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店買車險,錢交了保險卻沒上,損失該誰承擔?

保險 銀行 法律 房山 大河網 2019-04-28

北京晚報 今天


不少車主都習慣在汽車4S店為愛車買保險,圖的就是一個省心方便,可張先生近一年來卻因此沒少操心和上火。原來,2017年,他在房山閻村鎮奧之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通過4S店的代理車險業務購買了車保。沒想到錢交了,保險卻沒上成,直到車輛出了事故需要維修時才發現。

可4S店卻說張先生投保的錢店裡一直沒收到,卡在了與該店合作的POS機某中間方賬戶上。這讓張先生感到既氣憤又疑惑:錢沒到賬是誰的責任?保險沒上成,過去10個多月了為啥沒人通知?脫保一年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在4S店買車險,錢交了保險卻沒上,損失該誰承擔?


交了兩千多 車險卻沒上


2017年9月15日,他通過汽車4S店的代理車險業務,以2809元的價格購買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車險,付款時刷的是銀行卡。卡一刷完,張先生的手機就收到了一條銀行短信,顯示支付成功。“收銀員說沒接到憑條,但看了支付成功的短信後說沒問題,可能是系統反應慢。”保險的錢交完了,張先生便向4S店保險銷售人員索要紙質保單,保險員告訴他現在都改成電子保單了,到時候會有短信通知的,並送給他一張噴漆券和一張用於購買保險的500元代金券。

“從2013年在這家4S店買車後,一直是在這裡保險。2017年以前都是紙質保單,因為一直沒出過險,所以就沒在意電子保單這回事。”沒想到,去年7月,張先生的車發生了剮蹭,需要走保險修車,但4S店的工作人員查詢後卻說,他的車根本沒上保險。

錢卡在POS機的中間賬戶上


張先生感到很疑惑,立即到店詢問情況。4S店的一名保險銷售人員告訴張先生,他投保的錢並沒有到賬,錢還在與4S店合作的POS機某中間方賬戶上,所以張先生的車沒上成保險。作為補償,該店給張先生購買了2018年至2019年的保險,共4561.4元。

儘管如此,張先生對此並不買賬,“由於脫保一年,這一年中產生的修車費用只能我自己承擔,這筆費用要遠遠高於4561.4元。而且,我從2013年至2017年連續4年在該4S店上保險,一直未出險,所以享受保險最低折扣。但脫保後,無法繼續享受保費折扣,後續每年的保費都會有所增加。”


在4S店買車險,錢交了保險卻沒上,損失該誰承擔?



去年10月,張先生致電消費者投訴熱線12315反映問題。市工商局房山分局青龍湖工商所先後兩次進行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和解。今年4月17日,張先生上訴至房山區人民法院。4S店的法律顧問在調解的過程中表示,關於張先生的車輛保險款2809元,4S店從未收到該款項,該款項還在與4S店合作的POS機某中間方賬戶。由於未收到款項,所以4S店沒有給車主上車險,4S店沒有過錯。

然而,張先生提供的銀行流水上顯示,2017年9月15日,張先生的銀行賬戶支出了2809元,收款方即為北京奧之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張先生認為,4S店稱錢沒有到賬,問題也是出在4S店與POS機某中間方之間,由此產生的損失為啥要由消費者來承擔?而且,從2017年9月他購買保險到2018年7月發現問題的10個多月來,保險沒上成,為啥從未有4S店的工作人員聯繫並告知過他?

損失到底該由誰承擔


對此,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彭豔軍律師表示,張先生和4S店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張先生是委託人,4S店為受託人。張先生委託4S店代為辦理購買保險手續,受託人的核心義務就是代為辦理保險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張先生與4S店之間涉及到受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4S店的失誤,並沒有幫助張先生完成購買保險的行為,如果受託人怠於注意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受託人應當負賠償責任。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明確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如果4S店能及時報告相關情況,張先生也能相對的減少損失。

彭豔軍律師建議,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投訴調解、行政申訴、提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也要適當地謹慎注意。

記者 | 褚英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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