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80後的這一輩人雖然都在城市打拼,但是還是知道農村家裡的田地之類的,等到80後的下一輩很多都是在城市讀書長大的,壓根都不知道家裡田地的事。那以後這些田地怎麼辦處理呀?
10 個回答
老农讲三农
2017-03-24

隨著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農村勞動力得到解放,大量村民湧入城市打工,種地收入佔村民總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小。近幾年糧食價格不漲反跌,更是打消了農民種地積極性,部分農村已出現良田被荒置的現象。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如今農村種地的人越來越少,十年後,當現在農村60、70後,失去了勞動能力,農村的土地由誰來種?

1、農村種植大戶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過去一年中,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迅速,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將土地承包給了以種植為主的村民。接下來幾年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常見。農村的土地往少數人手中集中,農村會出現種植大戶。十年後,農村一部分土地由種植大戶經營。

2、農業高材生

大學生返鄉創業已經不是新鮮的話題,返鄉創業的農業高材生中有一部分是回老家承包土地,自己做種植。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隨著大學的擴招,大學生數量越來越多,跟隨而來的就業壓力也在增大,對於學農業的大學生來講,在社會其他行業競爭力相對要弱一些,回家自己做種植,學以致用,也是不錯的選擇。十年後,農村的土地一份會由農業高材生來經營。

3、其他行業資本家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如今社會中多數行業發展到了鼎盛時期,有些行業已是過盛而衰。比如說以前非常火的機械廠,現在很多面面臨著轉業,往哪個行業轉?農業是門檻最低且市場前景廣闊的行業。如今已經有很多其他行業的資本家開始向農業轉行,十年後,農村的土地一部分由其他行業的資本家經營。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結語:將來農村的土地流轉向三種人,繼續種地的農民,有先進技術、思想的高材生,有資金的人,不管是誰接管土地,規模化、機械化、智能化是農業的發展方向。

神州土地
2017-03-22

農村未來的土地,肯定是由大戶規模化統一種植,類似於農場主,而其他人大多都不種地。

實際上90後對土地的感情的確不太深刻,讀書考學之後,基本想在城裡找工作,大多過慣了城裡的日子。回到農村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心態沒有上一代那麼積極。如果有的選擇,肯定更願意選擇城裡。因為嚴重缺乏農業技能,種地啥的可以說一竅不通。種不了地,就不想種了!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別說90後不願意種地了,就現在的狀況,70後80後也慢慢開始不願意種地了。為啥?不掙錢!如今的農業不太景氣,農產品價格不穩定,或者也不能這麼說,下降的時候挺穩定的……70後80後是目前種地的主要力量,但是他們也無奈承認,靠種地是絕對養活不了家庭的。此路不通就換路,於是即使年齡也不小了,也要想辦法經營一些別的,或者乾脆放棄了種地去城裡打工,有精力的還到耕種的時候請假回來忙一下,但也是不再像以前一樣好好經營了;沒精力的乾脆就讓地荒著或者送人。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說句實話,讓那麼多勞動力在家只種地確實是有點浪費。過去那會兒是條件技術各方面都落後太多,所以什麼都用人力代替。但現在以及未來不一樣了,農村土地肯定是規模化和機械化的趨勢,以後用到人工的地方肯定少的多。


越來越多的人不能種、也不願意種地,農民要麼退出土地,要麼就是把土地出租或者入股,最多就是有小部分人保留一點口糧地。如果農村城鎮化順利實現,到時候現在的農村必然會重新規劃,規劃完成後土地面積應該也會多一些。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所以未來的地也是一樣要規模化管理,這樣也有利於提高產量和質量,而且這樣也更利於根據市場需求來針對性種植,也能避免出現這兩年“玉米”的尷尬情況。農民可以相應的拿到自己的比例分紅,然後去另謀出路。

野夫
2017-03-03

關於未來土地如何處理,一共分三步:取消農業戶口、土地流轉、承包期結束三者層層遞進,以此解決農村土地問題!

