門致人身亡 滴滴被判擔責案二審

一家三口乘坐順風車時,孩子下車開門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駕駛員不幸身亡。一審法院在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外,認定順風車司機及乘客應擔責50%,死者自擔20%責任,同時,“滴滴順風車”運營平臺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承擔死者的損失。因運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6月25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據悉,該案系首例網約車平臺被判擔責的案例。

法院:平臺獲得鉅額利息沉澱收入

2018年2月6日,陳某一家三口在北京動物園北門利用微信小程序中的“滴滴出行”乘上了順風車司機尹某的車。下車時,車剛剛停下,陳先生8歲的兒子便打開車門,恰逢王某駕駛電動摩托車駛來,撞上車門,後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運達公司從本次順風車訂單中獲取了6.9元信息服務費,享有了因順風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且因順風車司機需要通過提現來獲得車費,故運達公司可以從沉澱在其支付平臺的車費中獲取利息收入,獲益巨大。

同時,尹某利用他人的行駛證註冊順風車服務,不符合《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中“提供合乘的車輛需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尹某和陳某一家承擔50%賠償責任,運達公司擔責30%,王某自擔20%責任。

運達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

平臺:與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日前,該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該案爭議焦點在於運達公司作為順風車服務平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上,運達公司辯稱,其公司提供的順風車服務,模式是司機乘客註冊軟件,司機把相關出行信息發在網上,雙方匹配選擇,即乘車人可以選擇司機,司機也可以選擇乘客。運達公司認為,其作為居間信息服務,不是事故發生的危險源,也不是本案的侵權人,所以平臺和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而順風車車主尹某認為,“運達公司理應承擔責任,因為滴滴順風車平臺收取了費用就應該有責任去管理車輛。”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爭議:相關責任問題尚未達成共識

北京三中院承辦法官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順風車平臺責任問題已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但是法學界目前仍未達成廣泛共識。順風車平臺對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認識不一。有觀點認為,順風車平臺僅對其內部法律關係承擔責任,即當乘客作為消費者受到傷害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受侵害乘客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順風車平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因此其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外部相對方並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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