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會留有案底嗎,會有什麼影響嗎?

10 個回答
懂先森聊案子
2019-07-03

靠譜回答。

其實現在都是無紙化辦公,信息都會存入電腦,也就是說,沒有什麼案底不案底一說,只要你被公檢法三家處理過,那麼將你的信息輸入電腦,那都是可以查到的你在何時何地曾受過什麼處罰。

我們日常中所說的“案底”代表什麼意思呢?以及我們工作中需要無案底的證明,我們需要注意什麼呢?是否有什麼相關規定?

靠譜回答。

其實現在都是無紙化辦公,信息都會存入電腦,也就是說,沒有什麼案底不案底一說,只要你被公檢法三家處理過,那麼將你的信息輸入電腦,那都是可以查到的你在何時何地曾受過什麼處罰。

我們日常中所說的“案底”代表什麼意思呢?以及我們工作中需要無案底的證明,我們需要注意什麼呢?是否有什麼相關規定?

其實日常中我們所說的“案底”是一個“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被公安、法院等部門處罰的記錄,我們正規的稱為:“違法犯罪記錄”。

這裡的處罰記錄有行政處罰記錄,例如:治安拘留,罰款等;也有刑事判決,例如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緩刑等。

這些東西其實也是你的個人檔案的一部分,一般個人無權查看,但是現在我們工作中遇到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會讓個人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也就是上圖的內容。其實按照公安部《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公安派出所在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不對個人出具,如單位需要,則由單位出函調取。但是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還是根據個人的情況來辦理,畢竟找工作也挺不容易的。

提示大家:調取該記錄是在“自然人”戶籍所以地派出所。

另外公安派出所不出具:有違法犯罪記錄。

二、關於刑事拘留是否有“案底”的情況,需要區分對待。

刑事拘留肯定是有記錄的,只要信息輸入電腦永遠都會查到。

刑事拘留代表嫌疑人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之後,會被移送起訴,直到法院判決,那麼也就代表你有“刑事犯罪”的前科記錄。

但是如果被刑事拘留後,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撤銷案件的,那麼則不代表你有“犯罪前科記錄”,有的地方在撤銷案件後會轉“治安處罰”,那麼這種情況也代表有“違法記錄”。

案底對人有什麼影響呢?

感覺影響不是很大,少數是對工作的影響,當然並非所以工作單位都需要,當然國家工職人員是不錄取有犯罪前科的人。

另外升學會有一定的影響,當然這裡的影響僅限於需要“審查家屬情況”的院校,例如軍事類院校,因為這類院校需要政審,需要開具個人的“無違法犯罪記錄”。

再者,當兵也受一定的影響。

张鼎律师
2019-05-29

首先解釋一下刑事拘留是什麼,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首先解釋一下刑事拘留是什麼,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那麼被刑事拘留的人在現階段叫什麼呢,罪犯?人犯?犯罪分子?被告人?都不是,在刑事偵查階段,都叫“犯罪嫌疑人”,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會留下什麼案底麼,這個問題先從字面上去理解,犯罪嫌疑人就是被懷疑犯罪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12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那麼就是說,哪怕你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你都是無罪的。


再說說什麼是“案底”吧,案底是民間的說法,大家講的案底是指被立案查處過,並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如果僅僅是被拘留而沒有其他的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機關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並不能因為懷疑而留下所謂的案底。

首先解釋一下刑事拘留是什麼,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那麼被刑事拘留的人在現階段叫什麼呢,罪犯?人犯?犯罪分子?被告人?都不是,在刑事偵查階段,都叫“犯罪嫌疑人”,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會留下什麼案底麼,這個問題先從字面上去理解,犯罪嫌疑人就是被懷疑犯罪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12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那麼就是說,哪怕你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你都是無罪的。


再說說什麼是“案底”吧,案底是民間的說法,大家講的案底是指被立案查處過,並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如果僅僅是被拘留而沒有其他的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機關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並不能因為懷疑而留下所謂的案底。

