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電視劇解僱凌玲理由是;因為現在開始,這裡我做主,我不允許造謠生事的員工在我眼皮底下做事,不管你的能力有多強。這在現實中是一個不合理的解僱理由,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7 個回答
南烟故事
2017-08-02

在討論這件事的時候首先我先向大家分享一下我作為一個學生自己為什麼看這部電視劇的,這樣的電視劇本來是那些已婚家庭看得多,來促進家庭和睦,但是我也深深入戲。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剛看前面幾集,我覺得這個主角就跟自己現在的女朋友一樣,矯情不說並且花錢從不當回事,相比之下我女朋友一點也不會關心人,來分享下我的故事給大家聽吧,我跟我女朋友是高中在一起的算起來現在也有四年時間了,雖然平時生活中有點小摩擦但是兩個人也在最困難的時候走過來了,我們兩個是異地戀維持了4年,就在今年夏天分手了,原因就是一樣,我覺得我自己就是羅子君,我女朋友是陳俊生,而她現在的男朋友就是凌玲,我女朋友本來我在鄭州上學她實習也選擇了鄭州終於打破了異地戀,沒想到剛到公司就面對公司同事的表白,或許是命吧她同意了,並且是同意後才跟我說的分手,我也不想問為什麼,現在的人太現實,畢竟我還是一個學生上著學沒有能力養她,然而他現在的男朋友是她實習公司中有點管事的人,所以就因為這個,我們兩個堅持4年的愛情就斷了。

這是我作為男生第一次哭的淚流成河,但是沒辦法這就是現實現在的社會女孩子真的可現實,我幾個朋友給我打氣勸我說給我介紹更好的,這樣的人不值得,但是我雖然恨她心中卻難以忘記她畢竟四年了,我心如刀割不知道她的內心是否好過,就這樣我們到此為止,這就是現實中的我的前半生。

給大家分享這麼一個小插曲,不是單純的發洩自己的愛情,而是分享給大家現實生活中的事實,讓大家看透這個社會!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現在就入正題,凌玲被唐晶解僱了,首先呢,在這部電視劇中我最喜歡的兩個人一個是唐晶一個是賀涵,因為不管是為人處事還是工作他們都能做到絕對的公正公平,對於賀涵自己的朋友羅子君被前夫拋棄但是賀涵還是能夠讓陳俊生在自己門下工作,並且說工作是工作感情是感情,對於唐晶雖然說後來她到辰星當了副總又跟羅子君的關係鬧僵了,但是在工作上她還是一心一意,她辭退凌玲絕對沒有一點為自己的前閨蜜羅子君報復她之意,而是單純的從生活和工作上來說這樣的人不合適在自己門下工作,就這麼簡單。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凌玲是有能力並且也很努力,但是她勾引陳俊生拆散人家家庭這件事已經讓她名聲落地,這次是遇到唐晶解僱她,我想以後不管是遇到那個女性上司我想都會這樣毫不留情的解僱她,因為這樣的心機婊不能留,留了只能是給自己留下禍害。

有的人再說這樣的解僱不公平,純屬是唐晶念舊情來報復凌玲的,但是你有沒有想過最不公平的是羅子君,凌玲被解僱已經是小事了,這才能讓她得到報應,這才是好的結局讓觀眾大快人心!

當凌玲被解僱後她也曾底下去肯求過唐晶,但是唐晶這個人做人是有底線的,說出去的話怎麼能收回來,就算凌玲在她面前裝的再可憐,唐晶都不會心軟一點,因為人沒有底線不行!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遭遇但這樣不公平的被解僱,想必大家不管是誰都會抱怨,沒錯這是作為一個正常人的正常表現,但是沒有用,現在的社會靠的是錢靠的是臉靠的是關係,你沒有這三樣就算是你在努力也無濟於事,就算有一天你工作很認真而另一個就會談老闆開心,你是出了力不討好而人家是不出力就得到很多你得不到的現實就是現實,你能做的只有虛心接受,吃一塹長一智嗎!沒有風雨怎麼見彩虹呢?