第一步:取消農業戶口:

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31個省市完成了戶籍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雖然,戶籍改革現階段只是戶口性質的改變,農民原本享有的各項農村福利和權益不受影響。但是,戶籍改制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解綁,農民進城落戶更加方便。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為了鼓勵農民進城,推進全國城鎮化,國家為農民提供了非常多的福利政策,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將會日益完善。

第二步:土地流轉

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之後,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將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合法手段移交給種糧大戶或主要的農業公司。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一方面,農民可以獲取租金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農業的整合和集中投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解放生產力。

第三步:承包期結束

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從97年至2027年,總計30年。再過十年,農民的承包期結束,到時農村土地肯定會根據農村生產力水平進行調整。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不管怎樣調整,可以確定的是,未來農村,將不再有農民這個身份,只會有農民這個職業。

神农35
2017-02-02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現在全國各地正在實施土地確權,土地確權後,我們會拿到兩證,即土地承包權證,土地生產經營權證,也就是拿到了土地規屬權。即使是土地流轉,我們所流轉出去的是土地生產經營權,實際的土地擁有者是原土地承包者,這兩者之間並不衝突。

身為80後的你從事農業若干年後,也到了失去勞動能力年齡。你的下一代從小上學直到長大,以後也不可能會回到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所以對家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權情況一無所知,這個不用擔心土地是農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農民的命根子。無論將來我們的土地發生怎樣生產經營模式,(家庭農場,種地大戶,專業合作社)或以土地入股分紅形式,只要土地生產承包經營權在我們自己手裡,土地就還是我們自己的。

根據國家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添人不添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只要我們自己不主動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我們的土地就不會丟失。

勤是黄金
2017-02-02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這是三農問題首先考慮到的。根據農村發展實際情況,這一問題隨著時間推移和不斷的探索,將會得到合理解決。

家庭聯包責制初期,年輕人都還沒有出去打工,每位農民在家靠人工操作種二畝田地,也沒有空餘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而今,年輕人都出去打工,留在家中一般都是45歲以上中老年人在家耕種農村田地,而且感到很輕鬆。最根夲原因再於農業實現機械化,一切農活用機械操作,加之農業技術不斷創新,農田莊稼管理,都由化學除草劑代替,農民覺得目前耕種田地面積少,多種才能多收。

展望未來,雖然現今種田農民沒有精力去操縱農村的田地,但通過國家不斷出臺對農村優惠政,土地流轉將是農村的大趨勢,一些有思想,有見解的年輕人一定回到農村創業,藉助機械化力量,將農村田地集中流轉,士地將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土地是農民生存依靠,相信未來的農民一定會用好,並且會經營好農村田地。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缘来是你132
2017-03-25

謝謝邀請:

我國現在的農村: 按照我國農村地理行勢可分為兩種: 平原農村和山區農村。而農民也有兩種,即真正會幹農活的老一代農民,還有我們這一代新生農民,長年在城市打工,對農業耕作是一竅不通。所以國家對農村今後的發展放在重中之重。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平原農村: 中國本是農業大國,國家每年下撥大量資金,搞新農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村建沒,支援農村機械化發展。把農村零散農戶集體安置,實行農村城鎮化發展,騰出大批土地實行土地流轉。因老一輩農民已到了老齡階段,農耕也無能為力,就是還能耕種也滿足不了生活的須要。所以把田地流轉給農村合作化或生產大戶,實行機械化生產莫勢,推進農村產業更快更大的發展。

山區農村: 同時也在搞新農村建設和集體農莊,但騰出來的土地難以實行機械化生產。所以十幾年前國家對山區農村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實行退耕還林,確保水土流迭,還原大自然風光。國家每年均按畝補助錢糧直到如今。二十五度坡以下,租給果農種植雙方均可受益,另外,靠近農莊農戶身邊的土地自己種種花草果木和蔬菜。這樣在不久的將來一個暫新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會撥地而起。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圖片摘自網絡

三哥短视频
2017-03-18

不用特別擔心以後了吧,兒孫自有兒孫福。只要命裡有,加上後天的努力就不會餓肚子。農村的土地自然會有人耕種,不會荒蕪。但在城市裡待久了,變成了市民再回來分享土地恐怕不容易。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爱爱伽薇kghh82更持久
2017-04-0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為便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程中統一掌握政策,根據實際情況,現就遇到的如下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退耕還林土地的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農戶承包土地按相關規定已經退耕還林的,應按林地承包頒發林權證,不再列入這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範圍,只在登記簿中登清。

>>>>流轉承包地的登記

農戶之間如果互換、轉讓以後的承包地,若經營權沒有糾紛,應按現佔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轉讓承包土地,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於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協商同意互換的,可按互換後的承包關係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係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得給受轉讓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原土地流轉合同約定。自行開墾耕、自留地、園地本次暫不進行確權登記。

>>>>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承包地的登記

凡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承包地應由村、組調查解決後再確權登記。對矛盾糾紛較大,暫不能解決的,劃定爭議區,查清爭議區的位置、面積、形成原因,並登記造冊,記錄在案,待化解爭議後再進行確權公示和登記。

