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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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居某與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該案是原長江資管員工居某在離職後向長江資管追索績效獎金共計53.69萬元,包括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由於該員工在任職期間,其部門承接的兩個股票質押項目出現違約,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並大幅影響公司業績,公司有權決定不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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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居某與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該案是原長江資管員工居某在離職後向長江資管追索績效獎金共計53.69萬元,包括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由於該員工在任職期間,其部門承接的兩個股票質押項目出現違約,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並大幅影響公司業績,公司有權決定不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滬01民終6516號)顯示,上訴人居某因與被上訴人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611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居某申請撤回其上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居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居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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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居某與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該案是原長江資管員工居某在離職後向長江資管追索績效獎金共計53.69萬元,包括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由於該員工在任職期間,其部門承接的兩個股票質押項目出現違約,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並大幅影響公司業績,公司有權決定不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滬01民終6516號)顯示,上訴人居某因與被上訴人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611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居某申請撤回其上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居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居某負擔。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該案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滬0115民初76112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居某於2016年3月31日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期限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居某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薪酬和變動薪酬,其中變動薪酬包括業績提成、績效獎金等項目。

2018年4月18日,居某因個人原因向長江資管提出辭職申請,最後工作至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7日原告並非正式離職,由於被告長江資管未依法及時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經居某投訴、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後才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被告長江資管於2018年7月7月6日向居某出具雙方勞動關係於2018年5月17日解除的《離職證明》。

因此,居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要求長江資管發放2018年5月被扣罰的工資人民幣3489.66元;

發放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

參照2016年標準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

參照2017年第三季度標準,發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績效工資合計10.79萬元。

此前在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資差額3489.66元;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誤退工損失29514.12元;支付2016年度遞延獎金6.55萬元;支付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

在仲裁審理期間,原告申請撤銷了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誤退工損失29514.12元的請求。2018年8月27日該委作出裁決,對原告的全部請求不予支持。

民事判決書顯示,在原告居某任職期間,其部門資產管理部承辦的兩起股票質押項目均出現了違約,共有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

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長江資管、長江證券分別與案外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起科技”,股票簡稱“*ST鵬起”,600614.SH)、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利科技”)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分別涉及借款本金3.72億元和4.1億元。然而此後,這兩起項目均先後出現了違約,共計借款本金7.82億元及利息未能收回。值得注意的是,這兩起項目均由居某當時任職的長江資管資產管理總部承辦,而2018年6月長江資管撤銷了資產管理總部,將相關人員併入結構融資總部,更名為結構融資部。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豐利科技是雄安科融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融環境”,300152.SZ)第一大股東,持有科融環境2.09億股,持股比例為29.32%。

因鵬起科技未按期購回質押股票以及徐州豐利未按期購回質押股票和清償負債,二者均構成違約,被告長江資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判令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3.72億元等。2018年11月29日判令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4.1億元及利息等。

上述兩起項目均由被告長江資管資產管理總部承辦。被告長江資管認為,根據已提交的證據,鵬起科技和豐利科技此前已有大量負面新聞報道,資產管理部在承辦過程中,僅完成形式上的走訪,並未對項目進行嚴格把關,沒有盡到相應的風險評估責任,導致項目通過審批,結果給長江資管造成重大損失,至今無法追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自2018年5月17日後未再向被告提供勞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5月17日解除。被告按照原告每月25300元工資標準,發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工資21760.34元,不低於該期間原告應得的法定工資標準。被告已經足額發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間工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期間工資差額3489.66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發放的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該款項屬於2016年度績效獎金的風險金預留部分。被告按照相關規定,年度績效獎金可以留存部分在以後年度進行獎勵發放,以後年度實施獎勵的,適用於以後年度在崗員工。原告於2018年5月17日因辭職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被告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且被告設立的資產管理總部的團隊負責人宋嘯嘯於2018年6月離職,原告於2016年度在資產管理總部工作期間的尚未發放的遞延獎金6.55萬元,依照規定不再發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包括基本薪酬和變動薪酬,變動薪酬包括業績提成、績效獎金等項目,變動薪酬的支付標準和辦法按被告的相關的管理辦法執行。原告在被告的資產管理總部任職期間,該部門分別於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辦的鵬起科技項目和豐利科技項目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截止目前該兩個項目合計7億多元借款未能按時回款,實際造成的本金以及利息、追討費用等損失巨大,大幅影響公司業績。

年度績效獎金屬於變動薪酬,被告依據公司經營業績和完成年度基本績效目標情況,有權決定發放或不予發放部門和員工的績效獎金。在被告於2017年度已發放原告包括集團獎勵、部門獎金等各類獎勵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實難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發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績效工資合計10.79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未經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對該請求不予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居某要求被告長江資管發放2018年5月工資差額3489.66元、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決,居某在該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一審判決自該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江證券”,000783.SZ)全資子公司。成立於2014年9月16日,註冊地上海。經營範圍包括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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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記者 徐自立 張海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居某與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資管”)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民事裁定。該案是原長江資管員工居某在離職後向長江資管追索績效獎金共計53.69萬元,包括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由於該員工在任職期間,其部門承接的兩個股票質押項目出現違約,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並大幅影響公司業績,公司有權決定不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滬01民終6516號)顯示,上訴人居某因與被上訴人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76112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居某申請撤回其上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居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居某負擔。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該案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滬0115民初76112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居某於2016年3月31日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期限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居某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薪酬和變動薪酬,其中變動薪酬包括業績提成、績效獎金等項目。

