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大連所有小區!不準違規種菜種樹,這些寵物也不能養了!

大連 消防 法律 裝修 環境保護 水汙染 大連晚報 2019-05-14
涉及大連所有小區!不準違規種菜種樹,這些寵物也不能養了!

《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在吸收了先進地區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物業管理髮展實際,具有一定的突破,其中,有許多創新與亮點。

這些行為,一律禁止!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或者擅自改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用途;

(三)擅自改變房屋外觀或者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五)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佔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停放車輛;

(六)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七)侵佔、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八)侵佔、損壞公共綠地或者綠化設施;

(九)違反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宣傳品;

(十)違反規定種植果樹、蔬菜;(十一)高空拋物,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汙水和雜物,焚燒垃圾;

(十二)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佔道經營;

(十三)違反規定飼養犬、雞等寵物和家畜家禽;

(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規定,如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佔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種植果樹、蔬菜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幹這些,將留“信用汙點”

《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一)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物業承接查驗義務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三)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擅自將物業服務費用、停車服務費用、公共事業收費等捆綁收費的;

(五)擅自處分屬於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的;

(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途的;

(七)擅自管理應當屬於業主共同管理的事項的;

(八)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九)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為由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

(十)限制業主自主選擇電信運營、裝飾裝修以及其他服務經營者的;

(十一)洩露、出賣業主個人信息的;

(十二)干擾和阻撓業主自治的;

(十三)阻礙業主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

(十四)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十五)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未予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的;

(十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相關信息或者公示內容失實的;

(十七)騙取、挪用或者侵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十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和移交資料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侵害業主權益的其他情形。

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有騙取、挪用或者侵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嚴重損害業主利益行為的,錄入其所屬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

十大部門要公佈投訴受理方式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工作:

(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單位履行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監督檢查;

(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許可及核實;

(三)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毀壞綠地以及違反城鄉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損害消費者權益、不正當競爭、違法經營、發佈廣告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五)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價格公示、違規收費的監督檢查;

(六)公安機關負責治安、技防、保安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七)消防主管部門負責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為的查處;

(八)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和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生產和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廢水、廢氣、廢物、噪聲等環境汙染行為的監督檢查;

(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條例》規定,上述部門和機關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投訴方式和電話。收到投訴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調查受理情況答覆投訴人。

具體內容,請查看《條例》全文,或者參閱5月13日《大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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