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職稱評審權還不夠,應取消職稱評審

大學 教育 熊丙奇看教育 2017-04-11

近日,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意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採取聯合評審的方式。

下放職稱評審權還不夠,應取消職稱評審

毫無疑問,相對於此前的放權改革來說,這一次“簡政放權”可謂加快了步伐。比如,對於職稱評審,此前,改革只是取消了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高校可以自主評審副教授,而現在是把職稱評審權全部直接下放。但並不能說這樣的“簡政放權”就已經很徹底,因為從職稱評審改革的終極目標看,是應該取消職稱評審,而不是在保留職稱評審前提下“放權”。在筆者看來,既然已經把職稱評審全全部下放給高校,要求高校按崗聘用,不如全面取消職稱評審,用職務取代職稱。其他的放權改革,也應該立足於給高校鬆綁,把自主權全面落實給高校。

我國當前正在統籌推進“雙一流”(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因而,借鑑發達國家世界一流大學的辦學經驗,極為重要。綜觀發達國家的一流大學,是不存在職稱評審一說的,一名教師被一所大學聘到教授崗位上,就享有教授職務的待遇,而離開這所大學,到其他大學,完全有可能不聘為教授,也就不再享有“職稱福利”。這就是把教授作為職務,有利於人盡其才、人盡其用。但在我國,對於高校教師,卻有職稱評審,教師評上某一職稱之後,待遇和福利直接和職稱掛鉤,因此,教師在乎職稱超過職務。而由於評職稱,往往由行政部門(要麼政府教育部門,要麼學校行政部門)主導且制訂標準,結果導致教師圍著職稱標準進行教學和學術研究,而且,評職稱中充斥著權錢交易等亂象。

此前,我國已經有部分高校獲得自主評職稱的權力,直接可以評教授、副教授。但是,這些學校的職稱評審問題,一點不比沒有職稱評審自主權的高校少。這表明,就是把職稱評審自主權下放給高校,職稱評審的問題仍舊會存在。而且,把職稱評審下放給所有高校,包括地方本科院校、高職院校,如果這些高校行政治校問題嚴重,有可能加劇這問題。只有取消職稱評審,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亂象。

類似於下放職稱評審權,這次《意見》還提到,要進一步深化學位授權審核改革,包括放權部分具備條件的高校自主開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評審,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點。這也是一大進步,可是,我國學位授權的問題,是實行國家統一授予學位制度,這製造“學歷社會”,也引導辦學者和教育者都關注“國家文憑”。鼓勵高校自主辦學、充分競爭的制度,應該是學校自主辦學、自授學位。學位的質量由專業評價和社會評價。如果政府教育部門(國家學位中心)一直掌握學位授予權,獲得學位授權的機構的自主辦學空間就會受到限制——國家有關部門會以確保學位收於質量為由,介入學校招生、課程設置、專業設置、教學評價等各個環節,學校也無法做到對教育質量負責,學歷教育導向無法得到扭轉。

當然,落實和擴大高校的自主權,從現實出發,很難一步到位。能有目前的放權改革,已十分可喜。眼下的關鍵是,政府部門要兌現放權承諾,同時,推進高校用好自主權,建立能用好自主權的現代大學制度。當高校擁有了人事權、專業設置自主權、學位點評審權之後,如果高校內部行政權獨大,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不分,行政權支配教育權和學術權,像專業設置這一類教育事務、教師學術評價這類學術事務,都由行政部門主導,那高校的自主權,就可能被濫用,一方面,會製造教育腐敗和學術不端;另一方面,會讓辦學急功近利,偏離教育和學術規律。只有高校能接住並用好下放的自主權,“放管服”才真正見成效,這也為進一步徹底改革放權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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