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爆胎造炸傷周邊人 保險公司拒賠後法院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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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上,一輛貨車啟動時突然爆胎,致使旁邊工人受傷,經認定系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以該事件非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傷者將保險公司、施工公司和駕駛員一起訴至法院。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15383元。

“剛剛發動,鬆了剎車,還沒來得及踩油門,突然就爆炸了。”2017年10月14日10時許,孫某駕駛施工公司所有的一輛貨車,在工地內啟動時,右後輪外側輪胎髮生爆胎,致使正在旁邊施工的王某左胳膊受傷。公安出具報告認定上述事故為意外事故。

受傷後,王某先後兩次住院,共計88天。經鑑定,此次外傷致王某左手功能喪失評為八級殘疾,致左腕關節功能障礙評為十級殘疾,於是訴至法院索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事故為意外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賠償。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同時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從保護弱勢群體和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只有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承辦法官指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交通工具,其普及和推廣在給使用人帶來便利的同時,勢必會對周圍環境和其他的交通參與者帶來危險性,特別是對於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和行人。而本案事故屬於意外事故,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原告王某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被告施工公司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為肇事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兩者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係,雙方均應依法恪守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孫某系被保險人施工公司允許的駕駛人,事發時孫某已啟動涉案車輛,本案意外事故屬於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本案既不存在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而無論是車輛所有人施工公司還是使用人孫某均未盡到車輛的維護、保養義務,車輛發生爆胎的後果應當由其承擔。

綜上,本案意外事故符合上述保險條款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應按約履行。法院最終判決如上,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保險需賠付

本案意外事故屬於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既不存在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無論是從立法本意理解法律條文,還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蘇報融媒記者 鄒強 通訊員 李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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