>>>>二輪承包後家庭棄耕的承包地的登記

若原承包戶既沒有申請放棄,又沒有回來耕種的農戶,在確權時既不確權給原承包人,也不確權給現承包戶,作為待定地處理,若有書面申請放棄的,村組又沒有給其他農戶安排承包地的,該土地集體收回,作機動地管理。而對於個別農戶委託他人代種的,無論有無合約,都應登記確權原承包戶,不得確權給代種戶。

>>>>基本農田統一規劃整理後的承包地承包

1998年二輪承包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後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由於改變了原先的溝、渠、路、壩等,使原有的“四至”界限變動或消失的,如村組已處理好的,按村組承包戶已確認的四至界限、面積確權登記;村組沒有處理好的,應按土地整理或流轉以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採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後進行登記,不改變已形成的土地流轉關係。

>>>>承包方分戶的承包地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後承包方分戶的,按照分戶以後各方對土地的佔有現狀進行登記,按所分戶數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登記。全家銷戶的土地,收回集體,按機動地處理;家庭成員中有婚出、遷出、死亡、失蹤的仍按原面積確權登記到戶。

>>>>土地承包人去世並由子女耕種的承包地登記

若承包人單獨立戶,現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組都應按其相應的子女戶頭進行確權登記。若子女不在同村,該承包人的承包地應收回集體,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相鄰農戶承包地糾紛的處理

1998年二輪土地延包後出現相鄰農戶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較大的,待糾紛調處無異議後,再按應分承包地實測丈量確定的界畔進行登記。

>>>>合併或分立村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二輪延包後村組合並或分立的,維持合併或分立前村組面積,按規定進行登記。

>>>>進城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的登記

農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城市,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該農戶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參加登記;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的,並有固定收入且自願申請放棄承包的,該農戶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記;全家遷入城鎮,無固定收入,該戶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確權登記。

>>>>戶口遷出的承包地登記

農戶全家遷入外鄉鎮並在當地取得承包地的,應當將其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體機動地管理,不列入這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在遷入鄉沒有取得承包地,應予以確權登記。

>>>>婚嫁後承包地變化登記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應按規定登記。

>>>>勞務輸出農民的承包地登記

不得以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而影響承包土地登記,對於常年外出未歸,未委託代理人又無法聯繫的外出人員,可按正常情況辦理登記,其承包地暫由集體視為機動地代為管理。

按當地習慣計算面積的承包地登記對以前使用標準畝摺合面積、按產量摺合面積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於檔案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差異較大,可以按實際面積進行登記,但保留長年產量摺合面積記錄。對於扣除樹蔭、墳地、地邊等習慣做法,登記過程中可以沿用。

>>>>承包地實測中多出來的土地登記

對測量多出來的承包地登記,維持原來每戶承包合同不變,不增不減,多出的地仍然記在原戶頭上。按實有面積確權登記,並把原承包合同複印件附到新權證登記檔案中。

>>>>水衝沙壓無法恢復的承包地登記

有水衝沙壓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戶進行確權登記。

>>>>國家徵用、佔用的承包地登記

凡被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徵用佔用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予以收回,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核減相應面積。

>>>>村組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登記

在村組公益事業建設中被徵用佔用的承包地,按原承包戶進行登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並由農戶簽字確認。核減相應面積。

>>>>農戶間私自買賣的承包地登記

凡農戶間私自買賣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戶確權登記。

>>>>附屬地的確權登記

附屬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應分承包地以外,由於種種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種的土地,農戶耕種附屬地收歸集體所有,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記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指“四荒”地,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關檔案,其登記頒證工作,不與這項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同時進行,待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結束後再按正常程序辦理。

>>>>登記的移交時間

本次登記的農村土地經營地承包期到期時間統一填寫為2028年9月30日。以後待國家的具體政策出臺後再統一調整。起始時間不寫具體時期,原則上屬於1998年的二輪土地延包。

爱爱伽薇kghh82更持久
2017-04-01

 在確權中,“一不登記、兩不變、三嚴禁”指的是什麼?

  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記、兩不變、三嚴禁”的規定。

  “一不登記”,即:所有權權屬不清的不登記;

  “兩不變”,即: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變;

  “三嚴禁”,即:嚴禁借確權之機違法重新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嚴禁新增機動地;嚴禁將依法用於家庭承包的土地確權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土地確權後,農戶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四)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訴訟。(注:全國人大常委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解釋,農民通過承包本集體的農村土地,得到的是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確權登記時,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如何確定?

  共有人的確定,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成員為基礎,參照現有家庭成員確定。二輪土地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

  二輪土地承包後,屬於農戶的家庭成員遷入、遷出只能在一方作為共有人,並出具對方村組未作為共有人的證明。

  現有家庭成員以戶口本為基本依據進行登記。要按照國家規定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等;遷出的外嫁女、大學生、現役軍人、服刑人員也予以登記,但要進行標註。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家庭承包戶部分成員已是國家財政供養人員能否確定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國家財政供養人員不能確定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員如何登記?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士官退出現役安置辦法》規定,農村入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正在復役的,復員回農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和解決城市戶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員資格,應登記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大中專學生如何登記?

