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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581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傷。後相關責任人被控制。8月1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物流公司的3名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3年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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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581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傷。後相關責任人被控制。8月1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物流公司的3名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3年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河南高速車禍致12人死亡 3責任人獲刑

貨車衝過護欄與三輛小客車相撞致12死11傷

事故發生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33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581公里處,一輛貨車衝過道路中央護欄後,與對向行駛的三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傷。2018年7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公佈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4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8時33分許,某物流公司駕駛人員劉某駕駛該公司牽引型半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K581+100M時,車輛偏離車道碰撞中央隔離護欄,衝破中央隔離帶後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正由北向南行駛的三輛車發生碰撞,造成該三輛車及肇事貨車上共有12人當場死亡,11人受傷,四車受損、高速公路道路設施損壞。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複核結論證實,劉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雨天氣象條件下超速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某高速公路發展公司經營管理的事故地點所處路段存在中央分隔護欄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事故地點所處路段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600m-K580+600m)第四車道部分點段的橫向力系數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該路段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及設計要求,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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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6日,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581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傷。後相關責任人被控制。8月1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河南省衛輝市人民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事物流公司的3名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3年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河南高速車禍致12人死亡 3責任人獲刑

貨車衝過護欄與三輛小客車相撞致12死11傷

事故發生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33分左右,在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581公里處,一輛貨車衝過道路中央護欄後,與對向行駛的三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傷。2018年7月,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公佈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4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8時33分許,某物流公司駕駛人員劉某駕駛該公司牽引型半掛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河南新鄉段K581+100M時,車輛偏離車道碰撞中央隔離護欄,衝破中央隔離帶後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正由北向南行駛的三輛車發生碰撞,造成該三輛車及肇事貨車上共有12人當場死亡,11人受傷,四車受損、高速公路道路設施損壞。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複核結論證實,劉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雨天氣象條件下超速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某高速公路發展公司經營管理的事故地點所處路段存在中央分隔護欄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事故地點所處路段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600m-K580+600m)第四車道部分點段的橫向力系數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該路段不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及設計要求,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河南高速車禍致12人死亡 3責任人獲刑

涉事物流公司違法購買非法改裝掛車

經查,2016年以來,胡某作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指派該公司市場發展部經理的朱某先後從德州賽克公司和威海順豐專用車製造公司購買非法改裝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掛車,在明知非法改裝生產的掛車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能從事道路運輸營運,無法辦理掛車入戶登記的情況下,又通過威海順豐公司購買40套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及道路運輸證,並違法使用套牌套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在車輛運營過程中,身為該公司車管部車務部負責安全的錢某,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能,車載動態監控平臺(GPS監控)形同虛設,公司的安全例會和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落實不嚴,流於形式,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會議未能召集全部司機參加,月檢、季檢制度缺失,致使發生12死11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庭審中,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胡某提出事故發生後其積極安排朱某和錢某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並籌集資金賠償被害人,希望對其適用緩刑。朱某提出事故發生後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的調查,希望從輕處罰。錢某提出事故發生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系自首,希望從輕處罰。

胡某供述稱,為了擴大公司經營規模,搶佔市場份額,2016年2月以來,其決定購買一批單排的加長半掛車用於公司的商品車物流運輸業務。隨後其安排公司的朱某聯繫半掛車改裝生產企業,要求生產企業提供掛車的手續,並委託朱某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負責商議購車的事情。後公司購買了53輛改裝掛車。這53輛車都是車長28.5米,屬於超長掛車,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國家政策,國家禁止給這種超長超寬掛車辦理車輛入戶手續,公司和兩家掛車改裝生產企業的約定,公司以每套9000元錢的價格,從威海順豐公司購買了40套掛車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道路運輸證。

朱某供述稱,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導致此次事故,具體包括違規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改裝掛車用於道路運輸經營;也不應該購買40套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及道路運輸證,並套牌套證上路行駛;同時公司GPS平臺、安全例會、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以及車輛的安全檢查制度落實不嚴,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錢某則稱,他負責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該系統對車輛進行定位、對司機的駕駛行為進行預警提醒,司機如果超速行駛、超時行駛會報警,其會提醒司機規範駕駛,但他一人管理,不能做到24小時監控。他未按照國家的文件規定和公司制度去落實,包括GPS和車輛的安全檢查。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3責任人被判刑

事發後,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12名死者的經濟損失878萬元,物流公司又賠償傷者及車輛的經濟損失共計312.5萬元,3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死者)家屬及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胡某、朱某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直接責任人,在明知肇事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下,無視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購買並放任存在重大隱患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錢某作為企業負責安全監管人員,違法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檢查職能,3被告人的行為間接導致本案事故12人當場死亡、11人受傷,四車受損、高速公路道路設施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情節特別惡劣,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3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已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又取得諒解,請求對3被告人從輕處罰,對此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以胡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朱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錢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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