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了超過300個客戶,發現有很多人其實是把保單,想象成了存單

保險 投資 銀行 設計 天津 管戈 2019-04-06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對於金額在幾百幾千的醫療險報銷,基本上只要收齊客戶的理賠材料後,就給賠了。即便材料中可能有一些小的問題,有的也就給放過去過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經常看到的,小金額理賠的申請,會很快的原因。

01、“”客戶的錢,將來是要“”的

保險公司是做銷售保障和理賠生意的,客戶交的保費,可以理解成是保險公司先“借”了我們的錢,借錢合同中約定,在將會在某一天,公司會加倍“還”給我們。

這和銀行的運營有相似之外,銀行先把客戶的錢借過來用以投資(客戶存款),借款協議到期後(存款到期),再把借的錢連本帶利(存款利息)還給客戶。

保險公司在本質上,也是先借客戶(保戶)的錢用以投資,到規定時候再還給客戶,從這個角度來說,兩者本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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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不同的是,保險公司的還錢條件,一般不是以時間來定,而是以條件來定的,這個條件就是以“客戶的身體出了合同上約定的某些變化”為條件,比如住院、重疾或身故等;另一個重大的不同是,觸發了條件構成後,保險公司還的錢並非本金加利息,而是還保額,保額要較當初借客戶的錢相比,要高出很多,數倍、數十倍、數百倍都是有可能的。

正是這樣的還錢方式,就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必須要做到數據精算,準確無大誤,這樣出來的產品能保證將來的理賠在當初設計範圍內,這是保證保險公司穩健長久經營的最基石。

目前全球最早成立、還在健康運營的保險公司,已經超過150年的歷史了,這就是最好的佐證。

如果理賠的發生,超出設計範圍太大,保險公司就會虧損。比如以前的保險條款中,我們會看到有一條免賠條款:保險不賠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這是因為保險公司最怕的就是突發的、沒有徵兆的大面積傷亡事故出現。不過慶幸的是,現在的保險精算科技不斷向前發展,關於自然災害這一條的免責,早已在絕大多數的保險產品中看不到了。

所以,保險公司只要精算好產品,選擇身體條件合格的客戶(包括一些加費的非標準體客戶),把借來的錢穩健去運作,將來的投資收益,是完全是可以覆蓋掉將理賠的。

這點對於投保時如實告之,並已承保的客戶來說,是完全可以放心的,畢竟國家對於保險業,是有著超強強監管的。

所以一款好的保險產品,既能設計精良能讓保險公司保持一定的利潤,也能價廉物美讓客戶享受更多的保障,才是對雙方都最為有利的。

02、錯賠,問題很嚴重

當然,這對於能設計出高性價比產品的保險公司來說,確實也是一種風險,如果在其中錯賠了幾起理賠,公司就可能面臨著當年的虧損,或許就不得不先停售該產品(這只是停售的原因之一),再出來的產品必定性價比就沒那麼高了,客戶也就再難選擇到如此好的保險產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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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險公司必須要對諸如重疾、身故等較大的理賠,要有非常非常的核查,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不能錯賠,以保證能持續設計出好的產品,來回饋給需求市場,同時也是也是保證穩健經營的需要。

保險的理賠調查並不是妄傳的賴賠,相反是為了公平和公正。畢竟客戶都是為了預防自己的風險,通過多數人大量的購買保險,來分散自己個體的風險,好比抱團才能取暖。

如果部分人有意隱瞞病情投保、甚至騙保的話,這就破壞了這種公平,最終損害的,還是所有客戶的利益。

03、理賠調查的那些事兒

開頭我說了,對於簡單的、無疑點的、小金額理賠,保險公司的的調查也相對簡單,一般材料齊全,就可以賠付了。

對於重大理賠,除了上述的調查外,如果還存在疑點的話,保險公司就會啟動嚴格調查程序,除了會派專員親赴現場,有時還會請三方專業調查公司介入,案件特別蹊蹺詭異的,會動用公安資源對案件進行刑偵。

那麼,哪些情形會被嚴格調查呢?

1、短期內發生的理賠

買完保險猶豫期剛過,就發生的理賠,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去調查,排除客戶是否隱瞞病情,帶病投保。

2、短時間集中投保、及購買過大保額的多份保險

一個人平時好好的,突然在短時間內就購買了多份高額保險,保險公司會了解調查投保人的真實目的,以防騙保。

就比如天津殺妻案中的那個渣男,因起殺機,故在短期內,在11家保險購買了總保額超過2000萬的保險產品,最終法網恢恢,真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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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近期有媒體報道的,一名王姓男子在短期內,在26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額超過1億各種意外險,引發了關注,現在搞得各公司瑟瑟發抖,身怕哪天王某真的橫遭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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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疑點叢生,還解釋不清

比如客戶當被詢問到生病前,曾在哪些醫院做了哪些檢查?診斷結果是什麼?病歷和用藥清單不符等問題,如果被訪客戶解釋不清的,也會嚴格調查“創造”了條件。

當然所有異常引發保險公司的調查,對正常的投保、正常理賠的客戶是沒有關係的,理賠調查只會讓那些做賊心虛的人,原形畢露,防止錯賠。

04、為了自己,你要深度思考

我們在銀行存錢,相當於把錢借給了銀行使用,到期後銀行還錢,再給到我們一些資金佔用費。存款合同條款簡單,所以問題也少。

而在保險合同中,還錢的條件涉及到“合同標的(客戶身體)發生了變化”這個條件,這種變化是否與合同中的定義完全相符,以及客戶是否準確知道符合的定義,這是最關鍵要素。相對存款合同來說,是相對複雜一些的。

比如住院和身故,條款定義就比較簡單;意外和重疾,定義就相對有些複雜。什麼叫意外,條款中有定義;什麼病叫重疾,什麼程度叫重疾;什麼治療方式叫重疾,這些在條款中都有不同的定義,需要客戶仔細閱讀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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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要求客戶,在簽定保險合同時,千萬千萬不能想成如同銀行存錢還款一樣的簡單,或者自己想當然,或者聽業務員滿嘴跑火車,你就信了。

目前我國的法律,採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保險合同上籤了我們的名字,就代表著我們已經非常清楚合同內容,如果事後再說自己不知道,這讓包青天都會覺得左右為難。

所幸我國保險還處在發展初期,在人民保險意識、法律意識尚沒完全普及的環境中,我國的法律還是相對保護投和被保險人的。所以我們也常會聽到,在保險的官司中,最後客戶勝訴的情況居多,這是值得欣慰的事。

雖然客戶勝訴了,但我們也要清晰的認識到,很多判決的結果有明顯保護客戶的傾向,目的是保護尚在嬰幼期的我國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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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保險被國家列為頂層設計後,相信過不了幾年,大家的保險意識會越來越好,到時候同樣的案件,出現與現在不同的判決結果,應該是大概率事件。

你如果已經認識到這個趨勢,需要做的不是抱怨,而且隨勢而動,趁早多學一些保險知識,趁年青身體好,早些為自己和家人投保,用正確的姿勢,去化解未來出現的風險,這才是最好。

如果真的象一些人,還活在聽風就是雨之中,還不會獨立思考這個問題,真的到哪天自己想起投保時,卻因為身體和年齡等原因,被保險公司拒之門外,才是真正後悔的時候。

“住院60天,花費170萬,舉家借債”是去年剛發生的事,身邊太多的事情發生,還只是故事。我們要學會通過事實思考本質,千萬不要讓“60天170萬”這樣的事,某一天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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