  大中專學校以集體戶管理學生,不表示其取得學校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學生仍然以農村家庭經濟收入來源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員資格,應登記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未入戶的嬰兒如何登記?

  根據1994年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關於“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的規定,新增人口屬於家庭人口,但不增(減)承包地,因此,應登記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口。

  出嫁女和入贅男如何登記?

  出嫁女和人贅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給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贅男的承包地在哪裡,就在哪裡確權。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人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孃家人死亡絕戶,二輪承包土地由他人或親屬耕種,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戶的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農民個人承包,孃家人死亡絕戶,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員,享有家庭承包經營權,因此,應確權登記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人地取得二輪承包土地,其孃家人全部死亡,屬於家庭承包戶消亡,不再對其確權登記。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人地均未取得二輪承包上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還是嫁人地的家庭作為承包共有人,由雙方家庭與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選擇登記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複登記。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確權登記頒證對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怎麼確定?

  土地承包合同記載期限應以當地統一組織二輪延包的時點起算,承包期為30年,本輪土地承包期限屆滿,按屆時的法律和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政策規定執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發〔1994〕18號)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長於法定年限的繼續有效。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一致應當以哪個為準?

  根據《物權法》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實測農村土地面積與原來的承包合同及經營權證書記載有出入的如何填寫登記簿和新證書?

  確權登記頒證應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對實測面積,經公示後據實登記。在登記簿中如實填寫原“合同面積”和現“測量面積”。對出入較大的要對農村土地地籍草圖進行審核,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才能確權登記。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只填寫經農戶簽字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

  一些地方在公路兩旁建通道綠化帶、修建溼地公園等租用農民的承包地如何確權?

  近年來,一些地方用租賃農戶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兩旁建通道綠化帶、修建了溼地公園等,沒有改變原農戶土地承包關係,應該將佔用土地確權登記給原承包農戶。

