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開車上路,交通肇事釀成慘劇致二人死亡,其中一名死者是九個月大的嬰兒。
發生車禍後,肇事者不僅沒有積極救治傷者,反而因害怕酒駕承擔法律責任、害怕保險公司拒保而選擇棄車逃逸,還想醒酒後投案躲避酒駕處罰。
近日,
記者從即墨區人民檢察院獲悉,
即墨檢察院已對此案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於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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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於某的大哥買了輛新車,於某開車去參加慶祝酒宴。
席間,於某喝了四五杯啤酒。一直喝到晚上9點左右散席,於某覺得自己喝得不多,便報著僥倖心理開車回家。
因為晚上路上行駛車輛少,於某將車開得飛快,當他沿營流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供電所附近時,因為道路旁邊有反光錐,於某便左拐至對向車道,當時對向車道有一輛來車,但離得還有段距離,於某本想踩剎車減速,但酒後將油門當成剎車,與對向來車發生了猛烈地碰撞。
“
辦案檢察官介紹,被於某撞的車裡是一家四口,剛剛帶孩子去醫院看病回家,車禍造成男主人和一名九個月大的男嬰當場死亡,女主人和另一名男孩多處骨折。
”
於某自己只有輕微擦傷,他想到自己酒後駕車後果嚴重,嚇得沒有看一下對方有沒有受傷就棄車逃走了。
隨後,於某找到自己的大哥和姐夫,三人商量著先醒醒酒,等到凌晨3點感覺酒醒的差不多了,又到醫院做了檢查,然後打110報警投案,以為這樣可以躲避酒駕處罰。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偵查機關很快查清案件事實。
“於某酒後駕車肇事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於某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於某依法服判沒有上訴。”辦案檢察官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