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佈會

魯網德州6月25日訊(記者 吳美琳 通訊員 張群)6月25日上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佈會,發佈近兩年來毒品犯罪案件審理情況,通報了毒品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佈會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全市兩級法院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65件111人。在判處的刑罰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78人,佔總人數70.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人,佔總人數19.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佔總人數9.9%。12個基層法院均有涉毒案件,多則8件,少則2件。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販賣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兩個罪名,其次是運輸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出現了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等新型犯罪。

當前德州市所審結毒品犯罪案件呈現以下幾個特點:1.前科、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分子比例上升。2.犯罪分子文化程度低,流動人口比例大。3.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90後佔相當比例,女性犯罪比例增幅較大。出現00後未成年人蔘與毒品犯罪。4.自制毒品有一定比例。5.通過快遞,偽裝後郵寄毒品仍佔很大比例,駕駛車輛跨省、地區運輸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查獲案件增多。6.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增多,且犯罪多出現在農村,犯罪人員年齡較大。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地點多起出現在賓館、被告人家中。8.零包販賣為主,佔比90%以上。9.犯罪手段呈現出網絡化趨勢。翻新的藏毒、運毒、販毒手段對傳統的取證方法提出挑戰,給偵破、審理工作增加難度。

同時會議通報了德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陽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戶籍地湖北省襄陽市。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戶籍地湖北省谷城縣。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戶籍地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

【案情】2014年5月-10月,被告人陽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4747.9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18.22克。被告人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4747.96克,被告人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4297.08克。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陽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程某犯販賣毒品罪,被依法從重判處刑罰,並依法適用財產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對罪犯陽某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因販賣毒品數量巨大,被判處並執行死刑。

【案例二】運輸毒品案

被告人徐某,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於河南省平輿縣。

【案情】2016年8月27日17時許,德州市公安局魯冀公安檢查站民警在對河南省平輿縣開往天津的長途客車例行檢查時,發現車內行李架上有一手提包,包內藏有白色透明晶體一包,在民警對車內乘客進行詢問時,被告人徐某趁民警不備棄包逃跑。經鑑定,查獲的白色透明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量為207.54克。2016年12月8日12時許,被告人徐某在河南省平輿縣被抓獲歸案。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攜帶毒品進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跨省、長途運輸毒品,被判處重刑。

【案例三】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被告人嚴某,男, 1967年11月15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被告人陳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

被告人谷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經濟開發區。

被告人萬某,漢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

被告人李某,漢族,1970年3月8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鄒平縣。

被告人張某,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樂陵市。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

【案情】2015年5月-6月份,被告人嚴某、陳某在樂陵市租賃廠房用以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簡稱“鄰酮”),並聯系僱傭被告人李某進行設備安裝和技術生產。嚴某、陳某又找來被告人谷某參與投資負責原料供應,被告人萬某參與生產、買賣。從2015年12月-2016年6月份,非法生產“鄰酮”共計3150千克,先後賣掉3140千克。生產期間,張某在沒有鹽酸和甲苯的經營許可及備案手續的情況下,賣給陳某鹽酸共計20000千克。另外,張某某在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情況下,於2016年1月份,分三次銷售給張某甲苯共計14000千克,張某將甲苯全部轉賣給了陳某從中牟利。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被告人陳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被告人谷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五萬元。被告人萬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多名被告人非法買賣製毒化工原料,均被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四】販賣毒品零口供定罪案

被告人崔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萊西市。

【案情】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QQ與上線聯繫,通過快遞包裹郵寄方式向下線販賣甲基苯丙胺3次,共計24克。崔某拒不認罪,否認其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被告人不認罪,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從重處罰。

【案例五】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被告人房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齊河縣胡官屯鎮。

【案情】2016年冬天,被告人房某將罌粟種子種植在家中北院西北角處。2017年5月15日,公安局民警接群眾舉報到房某北院,發現房某非法種植的罌粟並當即予以剷除,共計546株。經鑑定,房某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為罌粟。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房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雖及時剷除,未造成嚴重後果,亦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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