乡下小小姑娘
2017-03-31

如所周知,從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立法機關在審議和解釋這一法律時,更明確強調,農村土地承包制“至少30年不變”,表明了立法者長期堅持這一土地制度的決心。  那麼,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階段,特別是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的時候,“30年不變”的提法是否還很恰當呢?筆者認為,或許可以這樣理解: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階段,雖然從總體上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應該保持穩定,但我們應該創造條件改變農民承包小塊土地的格局,不斷地把農民從土地承包制中解放出來,到了30年以後,就應該已經徹底改變,而不應當是在30年以後才謀求改變!且不說中共十六大已經明確提出“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我們應該而且必須在20年或稍微再長一些時間內改變這一不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的土地承包制度,實際上,不僅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已經使不少地方在改變這個土地制度,而且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逐步實現,也許用不了多久,我們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新的真正能夠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的農村土地制度。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本文立論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逐步改變現行農村土地承包制,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提出,標誌著我國原有的城鄉分隔、優先發展城市的二元現代化建設戰略已經發生根本轉變,而全面建設現代化的新戰略已經形成。中共十六大報告從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各個方面系統地闡述了全面的新的現代化戰略, “全面”一詞正是針對過去實踐中的“片面”而言的,——不僅是針對其他意義上的“片面”,而且特別是針對偏重城市、忽略農村的“片面”的,所以報告特別強調要“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而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正是適應了這個“片面”要求的法律,從根本上說,它是中國城鄉二元現代化戰略的體現,其基本的戰略意圖就是穩定農村以優先建設城市現代化。說到底,《農村土地承包法》是一個農村穩定法,而不是農村發展法,是一個農民溫飽法,而不是農民小康法,是城鄉割離法,而不是城鄉協調法!  作為現階段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改革開放以來,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已經全國普遍實行了20多年,在2002年形成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前,全國已有28 個省市區制定了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這個法律實際上是我國社會從溫飽向小康過渡的20多年土地承包實踐經驗的總結。總的說來,在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階段之前20多年裡,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僅解決了十多億人口特別是佔我國人口大部分的農民的吃飯問題,保證了我國農村社會乃至全國的穩定,使我國以城市為中心的現代化建設得到了非常快速的推進,為最近20多年我國綜合國力的極大提升奠定了牢固的基礎,其歷史性貢獻是不容置疑的。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應當說,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從總體上仍然比較適應現階段我國多數農村地區的生產力水平和生產關係的性質,但由於它不可能帶來農村社會全面小康,不可能帶來農村生產方式的根本變革,可以說它是不符合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的。當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進展、需要開拓廣大的農村市場的時候,當我國的城市化迅速向農村地區擴張的時候,當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時候,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把農民拴在小塊土地上,它雖然仍然可以保證農民的溫飽和農村社會的穩定,但對於在提高農村生產力水平和質量,從而提高農村社會的發展程度、建設農村地區的小康社會,建設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農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乃至“至少30年不變”的提法是不合適的。  第二,逐步改變現行農村土地承包制,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關鍵和要害是,它在我國農村形成了一個與城市不同的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使我國農村和城市變成了兩個相互封閉的社會,這是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是完全不一致的。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開頭一句就是“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沒有一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下,要統籌城鄉發展,要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是不可能的:在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資源是穩定的、不可流動的;農民作為人力資源也是難以流動,至少是沒有制度保障的,那麼,市場怎麼發揮作用?又怎麼統籌城鄉發展?而沒有統籌城鄉發展,也就談不上“統籌區域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也就失去了應有的基礎,而“統籌經濟社會發展”也不應當僅僅在城市“統籌”。 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任務中有“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這一條,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正是實現和鞏固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一個制度,要“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就是要逐步改變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怎麼可能在土地承包制度不變的同時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呢?  至於“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達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的目標,無不直接或間接與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30年不變”有衝突和不相容之處,無不要求改變至少是逐步改變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當然,十六大報告和三中全會的決定也都明確提出“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但同時也都強調“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際上也是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改變現行的土地承包制。所以,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應當在從總體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同時,努力逐步改變、而且應該是儘可能快地改變這一土地承包制度。  第三,客觀上我國的城市化浪潮也正在對農村土地承包制形成強有力的挑戰  隨著我國以城市為中心的現代化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絕大多數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普遍出現了原有城區範圍越來越難以容納生產力發展,而不得不向周邊農村擴張的態勢,從上世紀90年代起,在我國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化快速推進的浪潮。有報道說,我國城市化水平已從1990年的18.96%提高到目前的37%,預計到2010年和本世紀中葉,將分別達到45%和65%。專家預言,未來20年將是中國社會發生大變革大轉型的時期,也是中國實現由農村化社會向城市化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將會有8億人口進入城鎮生活。如果說這位專家的預言實現,20年中有8億人口從農村轉入城市,即使以後新增人口主要在農村,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也不可能30年不變。  在我國,現階段所謂“城市化”,主要就是表現為把農村變為城市。但是,恰恰是這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以及與之相關的戶籍制度在阻礙著城市化的發展:因為農村和城市採取的是不同的社會管理方式,所以,即使城市周邊農村已經變成了以高樓林立為外部特徵的城市,但那些地方仍然是“農村”,以致於在許多城市都出現了“城中村”——因為農村以土地承包制度為社會保障制度,而城市只想要周邊農村的土地來搞城市的“現代化建設”,而不願拿出錢來用城市的社會保障方式替代農村的土地保障,已經造成了大批所謂的“失地農民”,因為他們無地無業無保障,在不少地方已經演變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使得國家不得進行專門的整頓。  從現階段的“失地農民”問題可以看出,城鄉二元結構的主要實現形式並不是許多人常說的戶籍制度,而是土地承包制度。這是非常明顯的,因為土地承包制度承擔了社會保障的功能,它對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才具有根本的支持作用,可以說是它堵住了農民進入城市的道路!而戶籍制度主要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社會成員主要是農民的社會流動,除了增加農民進城的成本,並不能完全阻擋農民進入城市。當然,不管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有多麼“堅硬”,城市化的力量也是不可阻擋至少是難以阻擋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在城市化的衝擊面前已經在改變並將不斷改變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儘管這種改變還是局部的、小範圍的,但它的力量已經開始撼動這個土地承包制度了。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所具備的社會保障功能不是不可以分解和替代的。

  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時,立法機關之所以強調“至少30年不變”,其著眼點應當說並不只是這一法律的經濟功能,而更重視它的社會政治功能。在當時審議這一法律的會議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柳隨年指出:“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過立法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是促進和保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一項重大舉措。”這一解釋雖然也說它“促進和保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這一說法實際上是非常勉強的,幾乎不需要加以反駁——,但更突出了土地承包制度對農民的生活保障和對農村穩定的作用,就是說,這一法律不僅是經濟制度,更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並且具有保障農村社會穩定的政治功能,強調30不變,關鍵不在於它的經濟功能,而正在於它的社會政治功能;只要它的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社會保障功能被分解和替代出來,它的“30年不變”的理由也就會完全消失,甚至到底還需要不需要一個專門的土地承包法都不一定有很多人在意——有一部比較完善的《合同法》就足以解決問題了,相信不會有人不承認這一點。今天之所以強調仍然要長期堅持農村土地承包制,原因當然仍在於此。 