根據“疑罪從無”的精神,如果經過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麼一般檢察院都會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此來說,只有刑事拘留,是不可能有什麼影響的。

不一样的法
2019-02-13

案底,是指在公安機關留下的犯罪記錄,比如立案後,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記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認定你有犯罪嫌疑而對你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所以,一定會留下案底。

留下案底,會對你今後的生活、工作以及家人產生很大影響,甚至改變你的命運。

首先會影響到你找工作,相對正規的單位招人,都會讓你到居住地派出所開局“無犯罪記錄”的信,而你會顯示有犯罪記錄,讓你的工作華為泡影。

再比如,你的孩子當兵需要政審,同樣是政審不過關,影響孩子的前途。

同樣,因為你有犯罪經歷,你所居住的周圍,會有一種難以改變的目光,對你敬而遠之,沒人願意和你交往,甚至背後對你議論紛紛,說三道四,評頭論足,讓你抬不起頭,挺不起腰板,甚至讓家人受到屈辱和鄙視。

當然,這是中國的現實,世俗,單純,善良。他們的觀點一旦形成,一時間很難得到改變,造成你很難證明自己已經改好了。從此,讓你的人生劃上了不光彩的一筆。

人生在世,莫違法,守住底線,沒有多少錢,但可以融到大家之中,享受大家的溫暖。

军转少校
2019-12-14

這得從我們常用的幾個涉及法律的名詞說起。

首先,“拘留”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則上說公安機關決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法院決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處罰,也有司法強制措施,這裡不具體細說。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處罰。它只是對現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於偵查。

這得從我們常用的幾個涉及法律的名詞說起。

首先,“拘留”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則上說公安機關決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法院決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處罰,也有司法強制措施,這裡不具體細說。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處罰。它只是對現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於偵查。

其次,“案底”

案底是外來語,是民間通俗的說法。顧名思義,就是被立案查處過,並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如果僅是受到刑事拘留並沒有其他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

第三,“前科”

有前科的人通常是指有違法犯罪經歷,被行政、司法機關處罰過的人。它包含行政(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多數情況下,專業的人會將它分開說,即“違法前科”與“犯罪前科”。有“違法前科”的人就是被行政或司法處罰過的人,多指治安處罰;有“犯罪前科”的人,即是被檢察院 決定免於起訴或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

第四,“違法犯罪記錄”

通常很多人都把“違法犯罪”作為一個詞來說,其實它包含著“違法”與“犯罪”兩個概念,並且相互區別很大。典型的區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只由行政機關作出(法院作出的部分拘留決定有行政處罰性質),比如構不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由公安行政機關處罰;構不成刑事案件的偷稅,由稅務行政機關處罰;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土地,構不成犯罪的由土地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等等…… 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作出。顧名思義,與“前科”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檢察院作出的免於處罰決定的人,只是罪輕不需要處罰,而不是沒有罪。所以被免於處罰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緩刑就更不用說了。

群眾通常所說的“違法記錄”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治安違法行為。建議公安基層的同志們注意,雖然沒有文件明確,但是這個“違法記錄”不應該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所有行為。比如依據國家互聯網管理法規對網吧作出的處罰;根據國家旅店業管理法規對賓館作出的處罰;依據《消防法》規定對相對人作出的一些處罰;依據《交通法》對違反交通法規的人作出的處罰等。更不應該是稅務、土地、工商等違法行為。

這得從我們常用的幾個涉及法律的名詞說起。

首先,“拘留”

拘留分行政(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原則上說公安機關決定的行政(治安)拘留屬於行政處罰,法院決定的拘留有司法行政處罰,也有司法強制措施,這裡不具體細說。刑事拘留那肯定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行政、刑事處罰。它只是對現行刑事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而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於偵查。

其次,“案底”

案底是外來語,是民間通俗的說法。顧名思義,就是被立案查處過,並有相關資料保存的人。如果僅是受到刑事拘留並沒有其他處罰,只能說這個人曾經被公安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過,或者說懷疑過。

