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撞人 保險公司拒賠被判敗訴

保險 責任保險 交通 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 2019-04-28

江陰網訊(記者 盧鳳 米修)保險公司作為經營保險業務的專業機構,在承保時應當對承保的對象進行認真審查,以確保承保的對象與其承保的險種相符合。近日,江陰法院就接到了一起因為審查不嚴格,而造成超標電動車撞人理賠糾紛案件。

前不久,孫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鎮澄路由東向西行駛時,撞到前方步行通過路口的行人許某,造成許某跌地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某、許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人身傷亡責任賠償限額為12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萬元。但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對孫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進行了檢驗,認為該車應視為機動車,但當時是作為非機動車進行承保的,因此保險公司拒賠非機動車三者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對承保車輛的性質與險種是否相符進行審查,如經審查車輛性質與險種不符,完全可以拒絕承保。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孫某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車輛屬性以及投保後改變了車輛屬性,即車輛在投保時即屬於超標電動車,即使承保車輛的性質與承保的險種不符,也是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所致,投保人孫某並無過錯,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由孫某對許某的死亡後果承擔6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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