 問題的關鍵顯然是:除了土地,我們很難為農民提供生活保障。別說是為9億農民,連什麼都優先考慮的城市都還沒有普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怎麼會有能力拿出那麼錢來給農民提供社會保障!  然而,以筆者之見,土地對於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並不是不可分解、無法替代的。  首先,考慮到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佈局中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意義,國家應當盡最大努力去完成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這一歷史任務。如果能夠把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中國的現代化將會取得怎樣的進展,這是任何一個關心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人都瞭解的,這樣一件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偉大事業,值得我們為之奮鬥;而我們有了這樣的勇氣和決心,以我們這麼多年現代化建設的巨大成就為基礎,完成這一偉大歷史任務是完全可能的。其次,實際上,在現階段我國城市化建設中已經出現了一個十分難得的機遇。 

 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不僅進一步加快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強有力地帶動了農村地區特別是城近郊區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也帶來了為農村地區建立與城市協調一致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機遇:當城市向周邊農村地區擴張,就必須徵用農民土地,而徵用農民土地就必須給農民補償,在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正是“以承包地換保障”!筆者已經撰文提出,如果政府採取措施,把徵用農民土地、使農業用地變為建設用地並在市場上出讓時取得的高額級差地租切出較大部分用於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那麼,在城市化從37%提升到65%的歷史進程中,國家將可以不斷地向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中注入資金,那麼,替代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可以建立和鞏固起來了(參閱本人《中國城市化怎樣“化”掉農民》和《為解決農民養老金來源獻策》兩文)。  因此,本文的結論是,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才開始執行的一部法律,但它的有關內容卻已經過時,其中“農村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的提法,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刪除了!

第二篇:農村土地,30年承包到期後如何辦?
來源:強國論壇 作者:寒勁草

  此種話題,似乎杞人憂天,憂國憂民是每個公民的責任;這個天,還不得不憂。

  30年,彈指一揮間,別說一個國家,就是一個人也是一晃而過。

  各地訂立土地承包合同的起點時間不同,有早有晚,早者已過三分之一,晚者近四分之一。到期,不久將要到來。山中方一日,人間已千年,形容神仙們的瞬間而人間已經歷多個朝代。我們的土地承包制到期後,農村的變化已非改革開放之初的那個面貌,將今非昔比,從目前的情況看已顯端倪。

  農村土地制度是必須要議的一個問題

  解放後我們的土地制度經歷了三個階段:

  ——土改。順利,沒收地主土地、徵收富農大部土地,分給無地少地的貧下中農,在一個鄉里,幾個月的時間就完成了。

  ——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也容易,幾乎一聲令下,全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了。

  ——聯產承包—即分田到戶。也不難,小崗村一帶頭,農村百分之九十的土地到戶了。

  為了讓農民安下心來經營土地,後來中央出臺政策讓各地與農民簽定承包合同,30年不變。

  那麼30年後的問題就來了。土地雖以戶經營,但法律上土地是集體所有制呀。到期以後如何辦?

  如以我村為例,耕地近5000畝,現有農村戶口者近2000人。集體所有制,二千口人人有份。承包到期後,如仍實行承包制,必然要重新分配,不可能維持原來的狀態。5000畝土地,對到期後的人口,人人有份,誰也不會放棄的;誰也懂得土地的價值。但是到期後的人口結構已非當初分地時的情況了。有的人口增加了,兒是男孩的,孫子又是男孩,人口必增加;有的人口減少了,兒是女孩子,出嫁了,人口當然減少。有的仍在種地,有的不再種地。有的雖然他們的戶口關係在農村,但人不一定在農村,乾的事業已不是種地。我在一篇文章中已談到,我區農村已有三分之一的人已不依靠種地為生。到期重新時分地時,不依靠種地為生者,不一定就不要地。如不分給這些人土地,那能吵的翻了天。很有可能還是將地按人均分給他們。

  不種地而又取得土地的人,土地就是財富,他可以轉讓給其他人,他可以讓給他的親友,他也可以租給其他人——從中收租,現在已有這些情況,何況將來呢。

  如果不想形成以上情況

  一, 土地有償使用

  二, 土地私有化

  除此外,別無選擇。農村的田地以後怎麼辦?