第三,“前科”

有前科的人通常是指有違法犯罪經歷,被行政、司法機關處罰過的人。它包含行政(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多數情況下,專業的人會將它分開說,即“違法前科”與“犯罪前科”。有“違法前科”的人就是被行政或司法處罰過的人,多指治安處罰;有“犯罪前科”的人,即是被檢察院 決定免於起訴或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人。

第四,“違法犯罪記錄”

通常很多人都把“違法犯罪”作為一個詞來說,其實它包含著“違法”與“犯罪”兩個概念,並且相互區別很大。典型的區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只由行政機關作出(法院作出的部分拘留決定有行政處罰性質),比如構不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由公安行政機關處罰;構不成刑事案件的偷稅,由稅務行政機關處罰;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土地,構不成犯罪的由土地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等等…… 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作出。顧名思義,與“前科”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檢察院作出的免於處罰決定的人,只是罪輕不需要處罰,而不是沒有罪。所以被免於處罰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緩刑就更不用說了。

群眾通常所說的“違法記錄”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治安違法行為。建議公安基層的同志們注意,雖然沒有文件明確,但是這個“違法記錄”不應該是指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所有行為。比如依據國家互聯網管理法規對網吧作出的處罰;根據國家旅店業管理法規對賓館作出的處罰;依據《消防法》規定對相對人作出的一些處罰;依據《交通法》對違反交通法規的人作出的處罰等。更不應該是稅務、土地、工商等違法行為。

第五,“勞教”與“收容”教育”

勞教,是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它是特殊歷史情況下產物,依據是沒有立法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制定的《勞動教養條例》,是對不夠刑事處罰的人被告的行政強制措施,已經於2013年12月被立法機關廢除。“收容教育”是對多次賣淫嫖娼人員及其有性病的人員採取的強制措施,雖然這規定由國家立法機關作出,但依然有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這兩種情形雖然人身自由都會受到限制,都可看作行政強制措施,但是相對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前,都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都有違法前科。

綜上,刑事拘留後如果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肯定有案底,但僅是被採取過刑事強制措施而已。除正在被拘留期間有“影響”,一旦拘留結束,不會、也不應該受到其他“影響”

僅是個人觀點,歡迎文明評論。

唐先明75443043
2019-11-01

依我之見:刑事拘留以後的‘’處理結果‘’決定了是否算留案底。

A,如果刑事拘留後警方在規定的法定時限內依法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隨後提起公訴丶參與庭審,法院最後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之人判處了刑罰,這結果就留下了案底。

B,如果刑事拘留以後,警方提請檢方批准逮捕而未批准,而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後警方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法院對當初刑拘的這名被告人判處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緩刑,這一結果仍留下了案底。

C,如果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在警方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犯罪嫌疑人行為構成犯罪,但同時又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的情節,比如投案自首丶立功丶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丶且具有刑法第四丶五章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犯罪或非職務犯罪類的過失犯罪符合《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規定,經檢察機關主持刑事和解達成協議並履行賠償責任,經受害人諒解和請求,檢察機關最後對這名當初刑事拘留的人作出了‘’微罪不起訴決定‘’,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仍然被視為留有案底。

d,如果被刑事拘留後,警方偵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這名當初被刑拘之人的行為就不屬於留下案底。

e,如果被刑事拘留後,經警方偵查確認被拘之人之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行為不是被刑事拘留之人所為而依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這種撤銷案件的結果依法也不是留下了案底。

綜上所述:前A丶B丶C的刑事拘留以後的處理結果都依法認定其行為均己構成犯罪也就‘’留下了案底‘’,而只有d丶e兩種處理結果均不構成犯罪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留案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知法乎
2019-07-29

留下案底

影響:

1.工作,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會介意有案底的人員

2.孩子求學,入伍。(特別注意,這一點不僅是受刑事紀錄的影響,也受酒駕醉駕的影響吧)政審是無法通過的,如解放軍學院等軍事類院校和職業。


不要讓孩子用自己的未來為我們的過錯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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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澜涛
2019-06-10

