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澠池27人涉黑團伙案二審維持原判 主犯獲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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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鄭州9月3日電(于思遠)據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消息,近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代某賢等2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原審被告李某、胡某某2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被告人代某賢系澠池縣段村鄉某村3組人,曾從事礦山經營等積累了一定資金。

2011年12月,代某賢糾集被告人代某軍、代甲賢、趙某林等人在澠池縣城多次密謀,由代某賢出資,代某軍等人幫助其通過賄選等方式當選該村村委主任。之後,代某賢將代某軍等親信安排、扶植為村組幹部、村民代表,並糾集了被告人代某飛、代某麗、李某等家族成員和被告人杜某信、蔡某勇、陳某、趙某等主動依附人員,通過任命職位、發放金錢、安排吃喝、集體旅遊、承包工程等手段拉攏發展勢力、擴大影響,逐漸形成了以代某賢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

2012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原段村鄉個別黨政幹部的包庇、縱容下,逐步把持村級組織權力,確立強勢地位,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群眾,壟斷農村資源,大肆非法斂財,對抗國家機關執法,非法纏訪、鬧訪,並向政治領域滲透,在該村及周邊地域有組織的實施了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對被告人代某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代某賢、代某軍等17名原審被告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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