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戶口政策發生調整 已生效的逾期違約金怎麼算?'

信用記錄關愛日 上海 浦江天平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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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戶口政策發生調整 已生效的逾期違約金怎麼算?


因上家馬先生的戶口多年沒有遷出,萬先生夫婦將房屋出售後,又被下家楊女士起訴追究了逾期遷戶口違約金。眼看著違約金每日累計,而自己卻一直無法聯繫到馬先生,萬先生夫婦又著急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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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戶口政策發生調整 已生效的逾期違約金怎麼算?


因上家馬先生的戶口多年沒有遷出,萬先生夫婦將房屋出售後,又被下家楊女士起訴追究了逾期遷戶口違約金。眼看著違約金每日累計,而自己卻一直無法聯繫到馬先生,萬先生夫婦又著急又無奈。

案件聚焦:戶口政策發生調整 已生效的逾期違約金怎麼算?

圖片源於網絡,與本案無關


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施行後,房屋權利人可以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萬先生夫婦終於看到了“止損”的希望,然而楊女士卻不積極配合遷出馬先生的戶口。

楊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違約金後,萬先生夫婦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要求對生效判決確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裁定支持了萬先生夫婦的請求,自2018年9月1日以後的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不予執行。這下,萬先生夫婦終於可以長長地舒一口氣。

上家戶口多年未遷出再行出售自己成被告

故事要從多年前說起:早年,萬先生夫婦向馬先生購買了位於上海市寶山區的一套房屋。萬先生夫婦入住房屋多年,馬先生卻一直沒有將戶口遷出。時間久了,萬先生夫婦也漸漸將戶口這件事淡忘。

2015年,為了改善居住環境、置換房屋,萬先生夫婦將房屋以95萬餘元出售給了楊女士。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萬先生夫婦自房地產權利轉移當日,向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原有戶口的遷出手續,否則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該房地產轉讓價款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賠償金,直至原有戶口遷出時止。

楊女士辦理了產權證後,發現房屋內還有馬先生的戶口沒有遷出,萬先生夫婦這才意識到自己的的確確構成了違約。

不久後,楊女士將萬先生夫婦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兩被告按每日479元的標準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

違約金按每日70元計算 近兩年後終現轉機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萬先生夫婦的確構成了違約,應當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鑑於審理中萬先生夫婦對違約金標準過高提出了抗辯,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對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

2016年5月,上海寶山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萬先生夫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每日70元計算,從2015年8月13日起支付至原有戶口遷出房屋之日止。

判決生效後,萬先生夫婦奔波聯繫馬先生試圖遷出戶口,卻一直沒有收穫。而另一邊,萬先生需按生效判決支付違約金。

2018年3月,萬先生夫婦在一則新聞中看到了希望,《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公佈,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下家不積極配合遷出戶口 夫婦申請調整違約金止損

2018年4月,萬先生夫婦微信聯繫了楊女士,表示2018年5月1日後可以申請強制遷戶口。5月11日,萬先生夫婦再次微信聯繫了楊女士,希望其能夠帶好身份證、產權證去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然而,楊女士收到微信後,卻一直沒有積極配合,直至2019年3月才前去派出所辦理。

萬先生夫婦認為,楊女士無理由拒絕申請辦理強制遷移戶口手續,無權再繼續主張違約金,因而拒絕向楊女士支付違約金。於是,楊女士就違約金向上海寶山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後,萬先生夫婦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2018年5月1日以後的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並表示同意支付辦理強制遷移戶口手續所需的4個月內發生的違約金。

政策發生調整 申請執行人拒不配合 法院裁定對後續違約金不予執行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前述關於違約金的判決生效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對在房屋所有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情況下,房屋權利人可申請辦理房屋內原戶口人員強制遷出手續。

在此種情況下,楊女士完全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申請將係爭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從而終止原有戶口繼續滯留在係爭房屋內的狀態。因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故楊女士因怠於行使救濟措施,造成擴大的違約金,其無權主張。又因萬先生夫婦在上述戶口管理規定實施前已通知申請執行人前去辦理,並表示願意配合辦理手續,且相關戶口管理規定出臺時也在新聞媒體公開宣傳過,故申請執行人對相關政策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應當明知。

考慮到辦理強制遷移戶口的手續需要一定審核期間,萬先生夫婦亦同意支付審核辦理期間的違約金,故法院確定萬先生夫婦應當支付楊女士2018年8月31日前的違約金,不予執行申請執行人主張的2018年9月1日以後的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並最終作出瞭如上裁定。

在這一起案件中,法院強制執行所依據的原審法律文書已生效。但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政策發生了改變,申請執行人又拒不配合按新政策申請上家戶口遷出,如果仍然繼續機械地執行原審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將產生十分不公平的結果。

法院根據政策的變化,酌情確定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數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蔣夢嫻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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