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遺產一家三口對簿公堂 養子女繼承權獲支持'

不完美媽媽 農村 萍鄉 中國江西網 2019-08-17
"

徐晶、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陳建新報道:8月 14日,記者獲悉,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姐弟與母親因為遺產分配訴至法院的繼承糾紛案件,原告的部分訴請獲得支持。判決:張某甲繼承36144.32元,鄧某繼承54216.49元,張某乙於判決生效十日內付清。

據瞭解,張某甲、張某乙系被繼承人張某與鄧某收養的兒女。張某與鄧某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棟,於1992年登記在張某名下。1991年張某甲出嫁並隨其丈夫的家人共同生活,之後將戶口遷出。張某乙結婚後妻子及孩子戶口均落在張某戶口下。之後張某和鄧某一直隨張某乙共同生活。1998年在房屋因冰雹受損後,張某乙經向村集體申請並繳納建房費用,對原房屋拆除重建後擴建為一棟兩層房屋。

2013年,張某因房屋擁擠及雜屋破舊為由再次申請重建,拆除雜屋後重建了一棟三層房屋。2018年 1月張某乙與住建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補償款共計2258880元由張某乙領取。2018年 3月,張某去世,姐弟及鄧某因遺產分配起爭執,張某甲及鄧某訴至法院,要求分配拆遷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甲關於房屋在1998年只進行了屋頂改造、2013年改建房屋系用被繼承人張某的田地徵收款所建的主張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張某乙結婚後與張某、鄧某一起生活,法院按公平、家庭成員之間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地隨房走的原則,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陳述、農村建房的實際情況、張某甲與張某乙各自盡贍養義務的程度等,認定張某與鄧某享有 1998年改造房屋40%份額,張某乙享有60%份額,2013年所建房屋為張某乙所有,張某甲繼承1998年改造房屋4%的份額,鄧某繼承6%的份額,張某乙繼承10%份額。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