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什麼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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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温豫生活
2019-08-29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意思是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對於這個集體用地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等到當地的部門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處理這個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質就會不一樣。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安設用地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三、改革是關鍵

徵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係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徵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徵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徵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徵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徵地規模和被徵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徵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徵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佈並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徵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徵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徵地範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徵地界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徵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徵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範徵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徵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的徵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徵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是屬於可以開發和建設的用地,也是可以給當地帶來收益的土地,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亂進行出讓和買賣的,所以,土地的類型有很多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意思是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對於這個集體用地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等到當地的部門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處理這個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質就會不一樣。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安設用地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三、改革是關鍵

徵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係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徵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徵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徵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徵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徵地規模和被徵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徵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徵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佈並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徵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徵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徵地範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徵地界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徵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徵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範徵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徵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的徵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徵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是屬於可以開發和建設的用地,也是可以給當地帶來收益的土地,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亂進行出讓和買賣的,所以,土地的類型有很多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意思是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對於這個集體用地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等到當地的部門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處理這個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質就會不一樣。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安設用地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三、改革是關鍵

徵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係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徵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徵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徵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徵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徵地規模和被徵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徵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徵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佈並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徵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徵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徵地範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徵地界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徵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徵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範徵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徵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的徵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徵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是屬於可以開發和建設的用地,也是可以給當地帶來收益的土地,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亂進行出讓和買賣的,所以,土地的類型有很多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意思是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對於這個集體用地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等到當地的部門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處理這個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質就會不一樣。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安設用地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三、改革是關鍵

徵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係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徵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徵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徵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徵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徵地規模和被徵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徵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徵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佈並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徵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徵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徵地範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徵地界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徵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徵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範徵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徵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的徵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徵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是屬於可以開發和建設的用地,也是可以給當地帶來收益的土地,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亂進行出讓和買賣的,所以,土地的類型有很多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意思是可以進行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對於這個集體用地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等到當地的部門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處理這個土地,不同的土地性質就會不一樣。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啥意思?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安設用地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三、改革是關鍵

徵地制度既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的基本制度,也關係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發展的空間,更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切實解決徵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總結徵地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指出了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點任務,就是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一)解決徵地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改革

多年來,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在實踐中,現行徵地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突出問題。隨著徵地規模和被徵地農民數量的逐年增加,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導致涉及徵地的信訪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風險加劇。這既與現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有關,也與徵地範圍過寬、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安置方式單一、社會保障不足、有效的糾紛調處和裁決機制缺乏有關。徵地引發的問題,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省(區、市)制訂公佈並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較大幅度提高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一些地方積極開展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縮小徵地範圍和留地安置等讓被徵地農民分享增值收益的多種方式,為改革徵地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這與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縮小徵地範圍,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精神,將徵地界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逐步減少強制徵地數量,從源頭上減少徵地糾紛的產生,同時也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留出充足空間。規範徵地程序,就是通過改革完善徵地審批、實施、補償、安置、爭議調處裁決等程序,強化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申訴權、監督權,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的徵地行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徵地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就是從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多個方面採取綜合措施維護被徵地農民權益,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補償外,還能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並且所獲得的增值收益要向個人傾斜。這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創新,也是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的強有力舉措,必將進一步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為切實解決徵地突出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製度基礎。同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是屬於可以開發和建設的用地,也是可以給當地帶來收益的土地,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一般是不可以亂進行出讓和買賣的,所以,土地的類型有很多種,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老头156934080
2019-08-28

答:農村土地大體分為三大類: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建設用地。

(一)基本農田是用來種糧食,也是全國人民的專業口糧田。

(二)一般農田,可有村集體組織規劃為經濟田,如:發包給村民種瓜果蔬菜。

(三)建設用地,就是題者提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如;道路,排水渠,廣場等等,還包括村集體辦的企業廠房用地。


答:農村土地大體分為三大類: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建設用地。

(一)基本農田是用來種糧食,也是全國人民的專業口糧田。

(二)一般農田,可有村集體組織規劃為經濟田,如:發包給村民種瓜果蔬菜。

(三)建設用地,就是題者提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如;道路,排水渠,廣場等等,還包括村集體辦的企業廠房用地。



答:農村土地大體分為三大類: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建設用地。

(一)基本農田是用來種糧食,也是全國人民的專業口糧田。

(二)一般農田,可有村集體組織規劃為經濟田,如:發包給村民種瓜果蔬菜。

(三)建設用地,就是題者提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如;道路,排水渠,廣場等等,還包括村集體辦的企業廠房用地。




答:農村土地大體分為三大類: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建設用地。

(一)基本農田是用來種糧食,也是全國人民的專業口糧田。

(二)一般農田,可有村集體組織規劃為經濟田,如:發包給村民種瓜果蔬菜。

(三)建設用地,就是題者提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它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包括村莊建設用地,如;道路,排水渠,廣場等等,還包括村集體辦的企業廠房用地。




行摄醉美乡村
2019-08-28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我搜集參考了一些資料,整理出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可作何用?應當注意哪些規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我搜集參考了一些資料,整理出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可作何用?應當注意哪些規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我搜集參考了一些資料,整理出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可作何用?應當注意哪些規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我搜集參考了一些資料,整理出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可作何用?應當注意哪些規範?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佈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佈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一個限定詞。

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




蓝秦说法
2019-08-29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什麼土地?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含義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大類。其中,經營性用地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一般包括:(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我們過去常說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就屬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什麼土地?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含義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大類。其中,經營性用地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一般包括:(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我們過去常說的鄉鎮企業和招商引資用地,就屬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做了較大變動,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將土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且,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該建設用地。


三、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思考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允許入市,對目前土地供應格局將產生影響,尤其是對一些土地資源緊張、土地市場較熱的城市,用地相對緊張的局面將得到一定緩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可為集體土地市場化、多元化,營造符合市場發展的基本環境,土地將會出現一個真實的市場供求價格,這會有利於土地價格的理性迴歸。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盤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提高了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有利於農村產業結構升級,也會相應增加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儘管入市有許多好處,但對可能出現的不合理因素也要警惕。要避免出現以長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規避土地徵收的情況發生,因為按照目前的市場行情,支付的租金遠低於徵收補償費用。 新法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根據《關於印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規定,長期租賃具體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租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長期限是20年。到20年之後,如果變更合同內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承租?如果可以繼續承租,是不是就會出現以長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規避土地徵收的情況?所以,相關部門應儘快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使農民能夠真正享受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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