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實控人刑事拘留,結果會怎樣,股民能否再索賠?

文/ 臧小麗律師

大智慧(601519)4月26日晚間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張長虹因2016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事項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接受調查。

大智慧實控人刑事拘留,結果會怎樣,股民能否再索賠?

從公告可知,大智慧實控人張長虹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體事項與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號)認定的大智慧財務造假有關。證監會認定大智慧財務造假主要針對2013年年度報告,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營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

而張長虹,時任大智慧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證監會認為其對大智慧的信息披露負有主要責任,因此在《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號)中,對兩者予以頂格行政處罰,即大智慧處罰60萬元、張長虹罰款30萬元。

問題是:證監會行政罰單,2016年7月就已經下發,針對的大智慧財務造假行為更早—2013年年報。為何這樁陳年舊案現在又新提了呢,證監會的行政罰單和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是不是重複處理了呢?後續張長虹可能會被追究什麼的法律責任,投資者能不能再次起訴索賠?

以下是臧小麗律師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解讀:

臧小麗律師觀點解讀之一:張長虹被刑事拘留,主要是因為大智慧財務造假,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嚴重,數額巨大,已經達到了刑事追訴的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不是要追究刑事責任,標準如下:

大智慧實控人刑事拘留,結果會怎樣,股民能否再索賠?

根據以上標準,大智慧財務造假1.2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已經超過了利潤總額的30%,達到了刑事責任追訴標準。但是公安機關當時沒有正式立案,而在大智慧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度一季度報告》後,大智慧宣佈張長虹被刑事拘留,不是巧合,主要是因為大智慧造假給股民造成的損失已經遠遠超過了刑事追訴的50萬元標準,現在已經證據確鑿。

如何認定財務造假給股民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公安機關現在已經無需舉證,可以直接依據大智慧的公告,和幾百份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來認定。從現有信息來看,已經參與索賠大智慧的股民有2798人,已經判決確認應賠償金額9455.87萬元,大智慧預計還要賠付17457.56萬元,以此來保守計算,大智慧需要賠付給投資者的損失約26913.43萬元。說明大智慧造假,違法後果嚴重,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嚴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以下內容節選自大智慧2019年4月27日公告的《2019年一季度報告》:

大智慧實控人刑事拘留,結果會怎樣,股民能否再索賠?

臧小麗律師觀點解讀之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後果,最高可判刑三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臧小麗律師觀點解讀之三:大智慧財務造假行政罰單、刑事追責、民事賠償三管齊下,有利於遏制違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

以往的案例中,資本市場因為造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針對欺詐發行股票罪。上市以後再有財務造假的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者只承擔證監會罰單+投資者賠償這兩項責任,這就導致資本市場領域的違法成本太低現象頻繁,造假猖獗。近期國家多次提及要提高金融領域違法事件的違法成本,大智慧就成了典型。

這也透露一個信號,後續還會加強監管。信息披露違法,後果會很嚴重。監管部門不管是要搞科創板,還是股票發行改成註冊制,這些制度改革都是建立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基礎上的。通過大智慧案,是讓市場參與者知道,要遵守資本市場的規矩,這個規矩就是如實披露信息,否則,吃罰單+高賠償+牢獄之災,恐怕一個也少不了。

臧小麗律師觀點解讀之四:張長虹刑事拘留不會影響投資者的索賠範圍,且投資者參與索賠只能一次,分別向大智慧和張長虹索要兩份賠償,法律不支持。

由於大智慧實控人刑事犯罪的基礎事實是大智慧2013年年報財務造假,與證監會行政罰單一致。基於該違法事實,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主張賠償,生效判決支持賠償的投資者範圍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6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601519),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者。

投資者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大智慧公司、張長虹及其他相關責任人起訴索賠。但是不管被告是一個還是多個,每位投資者可索賠的金額是確定的,不能因為現在張長虹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再額外增加一份賠償金。

大智慧投資者索賠的訴訟期限到2019年7月22日截止,自證監會對大智慧的行政罰單公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三年。目前,索賠有效期還剩3個月不到,尚未參與索賠的投資者,還可加入索賠末班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完)

作者簡介:臧小麗,法學博士,現執業於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證券市場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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