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的保險理賠難題:車輛使用性質改變致理賠遭拒

保險 交通 轎車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新聞 金融街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2019-06-26

不少私家車車主選擇成為網約車司機後,因車輛性質發生改變,事故發生後,車主與保險公司往往就理賠問題發生爭議——


網約車的保險理賠難題:車輛使用性質改變致理賠遭拒


吳之如/漫畫

隨著網約車身份的合法化,越來越多私家車車主選擇成為一名網約車司機,利用閒暇時間賺起了外快。那麼,私家車“變身”網約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能否進行保險理賠?車主應該承擔的義務和風險會發生哪些改變?車主又該採取哪些措施規避風險?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中的常見問題進行釋法說理。

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險理賠遭拒

王某在北京經營一家生活會館,他在註冊滴滴後,多次在夜間從事滴滴快車業務。

2018年8月20日23時42分,王某在完成當日最後一筆訂單後,於次日0時35分與一輛小客車發生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傷。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受損車輛分別花去修理費40930元和11830元,均由王某支付。

事故發生前,王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項下理賠了2000元,對於其他損失,保險公司以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為由在商業險項下拒賠。

王某認為,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未處於營運狀態,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維修費和案件訴訟費。

“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私家車與營運車輛作出定義,我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投保時,我諮詢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拒賠依據的保險條款系格式條款,投保時,保險公司未就格式條款的相關內容對我進行提示,也沒有向我提供紙質合同,未盡到明示告知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拒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王某在庭審時說。

保險公司答辯稱,王某投保的情況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屬實。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王某改變了被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且未向保險公司履行告知義務。王某違反了保險法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約定。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事滴滴快車業務,發生了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已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有關。而王某的車輛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處於營運狀態,不影響對已發生事實的認定。此外,王某在保險期間內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未向保險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以《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相關合同約定條款拒絕在商業險項下賠付保險金,於法有據。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尚未生效。

網約車保險理賠糾紛並非孤例

記者梳理髮現,因網約車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不在少數。很多私家車車主事先為車輛購買了商業險,有的買的還是全險,一些私家車車主也會在註冊成為網約車後接單,發生事故後會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由於雙方的認識存在分歧,往往由此引發糾紛。

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長甘琳介紹,2019年以來,金融街法庭已受理了8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在保險理賠遭拒後起訴保險公司的保險糾紛案件。在已作出裁判的5個案件中,涉及快車4件、順風車1件,法院駁回車主訴訟請求4件、支持車主訴訟請求1件。

“總體來看,雖然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的案件絕對數量不多,但由於大量網約車原為自然人擁有的非營運車輛,即通常所說的私家車,對於私家車轉為網約車後發生保險糾紛的處理規則,網約車車主、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等各方主體均缺乏足夠認識,一旦出現事故需要保險理賠,各方因認知不同導致法律糾紛的風險較高。”甘琳說。

已經給車輛投保商業險,為什麼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卻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對此,甘琳指出,這其中,有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的原因。“不少車主在投保時錯誤地認為,網約車不同於出租車,其性質屬於家庭自用車輛而不屬於營運車輛,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車輛購買保險並交納保費。此外,已經按照家庭自用車輛投保後又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大多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動將該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從而變更相應的險種或增加保費。”

甘琳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存在疏漏以及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也導致這類糾紛多發,理賠困難。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與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並未就車主是否從事或者今後是否可能從事網約車業務等方面進行仔細詢問,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參與網約車業務,應當依照運營車輛購買保險。“目前,網約車平臺在私家車車主註冊時,一般也不會提醒車主更新車險或者提高保費。在網約車車主來源廣泛、很難確保其具備保險知識的情況下,網約車平臺不進行合理提示增加了發生相關糾紛的風險。”甘琳告訴記者。

“非營運過程中”發生事故,並不足以支持理賠

記者注意到,私家車車主在從事網約車業務發生事故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時,往往會提出事故發生時車輛處於“非營運過程中”這一理由。

在黃某與某保險公司理賠糾紛一案中,黃某就提出,“事故發生時其在回家途中而非運營過程中,保險公司在其投保時並未就免責條款向其提示併合理說明,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原來,2018年5月,黃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5.8萬元。2018年10月19日23時,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黃某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費共計2萬餘元。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黃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發現,黃某於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約為5公里,黃某稱事故發生時他在收車回家路上。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在前述王某一案中,案件宣判當天,王某也一再強調,發生事故時,其車輛處於非運營狀態,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法院不應當採納。

那麼,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如何考慮這一理由的,是否足以支持理賠?

