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 | 深交所對*ST康得下發關注函:限制大股東股票權利是否合法?

記者 | 習曼琳

6月21日,深交所對*ST康得昨日董事會通過《關於公司限制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議案》下發關注函。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以下事項進行認真自查並做出書面說明:

1、 公告披露, 根據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第 39 條規定, 公司董事會決定依法凍結康得投資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關權利,同時責成公司管理層依法提起司法凍結程序。

(1) 請對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 說明董事會審議通過上述議案的法律依據,是否超越董事會職權,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權利的情形,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2) 請說明《公司章程》第 39 條具體內容,公司根據該條款內容限制股東權利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公告披露,董事餘瑤提出反對意見, 認為“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是否凍結實際控制人股份”。同時, 餘瑤認為“ 本次董事會會議在宣讀完議題後即被主持人宣佈結束,並立即要求董事進行表決,提案並未經過充分討論,程序上違反規定”。請說明上述情況是否屬實,

2如屬實,請說明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深交所還提醒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前,在6月20日,*ST康得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以贊成4票、反對1票、棄權0票,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限制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議案》。

公告稱,鑑於公司控股股東康得集團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第 39 條規定, 公司董事會決定依法凍結康得投資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關權利,同時責成公司管理層依法提起司法凍結程序。

獨立董事楊光裕同意,但要求公司“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及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法規要求辦理”。 董事餘瑤反對,原因如下: 1. 首先,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是否凍結實際控制人股份。 根據康得新《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議案相關部分表述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否則該議案不合法。 2. 其次,董事會提出的議案中關於限制實際控制人提案權及表決權的內容既於法無據,公司章程中也沒相關規定,同時這也不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董事會無權做出相關表決。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股權的凍結主要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以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權凍結的效力主要基於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股權處分權。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被凍結的股權依然享有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投票權。

界面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多次撥打*ST康得證券部的聯繫方式,均無法接通,疑似號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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