以上是作為一個晚輩分享給大家的不說是經驗吧,算是自己的經歷,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贊同,生活嘛本來就是這樣不盡人意,如果你想稱心如意就要自己去改變,不要坐等它去改變你,因為那個時候就真的沒有回頭路了,謝謝!

娱小轩
2017-08-01

全文約1800字,閱讀耗時4分鐘。

一、被解僱是有因可循

《我的前半生》儘管大結局但是依舊熱播,在最後幾集劇情中,唐晶離開比安提加入辰星之後直接被任命為副總,而她所做的第一件事兒就是立即辭退凌玲,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唐晶選擇加入辰星毫無疑問就是因為賀涵羅子君的原因,任職會議結束後她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馬上解僱凌玲,態度強硬並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面對凌玲的諂媚獻殷勤,唐晶一臉霸氣的表示“我有幾件重要的事情在這裡完成,第一件事,我要解僱你!”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雖然凌玲後來找到唐晶希望能夠讓她重新回到辰星,但是唐晶的態度非常的堅決,沒有一絲的商量,直接明確的告訴凌玲“我讓你走的時候,說過還會讓你回來嗎?如果犯過的錯誤是這麼容易彌補的,那還怎麼讓別人引以為戒,我再次告訴你,搬弄是非在我的團隊裡,從來都是比算錯重要數據甚至比丟掉重要客戶更嚴重的問題,是不可原諒的品質問題”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得到唐晶如此的回答,知道無法正常回去工作的凌玲出了門之後便痛哭流涕打起了電話“我跟你說,這太不公平了!”,這就算不公平了嗎?你當初的出現逼得羅子君一家三口支離破碎怎麼不說不公平?給你兒子報了五萬的冬令營怎麼不說不公平?用別人的錢養你的兒子怎麼不說不公平?凌玲這樣的人根本就不值得任何同情。

二、這樣的安排,劇情所致。

解僱凌玲的確大快人心,畢竟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但是背後的原因卻值得深思,唐晶如今已經和羅子君徹底決裂,昔日的閨蜜好友變成了自己最討厭的人。因此,解僱凌玲應該不是為了羅子君報仇,更多的是為了她自己,或許按照她的邏輯若不是當初凌玲的出現,羅子君和陳俊生會一直安安穩穩的幸福生活下去,凌玲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但是作為公司中高層之一的負責人以搬弄是非為自己工作重心。被解僱真的是取悅了觀眾。


三、最後探究這樣的“被解僱”時候合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大家好聚好散!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決定解除”。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協商一致解除”的爭議並不大。而爭議常常出在“單方解除”這一問題上,稍有不慎,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困境。在此,本文著重分析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分別為“過錯性解除”、“無過失性辭退”及“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除

過錯性解除,又稱即時解僱,是指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行使過錯性解除這一“權利”時,常常會向擬解僱的勞動者發送“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當然,我們還是先了解一下第三十九條的具體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條款看似簡單明確,但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不知有多少用人單位栽在對這一條款的輕視怠慢上,而付出敗訴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代價。以上六項,除第六項外,前五項任何一項背後都有極其嚴苛的舉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比如公司要想適用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麼首先公司得有成文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其次,光有還不行,公司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之時,還須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民主程序,即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最後,公司還應及時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而有的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程序上存在諸多瑕疵,如沒有培訓記錄、簽字確認等,在此不一一而論。只是強調用人單位建立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確有必要,在爭議面前能起到力挽狂瀾的作用。

深井兵儿
2017-08-02

謝邀,事情唐晶回到辰星後任命為副總,對於凌玲的諂媚,她說了我來的第一件事就是解僱你。對於凌玲的祈求在回到公司上班,唐晶說了一句話

我讓你走的時候,說過還會讓你回來嗎?如果犯過的錯誤是這麼容易彌補的,那還怎麼讓別人引以為戒,我再次告訴你,搬弄是非在我的團隊裡,從來都是比算錯重要數據甚至比丟掉重要客戶更嚴重的問題,是不可原諒的品質問題”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凌玲抱怨說,這不公平。事出必有因,當初凌玲破壞羅子君一家三口,用別人的錢養自己的兒子,你怎麼不說不公平。你這樣的人不值得同情

任何人解僱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被解僱了,想想自己當初做了什麼,才走到這樣一個地步?為何不反省自己。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第一一切的原因都是自己造成反省自己

第二你真的做好自己本職工作了嘛?