在黃某一案中,法院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以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險項下拒賠保險金。

在王某一案中,判決書中也提到“王某的車輛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是否處於營運狀態,不影響對已發生事實的認定”。

“根據網約車的經營特點可知,網約車業務的各筆訂單之間不可能完全實現地理位置和時間的無縫對接,司機在完成一單業務後,車輛通常會處於巡遊狀態,直至接到下一個訂單。雖然黃某稱事故發生時其在回家途中而非營運過程中,但這無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並承接下一個訂單。即使黃某確已收車,也無法改變其更改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長劉建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說。

記者還發現,無論是在王某還是黃某案件中,“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這一說法在判決書中被多次提及,法院是如何判斷機動車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的?

對此,劉建勳指出,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營運車輛和家庭自用車輛兩種,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車輛的兩倍。這是因為,相較於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如果以家庭自用車輛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會致使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因此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

“法院判斷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是否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首先從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一般情況作出判斷,由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營運車輛,家庭自用車輛的使用次數依據生活常識大概每日為2至3次,但營運車輛在路上運行的次數遠遠超出該範圍,因此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一般而言會導致危險程度的增加。其次,判斷危險程度增加是否足以達到‘顯著’程度。一般而言,法院會從網約車接單數量、網約車行駛時長、網約車是否某段時間集中接單、網約車接單時間處於夜間或者凌晨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劉建勳說。

在王某一案中,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周韜就結合案情指出,根據一般生活經驗以及邏輯推理,王某頻頻在凌晨及深夜駕駛機動車或導致駕駛員增加精力消耗和疲勞程度,從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

哪些情形下,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網約車“上線”後,通過打車平臺不僅可以打到出租車、快車、專車,還能打到順風車,是不是私家車車主只要從事其中任何一種業務,就屬於車輛性質發生改變,無法享受到任何保險賠償呢?

李某於2017年7月9日從網絡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後在行駛過程中與道路護欄相撞。此次事故為李某單方責任事故。李某曾於2016年11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後李某就修車費以及護欄損壞賠償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李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擔責。李某認為拒賠理由不成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行駛範圍亦在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及損害公路設施費。

“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一般不屬於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合乘的目的在於分攤行駛成本,因此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甘琳指出。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助理張志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僅是各方自願、合乘出行的一種出行方式,故在保險業務中界定為“非營運”性質,按照家庭自用車輛保險繳納保險費即可。

而對於駕駛員的運送行為是否屬於順風車如何進行判斷,劉建勳指出,判斷因素主要有兩個:一是信息平臺提供的運送類型;二是駕駛員收取的費用標準。

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商業險理賠受限,交強險理賠是否也會“泡湯”?劉建勳指出,交強險屬於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和公益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保險人對交強險不予賠付的唯一情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通常情形下,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並不屬於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即使機動車使用性質改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致保險事故發生,交強險也應當予以賠償。但交強險只針對第三者進行賠付,駕駛員和車上人員不屬於交強險賠付範圍內,且交強險有一定限額,即財產損失2000元,醫療費1萬元,傷殘死亡賠償金11萬元。

在王某一案中,保險公司即在交強險項下理賠了2000元用於支付被王某追尾車輛的修理費。

提升風險意識,共促網約車健康發展

記者注意到,在王某一案中,其訴訟請求被駁回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王某在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後,沒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其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

對此,甘琳建議,私家車車主從事網約車業務後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按保險公司的要求為車輛購買相關保險,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她也提醒在網約車平臺註冊過但後來不再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及時在網約車平臺註銷網約車信息,避免正常理賠受到影響。

劉建勳也強調,現階段,保險行業對於被保險車輛性質的劃分主要分為營運車輛與非營運車輛,雖然網約車的具體特點與出租車有所區別,但就車輛使用性質而言,仍屬於營運車輛,如果投保車險,需要以營運車輛的標準繳納保險費,雖然對於車主而言保費有所增加導致成本增加,但保險的目的在於,發生事故與風險時,分攤意外事故的損失,是一種風險分擔的方式,相對於事故發生可能承擔的損失,投保營運車險以達到分擔風險目的是更理性的選擇,否則車主個人承擔意外事故的損失所付出的成本更大。

“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多方聯動。”甘琳還指出,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並根據網約車業務的新形勢,開發新險種。比如,開發家庭自用車險繳費基礎數額與訂單金額比例浮動繳費相結合的模式。“具體險種模式還需要保險公司研究試點,法院會向保險公司提出司法建議。”甘琳說。

甘琳還指出,網約車平臺則應當在私家車車主註冊時,就向車主提示相關風險,並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變更保險。同時,應加強對入駐平臺車輛信息和車主的審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共同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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