  ——有償使用。價,定的太低了也不起作用;高了,以種地為生者特別是困難戶,吃不消。誰要的地多,必然出的也多。現在農民已學乖了,你定下有償使用,到年終時,我就是不給你掏錢,大家都如此,你有啥子法?就算農民願意交,交給誰呢?農民不放心,是不是又該村官、鄉官們有貪的機會了;現在有,將來會沒有?情況將是很複雜的。

  ——土地私有化(許多人忌諱這五個字)。不論是所有權私有化還是使用權私有化,只得按在戶人口均分,如不按人口分,誰也不會讓你干休的。如果土地私有化分地時,是不能向分得土地者要錢的;你憑什麼向他們要錢?他們會說,土地原來就是我們的呀。特別是困難戶,他們根本就拿不出錢來。其他戶也同樣,他不給,你有什麼辦法。所以只得無償地分給他們。私有化後,不想種地的,要轉讓地;想種地的、想多要地的、且有能力者去買那賣地者的地。土地買賣出現,今後的趨勢必然如此。

  此時,國家就要規定了賣地必須賣給種地者,如果買下的地用在非農上,要沒收。賣地者,必須是已有了非農的穩定收入,否則不準賣地。防止有的農民因暫時困難而出賣土地。當然,國家要在社會保障措施跟上。相信到那時,國家在農村的社會保障系統已健全,不會發生因個別農戶發生困難而迫使出賣土地的景況。國家還得硬行規定,非農用地必須歸國家批准,且要有償使用。

  無論是維持承包制還是其它辦法,還有一種情況:

  是農村戶口但又是賺工資的人或退休的公職人員,如農村在職教師、在職鄉鎮幹部、其他公職人員退休後回到農村的等等。還有從農村出去的服現役的士兵、軍官,在校高中、大學學生,他們也要求分到土地,如不給,他們會說,集體所有的,難道沒有我們的份?

  還有一種麻煩,現在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非農用地,如個人養殖場、個人小工廠、私人住宅,這些佔用的土地還在耕地面積編制內,將來重新分地時如何辦?決策層,你們考慮到這些情況嗎!

  現在大家對土地制度的議論各種各樣,說明人民的民主意識增強了,是好現象。現在早點討論,對國家將來的決策會起到一定作用的。不是講諮詢、論證嘛,現在是人民自動義務參予諮詢、論證,不用政府花錢請來的參謀!一本萬利的買賣!何樂而不為。

  土地制度,逃避不開的話題,若干年後定將會吵吵一陣子的!

第三篇:農村耕地三十年承包到期後還能重新分配嗎?
引自新華網發展論壇,作者 逆向思維119

其實農村耕地名義上的公有不公有已經沒有意義,重要的是應該對農民對土地的佔有公不公平,合不合理,其次是否有利於真正做到耕者有其田,是否有利於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生產是最重要的。如果土地私有化是合理的,公平的,那麼就應該對農村土地私有化提前進行確權,任何確權?如果不合理的那麼就應該明確土地公有制的目標。採取稜模二可的方法是不利於現在土地市場化交易和社會公平主義的。 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是十五年,那時在2000年前,十五年到期以後當時的政策規定:原來承包的集體耕地可以根據各地、各生產隊社員自己的意願按照十五年到期後現有的勞動力進行重新分配,也可以按照原來十五年前的承包土地繼續延長三十年。事實上當時絕大多數生產隊由於矛盾重重都沒有進行重新分配。 而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在2000年之前,現在又已經十幾年過去了,當時承包時按照勞動力進行分配土地的。經過兩個十幾年後被分配在的土地在同一生產隊不同的地段它的價格已經發生起了極大的十倍以上的差別。如果你的承包土地被分在農田保護區的範圍內,那麼你只能做耕地,我們知道只能做耕地的農田是不值錢的。比如每畝每年出租400元。那麼就是說你出租三十年到期後就是每畝僅僅獲得1萬2千元的利益。 如果你的土地被國家或地方政府早期徵用了,那麼可能是2萬元或3 萬元而且還有土地養老保險,如果賣給開發商,或者你是城中村的村民你的承包土地可能被分配商品房子,可能價值是幾十萬一畝,甚至上百萬、幾百萬一畝。就是發達地區的農村很多建住宅地,可以有小權房的產承包土地私下買賣早已經是超過幾十萬元一畝的價格。如果有人在幾年前在自留地或耕地上被批准已經造了住宅,有多住宅成為店面房子,光房子出租每間每年二、三萬。或有人在個人自留地或耕地或買進的自留地或耕地造了廠房,每年從中獲取了幾萬、十萬、幾十萬的好處。 因此同樣是過去生產隊裡的承包土地有的人家只值1萬多元一畝而且還需要再等待十多年才能到達1萬多元的收益。而有的人家早已經是以幾十畝元一畝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了。那麼在2030年之前三十的土地承包到期之後很多人家的承包土地早已經成了住宅,早已經成了工廠區,而且錢早已經放進口袋,有的人家已經把錢用光了,有的人已經成了老闆了,也有的人那時侯也已經不在了。 而所有這些都已經變成既成的事實。那麼你政府用什麼辦法,什麼政策可以在將來把他們已經賣出的土地或錢收回來呢? 或者他們的土地或錢都不收回來,那麼你們政府又任何叫他們重新去參加分配在那些在三十年中沒有賣出承包土地呢?。 而且經過三十年的變化很多人家因為超生生了二胎或三胎,而有的人家因為只生了一個女兒勞動力沒有了。而有的人家因為子女讀書都到城市裡去了,而且用高價買了商品房成了城市裡的房奴。那麼你們政府又任何叫他們重新去參加分配在那些在三十年中沒有賣出承包土地呢?。 而我認為:已上所有情況都表明他們過去有價值的承包土地進行重新分配已經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了。而且我以為也是不太合理的事情了。如果有人認為應該堅持土地的公有制,那麼你們這些堅持將來土地的公有制觀點的人們現在首先應該解決當前土地承包期內所發生的嚴重問題才是關鍵的關鍵。如果你們連眼前所發生的問題都沒辦法解好,那麼你們又何談三十年承包到期後的將來呢??2011-12-8