第三出色的話會被解僱?腳踏實地,對得起自己,和別人


其實我也這樣覺得,如果凌玲沒出現,羅子君也不會離婚,也不會造成現在這樣,老公跑了,閨蜜掰了,都是賤小三害得


這就應了那句話,你這樣的人不值得同情。

小努力的韩韩
2017-08-01

的確,從勞動法律的層面來看,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處理上絕非如劇中這般簡單粗暴,其背後有一系列的政策法律限制。分析如下:

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大家好聚好散!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決定解除”。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協商一致解除”的爭議並不大。而爭議常常出在“單方解除”這一問題上,稍有不慎,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困境。在此,本文著重分析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分別為“過錯性解除”、“無過失性辭退”及“經濟性裁員”。

一、過錯性解除

過錯性解除,又稱即時解僱,是指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行使過錯性解除這一“權利”時,常常會向擬解僱的勞動者發送“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當然,我們還是先了解一下第三十九條的具體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條款看似簡單明確,但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不知有多少用人單位栽在對這一條款的輕視怠慢上,而付出敗訴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代價。以上六項,除第六項外,前五項任何一項背後都有極其嚴苛的舉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比如公司要想適用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那麼首先公司得有成文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其次,光有還不行,公司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之時,還須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民主程序,即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最後,公司還應及時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而有的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程序上存在諸多瑕疵,如沒有培訓記錄、簽字確認等,在此不一一而論。只是強調用人單位建立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確有必要,在爭議面前能起到力挽狂瀾的作用。

二、無過失性辭退

該條涉及到大家熟知的一個月“代通知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此條款項下,用人單位同樣承擔著較重的舉證責任和程序義務。因為“不能勝任工作”比較難確定,所以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合法的考核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相關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而考核的過程也應公開公正,並固定相關考核證據。在第一次考核後,確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並不能即時解除,而應對其調崗或培訓,再次考核,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方可在履行完通知手續或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依該條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要想單方地、合法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絕非易事。任一條件缺失,在現行法律政策下,都極易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唐晶解僱凌玲的劇情看著過癮,但其背後卻暗藏巨大的法律風險!而凌玲也並非沒有救濟途徑,在律師的幫助下,她完全可以就辰星的單方解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但是既然00選擇了見不得人的報復方式,那隻能說,她活該!

职场玛格丽特
2017-08-02

據理力爭。

讓企業找出辭退你的理由,只有合理的情況下才可以辭退。如果是惡意辭退,可以直接申訴或者仲裁。在提出申訴之前,要記得抓住企業的把柄。

目前來看,仲裁首先還是傾向於勞動者的。在電視劇中,因為凌玲做盡了壞事,編劇要是不給她一個很慘的結局,觀眾也不滿意,但是事實上,類似“看你不順眼”我就要把你裁掉的事情並不多見,企業一定要找一個正當的理由。

要是不想走,首先別讓企業抓你的把柄,如果真的幹夠了話,最好也要和企業好聚好散。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星妈萌娃
2017-08-01

我覺得人不能白白被欺負,如果不是自己過錯,卻遭小人暗算,一定要儘可能蒐集證據,將小人高上法庭,讓他受到應有的懲罰,不能讓別人欺負自己,被人看不起!但是如果找不到有力證據,一定要努力提升自己,人只有強大了,別人才會高看你,被欺負的原因無非是自己沒有能力!只有讓自己更加強大,才能將對方欺負回去!

F元素
2017-08-01

1首先不能生氣,因為身體是自己的

2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3好好找機會發洩出氣下,但必須保證不違法

《我的前半生》唐晶解僱凌玲,現實中面對不合理的“被解僱”,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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