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東一男子收入超百萬 卻因拒不履行判決被判刑

巴東 湖北 刑法 銀行 荊門 楚天法治 2019-04-19

作者:柳曉琴


銀行賬戶年存取款交易記錄上百萬,最高一日賬戶進賬20餘萬元,名下擁有數套房產,但卻對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置若罔聞,最終因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代價。近日,該男子向某殿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巴東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向某高與向某殿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巴東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向某殿及孫某(另案處理)給付向某高砼攪拌運輸車租賃費1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判決生效後,向某殿及孫某未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向某高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給向某殿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向某殿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既未履行義務,亦未申報財產。

經查,向某殿名下擁有住房2套、門面房1間,法院對上述房產已查封,但向某殿拒不配合處置。向某殿個人銀行賬戶自判決生效後共計收入120多萬元。

2018年9月7日,向某高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向某殿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巴東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對向某殿作出逮捕決定並移送公安機關執行,巴東縣公安局將其列為網上追逃人員。1月15日,向某殿被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白廟派出所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向某殿名下擁有數處房產,判決生效後其銀行賬戶入賬超過120餘萬元,對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具有足夠的履行能力,理應積極主動履行。但向某殿在收到限期執行的法律文書後既不履行義務,也不如實申報財產,且拒不配合處置已查封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向某殿在宣判前交納執行款10萬元,將案涉債務履行完畢,並就另一案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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