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有地面停車位,只有地下一層停車位,只賣不租,這樣設計合理嗎?

2 個回答
i荧光
2019-06-05

目前許多新建小區都不配置地上車位,僅配置地下車位,原因為什麼呢?

第一首先說下車位的權屬問題。

一、地上車位分類:

1、經過建設規劃報批,可以按照約定由開發商處置的,但並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只是一種長期的租賃關係,但是也有法院判例判定此類車位收益歸全體業主。

2、車位沒經過規劃報批,開發商為了增加收益臨時設立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的收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

二、地下車位分類:

1、產權屬於人防辦,一般也是由開發商簽訂長期使用權協議出租給業主了;

2、車位經過正規規劃報批,購買後產權屬於業主專有。

從上面可以看出來,正規屬於業主專有的就是地下車庫了,相對來說,地下車位的權屬比較清晰明確,給開發商帶來的後期問題比較少。

第二項,總體來說地上車位的管理難度較大,業主停車容易佔用消防通道,帶來消防隱患,並且消防部門檢查後會對管理方進行處罰的。

第三項,地上車位佔用小區地面位置,顯得地面雜亂無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開發商的形象,給後期的銷售帶來困擾。

題主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可以提前問好車位的問題,如果沒有地上可租賃的車位,題主可以不在這裡購買商品房。

牛犇自媒体
2019-06-05

這種情況,你要先搞清楚這個地下停車場的權屬問題,也就是停車場的產權是屬於開發商,還是屬於你們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

地下停車場一般分為有產權與無產權,有產權的停車場正常是開發商通過正常手續投資開發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拿來出售或者出租都是人家的自由。另一種情況是,這個地下停車場是人防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地下人防工程戰時歸國家所有,平時誰開發誰管理誰受益,人防工程車位沒有產權,不能買賣,但很多開發商會以長租20年的形式“賣”給有需要的業主,同時每年還需要交車位的管理費,可謂是多重收費,很多有錢人只要有地方停自然也不會計較。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做法沒毛病。還有一種情況是這個地下停車場有可能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產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如果開發商擅自買賣或者出租,都是侵犯業主權益。

無論以上哪種情況,小區前期要了解足夠多的信息都相當困難,因為主動權都掌握在開發商手中。業主如果要獲得物業管理公司及居委會的認同,甚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都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要不然個別業主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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