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紅旗紙廠被罰90萬元,成都三家企業因環境違法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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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新津生態環境局公示一批環境行政處罰,涉及彭州市紅旗紙廠等三家公司。彭州市紅旗紙廠因環境違法被罰90萬元,成都立盛包裝有限公司、成都華興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分別被罰4954.8元、12000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環罰字〔2019〕20號

被處罰者:彭州市紅旗紙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827854221494

投資人:錢康生

住 所:彭州市慶興鎮紅旗村七社

我局於2019年4月2日晚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你單位生產廢水處理工藝為收集池-中水回用塔過濾沉澱-集水池-回用。你公司5個集水池並聯的主管道處設置有1個閥門,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該閥門打開,5個集水池廢水經主管道進入廠區廁所旁的雨水溝,再進入地埋式管道,通過蒲陽河的雨水排口外排)。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成環〔2019〕檢勘字040319501號)、《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成環〔2019〕檢詢字040319501)、現場照片、你單位排汙許可證副本、你單位環境影響登記表、你單位情況說明、你單位汙水處理站運行記錄表、《監測報告》(成環監字(2019)第0042號)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9年6月4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環罰告字〔2019〕11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成環罰聽告字〔2019〕10),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依法提出聽證申請,2019年7月2日,我局組織召開聽證會,你單位在聽證會上述稱:你單位2017年將工廠運作承包租賃給他人後,不參與生產經營工作,對租賃方環保工作監管不到位,導致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目前已與租賃方解除了承包合同,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且因技改工作經營困難,請求予以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環罰告字〔2019〕1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成環罰聽告字〔2019〕10號)、《送達回證》(成環送字(2019)PZ060401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成環罰聽通字〔2019〕9號)、《送達回證》(成環送字(2019)PZ061901號)、《行政處罰聽證延期通知書》(成環罰聽延字〔2019〕6號)、《送達回證》(成環送字(2019)PZ062601號)、《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成環法聽字〔2019〕6號)等為證。

經對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進行集體討論,我局認為,我局在辦理你單位上述環境違法案件中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查處程序合法、處罰種類和幅度適當。你單位所提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環境違法行為的成立,但鑑於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未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且積極主動整改,減輕了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決定:處罰款90萬元(大寫人民幣玖拾萬圓整)。

上述款項於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繳款方式:憑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原成都市環境保護局)開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本決定書到銀行櫃檯繳至:成都市財政局應繳預算歸集戶; 賬號:4402235009008901287;開戶行:工行高新支行民豐大道分理處,地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錦城大道831;單位編碼010035003(注:目前,暫不支持網上銀行轉賬)。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7月29日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環罰〔2019〕55號

成都立盛包裝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510132686348115A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XX

地址:成都市新津縣新平鎮民柏街23號

我局於2019年5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塑料吹膜生產線)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9年7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新環罰告字〔2019〕5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陳述和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4954.80 元(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捌毛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新津支行

戶名:新津縣財政局收費票據監管中心

賬號: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津縣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代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環罰〔2019〕58號

成都華興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5MA6C9G765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X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天府街道梓潼街85號

我局於2019年5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瀝青攪拌站)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9年7月2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新環罰告字〔2019〕58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陳述和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12000.00 元(壹萬貳仟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新津支行

戶名:新津縣財政局收費票據監管中心

賬號: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津縣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代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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