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海城市公安局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通告

鞍山網警巡查執法 2017-04-27

為進一步推進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嚴肅處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特制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如下: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簡易程序處罰標準: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51、67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2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20元。

1、在單位院內、居民住宅區內,未低速行駛或不避讓行人的;

2、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帶安全頭盔的;

3、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2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2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50元。

1、行車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

2、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

3、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4、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5、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36、37、44、56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100元。

1、在禁止停放和臨時停放機動車地點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2、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3、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通行的;

4、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43、47、48、49、51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2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150元。

1、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2、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3、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過的;

4、不按規定會車的;

5、不按規定倒車的;

6、前車左轉彎時超車的;

7、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35、38、44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2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200元。

1、逆向行駛的;

2、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3、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4、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

5、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6、機動車違反警告標誌指示的;

7、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

8、不按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予以罰款、扣分、扣車、扣證、行政拘留等相應處罰。

1、上道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罰款200元並記12分;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1500元並處行政拘留;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記12分;

3、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處罰標準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1條、63條、75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5元。

1、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2、在無人行道路段不靠路邊行走的;

3、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4、在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不在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內通過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2、68、69、70、71、72、74、75、77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9、12、15、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10元。

1、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2、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3、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4、乘車人在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5、在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6、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通過的;

7、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8、違反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自行車載人規定的;

9、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2、72、77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13、17、8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20元。

1、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2、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員干擾駕駛的;

3、行人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

4、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的;

5、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38、57、67、70、72、74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10、1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30元。

1、在行車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以及有擅自銷售或者發放物品等影響交通安全行為的;

2、行人、乘車人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3、駕駛非機動車未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4、駕駛非機動車攀扶車輛的;

5、駕駛非機動車牽引車輛的。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4、66、68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14、19、2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50元。

1、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2、駕駛電動自行車時速超過15公里的;

3、不避讓盲人的;

4、駕駛非機動車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44、99條及《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11、2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罰款200-500元。並處行政拘留。

1、行人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停勸住的,罰款200元。

2、駕駛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停勸阻的,罰款3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罰款500元,可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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