第四篇:在2030年前中國農村三十年土地承包到期後,政府政策該怎麼辦的探討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作者s逆向思維
回顧歷史,上世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八十年代初中國農民開始走上農業家庭聯產的承包的道路。起先承包期是一年調整一次,然後是三年一次調整。再然後是十五年調整一次。 1995年9月國務院《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規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三十年不變的土地聯產承包制。 當然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 在1998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明確說明“要堅定不移的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 然而這些年來有不少省市開始對農村承包土地頒發確權證書的試點工作。其實對農村承包地的確權,其實質挑明瞭說就是實行農民承包耕地的私有化運動。就本來三十年的承包期來講:本身也是一種集體土地慢性的私有化過程。 其實前十五年的承包期到期時,當時因為調整承包土地有好多矛盾和困難因此當時極大多數生產隊在十五年承包土地到期時選擇了繼續延長十五年前的承包土地,而並沒有按照當時已經變動勞動力去調整承包土地。十五年況且如此,因此如果再加上以後的三十年,等到2030年前農村承包土地到期時候,要按照那時的現有農村勞動力調整似乎是根本不大可能的事情。比如說:象我們這些比較發達的地區,本地人到目前為止真正種地人已經很少,年輕人種地做農民的人已經沒有了。到那時侯肯定會更少。現在大多數農田已經以幾百元一畝租給外省人耕種了。因此到時候不管政策如何變動這些本地人的農用土地,總不會白白的分配給外省人耕種吧? 其次在這幾十年的變化中,我們本地從事農業的勞動力與當初剛承包時將有很大很大的變動。有很多人的子女家庭都已經落戶城市他們把土地承包一次性的轉給他人了,可能也有很多沒有子女繼承的絕戶他們可能也已經把承包土地一次性的給多少錢給賣了。〈請不要忘記當這些農民子女進入城市落戶時,農村也沒有把錢補貼給他們呀。〉同時也有很多農戶家庭的承包土地已經被徵為非農業用地,因此他們的承包等於已經賣掉了,已經換得了現金和土地養老保險。 現在很多沒有賣地、過去又沒有積蓄的老年農民二佬他們只有依靠把幾畝以幾百元一畝的土地出租費作為他們養老生活來源的一部分,其次是今年政府地方財政每月撥款六十元的養老補貼,再其次是子女們每年給以幾百元一人的舞養費。這樣的生活雖然很低,但是畢竟比計劃經濟年代還是好多了。 因此我認為:那時候農業承包土地只有兩種歸縮的方向可以選擇:其一就是把所有承包土地歸農村村級集體所有,所有集體土地的出租費用歸村級集體所有。但是今後所在村的六十歲以上老人養老費用應有村集體統一補貼。但是這樣的話有一個問題很難解決,比如:就是到那時候可能有很多人家的承包土地已經給賣掉了,錢已經早已經進入了他們自己口袋的怎麼辦?是不是已經賣掉了的不賣白不賣?而買進了的,買也算白買?等等的問題是很多的。 其二種歸縮的選擇方向是:繼續延長承包期當然其實質就是集體土地私有化和承包土地可以當作個人遺產。實行確權和承包土地買賣。 而最後才是實現農場化、專業化、規模化和現代化的農業之路。那麼如果既然如此我們的政府何不趁早亮相他們未來的政策走向。這肯定是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