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新材交易方停止履行增持承諾 深交所關注是否損害股東利益

德威新材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海 江陰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5-31

每經記者:吳凡 每經編輯:湯輝

2017年8月,德威新材(300325.SZ)披露了擬以自有資金4.8億元的價格購買江陰華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華能)持有的江蘇和時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時利)60%股權。

根據當時《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中的約定,江陰華能與其關聯方瞿建華、姚麗琴承諾(以下統稱交易方)將在收到德威新材全部股權轉讓款後的一年內,出資不低於3億元對德威新材進行增持。

儘管此後上述的增持承諾期又被延期至2019年5月19日,但交易方依然未能履行增持承諾,不僅如此,在德威新材5月26日召開的董事會、監事會中,還豁免了交易方的增持承諾。

在德威新材5月29日披露的深交所下發的關注函中,深交所對上述事項進行了關注,並質疑交易方停止履行承諾的行為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

交易方停止增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2017年12月19日,江陰華能收到了最後一筆股權轉讓款,這也意味著,江陰華能、瞿建華及姚麗琴需要在2018年12月19日前完成股票購買事項。

但截至2018年12月17日德威新材披露公告當日,交易方合計購買德威新材股票2951萬股,使用資金1.69億元,遠未達到3億元的增持上限。

因2018年中國A股市場發生劇烈變化,上證指數從年初3500點左右下降到目前的2500點左右,且德威新材在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停牌。“大度”的德威新材經過研究,決定同意交易方提出的“延期6個月完成股票購買申請”,即在2019年5月19日前完成剩餘股票的購買。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在當時也注意到了交易方提出的延期申請事項,並且深交所還向公司發去了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交易對方延期完成承諾的行為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交易對方按時完成剩餘股票購買計劃的能力?公司是否已經合理評估交易對方完成承諾的能力?

此後德威新材在關注函的回覆中表示,經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向交易對方問詢核實,交易對方表示其仍將按照協議書中的約定繼續履行購買公司股票的義務。

但是截至2019年5月19日,交易方仍未履行增持承諾。此後德威新材又一次展示了自己的“寬容”。記者注意到,根據德威新材5月27日發佈的公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交易對方江陰華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瞿建華、姚麗琴不再購買公司股份的議案》,前述事項還需通過公司2019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若最終該事項獲得審議通過,交易方的增持承諾將得以中止。在該公告中,德威新材並未解釋為何不再要求交易方購買公司股票。

另外記者還注意到,在同一天的董事會上還豁免了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諾事項以及同意公司管理層周建明等四人終止實施增持計劃。

深交所關注是否損害股東利益

從承諾增持到延期增持,再到停止履行承諾,一系列情況也引起了深交所的關注。

深交所在5月29日向德威新材下發的關注函中,首先要求公司補充說明,交易方停止履行承諾的行為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是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股東權益。

深交所還要求公司說明,相關承諾是否屬於可以豁免的範圍?交易方是否提出切實可行的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

此外,深交所還質疑德威新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為交易方增持股份收益提供兜底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約定。

對於上述相關情況,以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交易方不再購買公司股份的議案”的具體原因,5月2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電話聯繫了德威新材,公司內部人士回覆記者稱,正在對深交所關注的內容進行回覆,目前不方便回答記者的提問。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交易方在增持承諾里附加了賠償責任,那麼如果其不按照約定履行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認為,未履行相關承諾,不一定就是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利益,還要看其業績承諾的完成狀況,如果未完成業績承諾、又沒有通過購股做捆綁,那麼就是對其他股東產生了利益侵害。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相關承諾屬於可豁免的範圍?沈萌稱,只要雙方同意,那麼合約條款就可以變更。

另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威新材收購和時利60%股權時,協議書顯示,江陰華能是做出了三年業績承諾的,那麼為何在揹負業績承諾的背景下,交易方還做出了增持承諾呢?

在宋一欣看來,這是很奇怪的事情,“很可能是通過增持來互相捆綁利益”。沈萌則向記者表示,一般交易條款沒有固定格式,因此應該是為了進一步捆綁賣方與上市公司利益,所以設置股份購買條件。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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