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連城湖涉惡集團首犯獲刑十年'

樅陽 法律 王瑋 經濟 中安在線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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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8月29日上午,樅陽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包庇罪判處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夏三益有期徒刑十年,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骨幹成員被告人王旺、王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對各被告人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以包庇罪判處為犯罪集團成員作案頂包的被告人王貴六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夏三益與他人合夥承包經營樅陽縣連城湖水面並負責管理。後夏三益僱傭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的社會人員王旺、王瑋等人幫助“巡湖”,指使王旺、王瑋等人發現偷捕偷釣者即強行帶至連城湖養殖場辦公室,逼迫交納“賠償款”、書寫“保證書”以勒索錢財,同時將勒索的錢財以獎金形式給王旺、王瑋等人,逐漸形成以夏三益為首要分子,以王旺、王瑋等人為相對固定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7年7月以來採取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在連城湖及其周邊相連水域偷捕偷釣者或其他人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九起、尋釁滋事三次,並實施包庇犯罪一起。

法院認為,以夏三益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對樅陽縣連城湖水面進行管理過程中,有組織地實施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錢財,或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並幫助集團其他成員逃避法律追究,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夏三益是組織、領導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該惡勢力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王旺、王瑋是該惡勢力犯罪集團較為固定的骨幹成員,按照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遂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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