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試駕撞了人,誰擔責?

保險 法律 交通 王海 文章 華豐 市場營銷 杜靈傑律師 2019-06-16
購車試駕撞了人,誰擔責?

大多數購車一族在買車的時候都會採取試駕的方式,瞭解車輛性能,但在試駕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購車人員還是汽車銷售公司承擔,可能大家都存在疑問。近日,乳山法院審理的一起試駕案例可以給我們一個參考。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2日15時,李華(化名)欲購買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化名)的車輛,試駕時銷售公司提供了陪駕人員,試駕過程中,李華駕駛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無號牌的小型客車掉頭時,與同向直行王海駕駛的普通摩托車相撞,致王海(化名)受傷,李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現原告王海起訴要求被告李華以及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萬餘元。

【爭議焦點】

庭審中,李華認為是購買車輛試駕過程中發生侵權糾紛,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沒有牌照、未投保交強險,並且陪駕人員選擇錯誤的試駕路線,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因此應當由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認為原告王海的損失是由李華駕駛車輛操作失誤造成的,交警部門認定李華負有全部事故責任,說明公司對本案的發生並無過錯,故而應當由李華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購車試駕撞了人,誰擔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華駕駛無號牌小型客車與王海相撞,造成王海受傷,李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理應賠償王海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因李華駕駛的無牌小型客車系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交強險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李華與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試駕車輛無牌即上路行駛,陪駕人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部分過錯,且提供試駕服務本身就是市場營銷的手段,從中得以獲取潛在客戶,故汽車銷售商對於試駕車輛具有運行利益,理應對試駕活動承擔相應的風險,華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宜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華承擔70%賠償責任。案件宣判以後,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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