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一商場內幼童玩滑梯摔骨折,商場被判擔責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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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幼童在兒童樂園玩耍時受傷,商家是否應擔責?密雲法院今日(8月28日)通報這樣一起案例,因摔傷幼童在做出危險動作時沒有工作人員制止,密雲一家商場被判承擔80%賠償責任。

摔傷幼童浩浩(化名)案發時剛滿5歲。其母在密雲一家商場為浩浩辦理了一張兒童樂園會員卡。據介紹,2018年8月的一天,浩浩姥姥帶浩浩來該樂園遊玩,在園內一滑梯處,浩浩和一女孩同時雙手向上分別拽住滑輪左、右側手柄,身體懸空垂直,從滑梯上端向下滑行過程中,女孩鬆手落下後,浩浩失去平衡隨之鬆手落下,造成手臂摔傷。

經北京市密雲區醫院、北京市積水潭醫院診斷為骨折,尺橈骨骨折(下端),浩浩家人為此支付了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浩浩母親代浩浩訴至法院要求涉案商場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5696.92元。

庭審中,被告商場辯稱,浩浩確實是在其公司經營的遊樂場摔傷,但公司在遊樂場所設置了溫馨提示,各項安全提示都很到位,該公司提示要求孩子玩滑梯時按順序滑,絕對不允許兩個孩子同時玩,認為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餐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告商場事發地點周圍並沒有工作人員看管監督,在遊玩的兒童做出危險動作時,亦沒有工作人員提醒和制止。浩浩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危險行為時,其姥姥作為看護人亦未及時提醒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亦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酌定商場承擔80%責任,浩浩方自行承擔20%的責任,由被告商場賠償浩浩各項損失一萬八千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編輯 李劼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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