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與女兒共有房被前妻阻撓 遲遲不能過戶被告上法庭

法律 成都 不完美媽媽 李華 彭州 裝修 紅星新聞 2019-06-04

成都男子李華(化名)向周某夫婦以市價出售一套房屋,但雙方簽訂合同後,李華卻遲遲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周某夫婦將李華告上法院。原來,該房屋是李華與他未成年的女兒李小玲(化名)共同所有。已經離婚11年的前妻郭某得知消息後,找上門來,以李小玲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張合同無效。

近日,成都市彭州法院審理該案,認定合同有效,判決李華、李小玲十日內將房屋轉移登記至周某名下。郭某不服,以李小玲的名義提起上訴,被成都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售出與女兒共有房屋後前妻上門阻撓

房屋遲遲不能過戶

2006年10月,李華與郭某因感情不合離了婚,女兒李小玲跟著父親李華生活。2017年,生意週轉出現了困難,李華就想把和女兒按份共有各佔50%份額的一套房屋給賣了。經中介公司介紹,李華和周某夫婦達成了一致,並由李華代李小玲,跟周某夫婦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周某夫婦以33萬餘元的價格購買這套房子,還約定了具體支付定金、首付款、尾款及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

出售與女兒共有房被前妻阻撓 遲遲不能過戶被告上法庭

↑不動產權證 資料圖 據ICphoto

合同簽訂後,周某夫婦如約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李華也向對方實際交付了房子,周某夫婦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然而,令周某夫婦沒想到的是,李華與李小玲卻拒絕過戶給他們。經過多次交涉,李華才說出實情,由於前妻郭某作為未成年女兒的監護人堅決不同意賣房,如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周某只得將李華父女告上法庭。

庭審中,郭某稱,雖然她和李華已經離婚,但李小玲是未成年人,李華單方面處置孩子的財產,是無權處分,損害了未成年人利益,所以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案件審理期間,周某夫婦以向法院提存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剩餘房款。

彭州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李華、李小玲十日內協助周某夫婦辦理過戶。

郭某不服,以李小玲的名義提起上訴,最終被成都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父母一方可單獨行使法定代理權

不影響與善意第三人的買賣合同效力

那麼當未成年子女父母意見不統一時,一方是否有權代理子女處分財產?承辦此案的法官何倩介紹道,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雖然李華與郭某離異,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所以,李華和郭某都是李小玲的監護人,享有法定代理權。法律並沒有規定父母雙方必須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因此李華單獨代理李小玲簽訂合同的行為合法,他有權代理女兒處分其財產。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李小玲的利益。即使該合同損害了未成年人李小玲的利益,但沒有證據證明周某夫婦與李華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房屋交易價格亦沒有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周某夫婦作為善意第三人,基於對房屋登記機關的登記信息以及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信賴,有理由相信李華的處分行為是合法的。而周某夫婦作為買受人,既無義務對出賣人出售房產的目的進行審查,也沒有義務考慮未成年人李小玲的利益。”何倩表示,如果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已實際損害了李小玲的利益,可另案向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監護人請求賠償,但不影響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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