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關於開展電動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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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動車管理,杜絕非國家標準電動車、無牌無證電動車、改(拼)裝電動車違法上道路行駛,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為廣大交通參與者營造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出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決定在全州範圍內開展電動車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整治對象

非國家標準生產、銷售、使用的電動車(以下簡稱“非標”電動車),主要包括:

“非標”電動自行車:無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不符合新強制性國家標準GB17761-2018,未獲得CCC認證的;

“非標”電動摩托車(含兩輪、三輪電動車):不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相關規定,且未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機動車產品《公告》管理的;

“非標”電動四輪車(含老年代步車):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相關規定,且未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機動車產品《公告》管理的。

根據相關規定,“非標”電動車不予註冊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三、整治重點

(一)駕駛“非標”電動車、改(拼)裝電動車、無牌無證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駕駛屬於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有下列行為的:

無證駕駛,飲酒、醉酒後駕駛,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隨意變更車道及逆向行駛,多人乘騎,違法載人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三)駕駛屬於非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違法行為的:

偽造或者使用偽造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未滿16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飲酒、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逆向行駛,違反規定駛入機動車道或在人行道上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雲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以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

五、法律責任

(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拒絕、對抗和阻礙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9年7月24日

來源:大理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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