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因吃飯慢被幼師毆打十餘次,警方通報:拘留15日

來源:北晚新視覺網綜合

據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官方微博7月1日傍晚通報,當地一名6歲兒童因吃飯緩慢遭幼兒園教師毆打,體表受傷,警方對違法行為人王某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1000元。

該通報稱,2019年7月1日9時40分許,德惠市公安局建設派出所接到德惠居民王某報警稱:2019年6月27日,其6歲女兒孫某在德惠市西二道街子藝幼兒園上學期間被老師毆打受傷,接警後派出所迅速到達現場展開調查工作。

6歲女童因吃飯慢被幼師毆打十餘次,警方通報:拘留15日

經詢問並查詢監控錄像,確定案情屬實,系幼兒園教師王某在午飯期間,因孩子吃飯緩慢,採用巴掌推打額頭、巴掌毆打肩膀的暴力手段,先後十餘次對孫某進行毆打,導致孫某體表受傷,據此警方將違法行為人王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詢問王某,王某對其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7月1日17時,違法行為人王某因毆打他人,被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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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女童因吃飯慢被幼師毆打十餘次,警方通報:拘留15日

教師體罰幼兒致傷,幼兒園是否需要擔責?

案例重現

2015年8月的一天,雲南省昭通市一幼兒園在上課期間,由於小朋友們上課小動作不斷,新來的實習老師王某漸漸失去耐心,先是粗口斥罵學生,隨後王某情緒越來越激動,嚇得孩子們紛紛哭起來,王某不僅不去安慰哭泣的孩子,反而動手去揪其中一名哭得較凶的孩子小明的耳朵,邊揪著小明耳朵邊罵,最後哭聲太大驚動了其他老師,王某的行為才被當場制止。後發現小明的耳朵已經被撕裂出血,幼兒園趕緊送醫救治。

事後,小明家長起訴幼兒園要求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5萬元。而幼兒園同意賠償醫藥費,但拒絕賠償精神撫慰金,認為王某隻是嚇唬孩子,不至於造成精神損害。

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體罰孩子的虐童事件,而且是在上課時間內發生的。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實習老師王某對哭鬧的小孩不是耐心地勸說,而是粗口斥罵,這是對孩子人格的不尊重,有侮辱人格之嫌,不是一個幼兒老師應有的行為,也違反了上述二個法律的規定,理應受到相應的處分。

王某動手揪小明的耳朵,毫無爭議是一種體罰行為,而且邊揪耳朵邊斥罵,根本不像一個老師了,大大損壞了人民教師的形象。甚至把耳朵都撕破了,還沒有停止傷害。沒有旁邊的老師制止,可能把耳朵都要拉下了,同樣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個行為,如造成輕傷以上還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後(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就可以“虐待罪”起訴。

小明家長起訴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權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本案中,小明不僅身體遭受損害,更為重要的是,小明作為一名幼兒,其身心發育尚不健全,王某的暴力行為給小明留下巨大的心理陰影,必將影響小明今後的成長,實質上對小明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小明有權依法要求幼兒園賠償精神撫慰金,至於精神撫慰金的標準應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

此外,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27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的規定,幼兒園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王某追償。同時由於王某的行為 違反了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幼兒園可以終止與王某的實習協議。

專家建議

1強化愛心意識此類事件在年輕教師身上出現較多,例如最近發生的紅黃藍幼兒園案件。因此,幼兒園一定要強化青年教師的愛心意識,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打罵孩子。

2管理監管做到實處幼兒園的管理監控要做到實處,注意每個教師的教學行為,特別是新來的、不熟悉的教師,配班老師或指導老師要時刻關注新老師的過激情緒,一旦有苗頭性的情緒,就要及時制止,避免出現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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