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啟東一養豬場違法直排廢棄物被罰5萬元

畜牧業 水汙染 環境汙染 法律 南通熱線 2017-04-21

啟東一養殖場將豬糞、豬尿等廢棄物經明渠排至泯溝,汙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竣工驗,還不服當地環保部門的處罰。20日,南通發佈記者獲悉,近日,海門法院對審理的原告啟東市某畜牧公司要求撤銷被告啟東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案,判決駁回原告畜牧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畜牧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上訴,被南通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畜牧公司系生豬養殖企業,2007年開始投入養殖生產,每年養殖4000頭豬,養殖場配有化糞池、沼氣池、氧化沉澱池等設施。2016年5月,啟東市環保局對原告的養殖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後,發現某畜牧公司養殖過程中產生的豬糞、豬尿等廢棄物經沼氣池附近的明渠排至廠區東南側泯溝,對水體造成汙染,同時查明原告養殖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竣工驗收,認定某畜牧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某畜牧公司立即停止生豬養殖項目的生產,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某畜牧公司不服處罰決定,於2016年11月向海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啟東市環保局具有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對水汙染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原告生豬養殖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水汙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原告雖建設有化糞池、沼氣池等汙染防治設施,但有關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使用,並對周邊水質造成汙染,被告違法事實客觀存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罰款5萬元處罰適當,海門法院故作出如上判決。

?? 記者 彭軍君 通訊員 陳沖 張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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