2018年4月18日,居某因個人原因向長江資管提出辭職申請,最後工作至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7日原告並非正式離職,由於被告長江資管未依法及時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經居某投訴、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後才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被告長江資管於2018年7月7月6日向居某出具雙方勞動關係於2018年5月17日解除的《離職證明》。

因此,居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要求長江資管發放2018年5月被扣罰的工資人民幣3489.66元;

發放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

參照2016年標準發放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

參照2017年第三季度標準,發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的績效工資合計10.79萬元。

此前在2018年7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5月30日工資差額3489.66元;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誤退工損失29514.12元;支付2016年度遞延獎金6.55萬元;支付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

在仲裁審理期間,原告申請撤銷了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5月18日至7月6日延誤退工損失29514.12元的請求。2018年8月27日該委作出裁決,對原告的全部請求不予支持。

民事判決書顯示,在原告居某任職期間,其部門資產管理部承辦的兩起股票質押項目均出現了違約,共有7.82億元借款尚未收回。

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長江資管、長江證券分別與案外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起科技”,股票簡稱“*ST鵬起”,600614.SH)、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利科技”)簽訂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分別涉及借款本金3.72億元和4.1億元。然而此後,這兩起項目均先後出現了違約,共計借款本金7.82億元及利息未能收回。值得注意的是,這兩起項目均由居某當時任職的長江資管資產管理總部承辦,而2018年6月長江資管撤銷了資產管理總部,將相關人員併入結構融資總部,更名為結構融資部。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截至2019年3月31日,豐利科技是雄安科融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融環境”,300152.SZ)第一大股東,持有科融環境2.09億股,持股比例為29.32%。

因鵬起科技未按期購回質押股票以及徐州豐利未按期購回質押股票和清償負債,二者均構成違約,被告長江資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判令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3.72億元等。2018年11月29日判令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本金4.1億元及利息等。

上述兩起項目均由被告長江資管資產管理總部承辦。被告長江資管認為,根據已提交的證據,鵬起科技和豐利科技此前已有大量負面新聞報道,資產管理部在承辦過程中,僅完成形式上的走訪,並未對項目進行嚴格把關,沒有盡到相應的風險評估責任,導致項目通過審批,結果給長江資管造成重大損失,至今無法追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自2018年5月17日後未再向被告提供勞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5月17日解除。被告按照原告每月25300元工資標準,發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工資21760.34元,不低於該期間原告應得的法定工資標準。被告已經足額發放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17日期間工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期間工資差額3489.66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發放的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該款項屬於2016年度績效獎金的風險金預留部分。被告按照相關規定,年度績效獎金可以留存部分在以後年度進行獎勵發放,以後年度實施獎勵的,適用於以後年度在崗員工。原告於2018年5月17日因辭職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符合被告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且被告設立的資產管理總部的團隊負責人宋嘯嘯於2018年6月離職,原告於2016年度在資產管理總部工作期間的尚未發放的遞延獎金6.55萬元,依照規定不再發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包括基本薪酬和變動薪酬,變動薪酬包括業績提成、績效獎金等項目,變動薪酬的支付標準和辦法按被告的相關的管理辦法執行。原告在被告的資產管理總部任職期間,該部門分別於2016年度和2017年度承辦的鵬起科技項目和豐利科技項目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截止目前該兩個項目合計7億多元借款未能按時回款,實際造成的本金以及利息、追討費用等損失巨大,大幅影響公司業績。

年度績效獎金屬於變動薪酬,被告依據公司經營業績和完成年度基本績效目標情況,有權決定發放或不予發放部門和員工的績效獎金。在被告於2017年度已發放原告包括集團獎勵、部門獎金等各類獎勵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實難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發放2017年第四季度、2018年第一季度績效工資合計10.79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未經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對該請求不予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居某要求被告長江資管發放2018年5月工資差額3489.66元、2016年度遞延獎金(風險金預留)6.55萬元、2017年度績效獎金36萬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居某對結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但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了上訴。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院作出判決,居某在該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一審判決自該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江證券”,000783.SZ)全資子公司。成立於2014年9月16日,註冊地上海。經營範圍包括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離職員工索賠扯出大雷 長江資管8億踩雷股票質押違約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居某於2016年8月22日在長江資管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後於2018年7月9日備案離職。此後居某於2018年7月21日在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並於2018年8月14日完成機構內執業資格變更,現執業資格為投資主辦人。目前,居某已於2019年5月7日從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備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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