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有哪些作用?有了交強險還要買商業險嗎?

1 個回答
智选车
2019-08-08

答: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保護】至於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我的建議是按需購買,商業險可以幫助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答: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保護】至於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我的建議是按需購買,商業險可以幫助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答: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保護】至於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我的建議是按需購買,商業險可以幫助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賠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有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2萬元;

無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1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1萬元。

答: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保護】至於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我的建議是按需購買,商業險可以幫助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賠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有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2萬元;

無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1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1萬元。

雖然交強險是立法規定的強制類保險,但是也有免責條款:

保險人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總結:酒駕,無證駕駛、主觀故意、車輛被盜後出險可以追償】

2012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醉駕、毒駕、沒取得駕駛資格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法院支持交強險給予受害人賠償。

答: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保護】至於是否需要購買商業險,我的建議是按需購買,商業險可以幫助應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損失。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賠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有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2萬元;

無責任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100元,最高賠償限額1.21萬元。

雖然交強險是立法規定的強制類保險,但是也有免責條款:

保險人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總結:酒駕,無證駕駛、主觀故意、車輛被盜後出險可以追償】

2012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醉駕、毒駕、沒取得駕駛資格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法院支持交強險給予受害人賠償。

如下行為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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