案底是民間說法,容易與其它法律術語混淆,有人把案底當作是前科的同義詞,也有人把僅僅受過強制措施的人當成是“有案底”的人,這都是不對的。我們為了講清楚這個問題,必須分開細說一下:

前科

前科是指,被法院判處過徒刑、拘役以上刑罰,執行完畢以後,我們再重新審視這個人的時候,往往說他有犯罪前科。由此可見,有前科的人,觸犯的是《刑法》。如果公民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過處罰,那不叫有前科。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只是一種有時效性的強制措施。通俗的講,就是把你的人身自由限制起來,調查你涉嫌的犯罪。一般來講,刑事拘留後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訴訟程序順利走得下去,按照如下流程來走: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執行

第二種情況是,刑事拘留以後被釋放(訴訟走不下去或走入分支程序),如果拘留以後被釋放,那麼你可能是:

①,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也沒有必要逮捕和起訴了。②,法律規定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也是沒有必要逮捕和起訴的。③,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理了取保候審。④,符合逮捕條件,但你的身體條件不適合繼續羈押的,可以不用再刑事拘留,而改為監視居住。

所以你看看,刑事拘留只不過是審判之前的一種強制措施。你曾被刑事拘留過,並不表示你有前科。

《無犯罪記錄證明》與前科的區別

大家都知道有一種證明叫做《無犯罪記錄證明》,比如政審,比如法律法規規定從業者必須要出具的情形,以及出境、移民等。

但是我們都知道。公、檢、法是分開的,法院絕對不會[主動]把判決書發給派出所。你到派出所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如果你因為曾受到過刑事拘留,後又洗脫嫌疑而被拒絕開具,這顯然是可以複議的。

比如,你因曾受到過刑事拘留,但法院最終判你無罪,可派出所卻因你曾被刑事拘留過而不為你開具,你可以把判決書複印一份給派出所。

綜上所述,前科會對你有絕對影響,而案底,只是一種民間說法,法律上沒有對案底這兩個字作單獨定義。

大白律师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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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問題及邀請,大白律師回答如下請參考。


案底指的是一個人違法行為的記錄,現在全國實行無紙化辦公,只要信息被登記,很難再撤銷或被修改。


刑事拘留會有信息登記,需要最終根據法院判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會形成刑事犯罪的案底。


謝謝你的問題,如沒有解答清楚,或有新的補充歡迎私信諮詢;更多法律問題歡迎關注【大白律師】,你身邊的法律專家,和我一起法律學一點,吃虧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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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指的是一個人違法行為的記錄,現在全國實行無紙化辦公,只要信息被登記,很難再撤銷或被修改。


刑事拘留會有信息登記,需要最終根據法院判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會形成刑事犯罪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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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益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29

1、刑事拘留屬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留有案底。

幺两三四602
2019-06-04

既然問到的是刑事方面,那我們就詳細說說我國的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其他行政案件暫且不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這五家單位聯合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裡面對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後續制度的完善進行了規定。既然已經明確為犯罪人員,那麼肯定是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該被告人有罪,這是前提和基礎。刑事拘留,這只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正常有效進行,並不是一種處理結果,而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過程行為。被刑事拘留,只能證明你有可能涉嫌某種刑事犯罪,需要偵查機關對案件進行查證,這時的稱謂叫做“犯罪嫌疑人”,還不能稱之為犯罪人員。如果僅僅是被刑事拘留,而整個刑事訴訟活動沒有繼續下去,即沒有被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是不納入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中的。當然,偵查機關那裡是會有相關案卷材料的,畢竟刑事訴訟活動已經是啟動了,但這個僅僅是偵查機關的辦案材料,在法律上講這些材料不能以此說明你是犯罪人員,那個是要法院的生效判決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社會管理舉措,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範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迴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洩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並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紮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係。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該文件為2012年發佈的,現在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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