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居住證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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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内蒙古
2017-07-13

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

居住證辦理注意事項居住證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申領居住證。居住證申領材料公民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四)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

注意

申報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報步驟

呼市居住證是什麼樣的?呼市居住證是什麼樣的?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對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並由申領人簽字確認。

說明

► 採用紙製材質居住證的,當場製作發放;採用IC卡材質居住證的,向申領人開具居住證領取憑證。

► 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領人理由;對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 受理時限採用IC卡材質製作居住證的地方,公安廳製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併發放至受理部門。

►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0日。

► 申領人憑領取憑證到受理部門領取居住證,交回領取憑證。

► 居住證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辦理居住證簽註手續。

►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變更登記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市、縣範圍內變更住址的,應當到現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 換領登記之一居住證持有人在證件申領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另行申領居住證,經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同意受理並已發放的,原居住證失效。

► 換領登記之二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部門辦理換領手續。

►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 補領登記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原受理部門辦理補領手續。

► 註銷登記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居住證:

(一)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登記的;

(二)常住戶口被註銷的;

(三)騙領居住證的;

(四)申請註銷居住證的;

(五)換領、補領居住證的,註銷原居住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新聞

記者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戶政支隊獲悉,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發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將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計劃2016年,實現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力爭到2020年,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信息的共享應用,逐步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實現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瞭解《呼和浩特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要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發

《呼和浩特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

2017年5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發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呼和浩特市居住證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呼政發〔2017〕22號)。

1、明確總體目標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2016年,實現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力爭到2020年,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信息的共享應用,逐步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實現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明確居住證申領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錄入流動人口系統已滿半年,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辦理《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受理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3、要嚴格居住證辦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由自治區公安廳統一製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予以保障。《暫住登記憑證》、《居住證申領表》和《居住證領取憑證》的式樣由自治區公安廳統一制定,各地區自行印製;首次申領《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免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照國家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核定,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居住證。

《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在全區範圍內有效。居住證持有人變動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現居住處所證明向新居住地受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居住證持有人到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後,有效期延長一年;逾期未簽註的,證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簽註的,其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簽註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4、要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創造條件,推進落實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逐步擴大享有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及標準。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接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辦理我市《敬老優待證》並享有同等的優待政策,參加居民委員會選舉和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2)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生育證明材料、民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就業、從事個體工商戶、加入會員(個體協會)、消費維權、商標申請、評優、股權出質、動產抵押、商標質押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3)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公共服務及便利: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基礎,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及辦理婚姻登記等公共服務和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具體措施或辦法,由相關職能部門和旗縣(區)根據本部門、本地實際制定。

5、要落實居住證持有人落戶政策

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36號)和《呼和浩特市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呼政發〔2016〕50號)等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居住證持有人符合戶籍制度中有關落戶政策規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6、要加強流動人口暫住登記

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申領居住證的基礎,鄉鎮(街道)、居(村)委會要積極配合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登記項目內容完整、準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為辦理暫住登記的人員免費制發登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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