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乘客坐機場手推車上被撞致二次受傷,路人、機場、航空公司各方如何擔責?'

""骨折乘客坐機場手推車上被撞致二次受傷,路人、機場、航空公司各方如何擔責?

李女士不慎摔傷,前往浦東機場登機時她坐在行李手推車上,由朋友推著前往機場櫃檯辦理輪椅借用手續。在等待時,另一名乘客周先生被李女士的柺杖絆了一下,導致李女士左腳著地並二次受傷。

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女士遂將周先生、浦東機場和廈門航空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這起事件中,四方當事人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事件回放:乘客在機場被撞二次受傷

2016年1月18日,50多歲的李女士在家中不慎摔傷,經診斷為左側後踝骨折及外踝骨折。4天后,李女士手拄柺杖獨自從老家飛往上海,次日再從浦東機場轉機去福建晉江。

登機飛往福建前,因行動不便,李女士坐在浦東機場放置行李的手推車上,由其朋友推著到廈航的服務檯借輪椅。李女士的腿和柺杖伸出行李手推車的底板外,懸空在前面。廈航工作人員帶領李女士及其朋友走向辦理借用手續的值機櫃臺,並解開藍色警戒布條讓她倆穿越等待線徑直通過。

朋友推著李女士走到值機櫃臺的左側,李女士的腳和柺杖距離櫃檯僅20釐米左右。此時,剛辦理完值機手續的周先生轉身向左往出口方向邁了一步,被李女士的柺杖絆了一下,導致李女士左腳著地並二次受傷。

事發後,李女士在上海多家醫院進行治療。2017年12月,經司法鑑定,李女士構成十級傷殘,第一次家中摔傷在傷殘等級中的參與度為60%到80%。

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女士遂將周先生、浦東機場和廈門航空公司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庭審:四方當事人各執一詞

庭審中,李女士稱自己經常乘坐飛機,也用過行李手推車,但沒看到車上的警示標識,也不知道行李手推車不能坐人。

周先生辯稱自己當時在看指示牌,行李手推車比較低,容易造成視覺盲區,故沒注意到李女士的腿。李女士違規坐在行李手推車上,並把腳伸到外面,應對自己的受傷負主要責任。

浦東機場辯稱,李女士是向廈航提出借用輪椅的,輪椅的相關服務也都是廈航提供的。浦東機場已在每輛行李手推車及其停放區張貼禁止載人的標識,已盡到充分告知義務。同時,浦東機場也已在事發區域拉有隔離帶用以引導乘客,廈航工作人員不僅沒有制止李女士乘坐行李手推車,還帶領李女士穿越隔離帶,增加了安全隱患。

廈航辯稱,廈航本身沒有配置輪椅,輪椅是向浦東機場借的。李女士及其朋友並未合理等待工作人員的引導,也未根據常識在櫃檯等待線後等待,故李女士受傷系其自身嚴重過錯導致。廈航工作人員的引導行為屬於提供額外善意的幫助,並無過錯。

法院:分責比例各有不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首先,李女士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李女士本可以藉助柺杖獨立行走,為圖方便,違規坐在行李手推車上,且將腳和柺杖伸出底板外,使自己和他人均處於被撞的危險中。在經常乘坐飛機的情況下,李女士聲稱不知道行李手推車禁止載人,顯然不合常理。

此外,李女士在辦理手續時違規停留,未在櫃檯等待線後等待,亦未與前方乘客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完全擋住了周先生正常的撤離路線,故李女士對自身受傷應負主要責任

其次,廈航在本起事故中是否應承擔責任。廈航工作人員在明知道李女士行動不便的情況下,未攙扶李女士慢慢行走至櫃檯,或替李女士代為辦理借輪椅手續,反而放任李女士坐在行李手推車上,且擅自打開警戒布條讓其徑直進入櫃檯,增加了李女士被撞的危險。故廈航對李女士的受傷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再次,浦東機場對本起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浦東機場的工作人員並未及時發現並制止李女士的違規行為,也沒有主動上前詢問並提供幫助,可見浦東機場在人員配置、巡邏頻率以及志願者服務等方面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後,周先生對本次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周先生為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其在櫃檯辦理完值機手續後,未審慎查勘周圍環境,轉身向前行走的速度較快,又因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及時發現李女士的存在,對李女士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鑑定結果,法院對李女士花費139644元的合理損失予以確認。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和律師代理費8000元,廈航共計賠償李女士47293元,浦東機場和周先生各賠償15764元。

廈航不服上海浦東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1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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