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濟事件的根本點在哪?

配合警方調查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無論什麼職業,什麼職務,什麼身份都必須對法律保持敬畏,不容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凌駕法律之上,這是仁濟醫院事件核心所在,當事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警方要求,現在網絡上討論的爭論的都聚焦在事件本身誰對誰錯。
10 個回答
安平君是个读书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咖醫生可以不被傳喚到派出所對筆錄,那他留在打架現場,物證怎麼固定不被破壞?人證怎麼保證不被串通?現在說的清患者家屬斷了的三根骨頭是誰打的嗎?患者家屬按警方通報預約時間到的沒有插隊呀?衝突發生時在趙醫生診室裡那位著名明星的丈母孃又是多少號呢?患者家屬不是早上就掛號一直等到醫生要求的三點嗎?總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特別想聽聽不是大咖醫生的草根當事患者家的聲音。

思有邪斋

上海警方的執法能力,我現在真的不敢恭維。就這次事件來說,不論患者是否插隊吧,至少是擾亂了醫生當時的工作環境。趙醫生從維護自身的工作環境來說,讓他們出去無可厚非。即便發生肢體衝突,更大的可能性是患者的原因。有可能是患者平時霸道慣了,或者是根本不懂規矩。總之一點,患者造成這次事件的原因更可能大。警察在接警後,首先在保證事態平靜的情況下,進行事情的調查。而不是提現自己的專治能力。尤其是趙大夫根本不可能逃跑和給警察造成威脅的情況下,採用強制手段。即便是後來的警方通告,也沒有說明患者是否遵守醫院的相關規則。也就是說最終都沒有一個對錯的描述。這不就成了奔馳女所說的“按鬧解決”了嗎?尋根溯源,我們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對錯之分才好吧。

說到奔馳女,又想到了一個上海警方的事情。網上說去找薛某某討債的商戶,在派出所沒有經過很詳細的事件調查後,居然盲目地作出了“只是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的結論。這也讓只代理薛某某名譽侵權案件的周律師幾次三番地借用。

上海警方的這些做法,我認為應當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讓我們的法制建設更加完備。

我喜欢7236

我也說幾句,一,個人認為警方在這件事的處理上沒有錯誤,為什麼?起因在於趙醫生太牛了,既不把患者當回事也不把警察放在眼裡,就因為自己有相當的學術造詣。二,趙醫生自稱對患者進行了“嚴厲警告”,有多嚴厲不知道,但是趙醫生應該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一個患病老人,不能和氣一點嗎?不能通知醫院保衛部門來解決嗎?為什麼要和一個病人發生肢體衝突?三,網上一直說患者插隊,我看到的是患者己經排過一次隊了並約定了下次看病的具體時間,而醫生又不履約,態度又很強硬,換位思考,如果你是患者你會怎麼樣?四,雙方既然有約定就應該執行,如果患者按時到了,你正在給一個病人珍治,患者等一等沒有問題也是應該的,但是如果你要他重新排隊在所有病人之後,那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老杜好

是非曲直已經很清楚,但警方的公告所說患者家屬骨折骨裂一事需要弄清楚,是新傷還是舊傷?如果是新傷,那趙醫生要負法律責任,若是舊傷,警方在未弄清事實之前,武斷地公佈於公告中,似乎有些不合適,起碼是比較輕率吧。如果傷者做全面檢查,若有愛滋是不是也寫在公告中?有人會說,雙方衝突不會得愛滋,那麼衝突之前有骨折總不能賴上趙醫生吧?另外預約看病,我們應該相信趙醫生說的,警方公告說預約了,證據呢?調查清楚了?武斷地寫在公告中似乎也欠妥。再說就是預約在下午3點,也不能讓趙醫生把正在疹治的病人推開,給這位看吧?人家預約在二點四十分,總排在三點鐘前面吧?另外出警的人員使用警具也應該考慮是否合適,總不能帶情緒出警吧?總之我支持趙醫生,覺得他是個好醫生,不應該被如此對待。

空空空空12345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換句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神聖不可侵犯。趙曉箐醫生毆打老人致人輕微傷(目前已知一根肋骨骨折),阻礙公務(在上海警方傳喚時與執法警官發生肢體衝突)。其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只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給予違法行為人趙曉箐二十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國法無情,這是依法治國的保證。這不是一句尊醫重衛就能免於處罰的!我們應該相信上海警方的執法水準,這時候全國一線執法民警都在看上海。某種程度上來說,上海警方這次處理結果會影響,中央推行依法治國的進程。

无欲大师389

錯!該事件的焦點根本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執法民警對涉事醫生強制傳喚,從法律層面講是沒有問題後,但從社會效果而言則極為不妥當的。因為涉事醫生被強制傳喚到派出所後連詢問筆錄都沒做即被送回醫院,這說明派出所領導已經意識到強制傳喚不但沒有這必要,而且會引起廣大網友的質疑,從而使派出所陷入被動的局面。事後相關警方也表示執法民警在處理這起事件中尚有餘地。事實上,涉事醫生處置完病人後自動就來到派出所接受詢問。由此可見,強制傳喚並非處理該事件過程中唯一的、必要的選擇。執法過程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很顯然,本事件中的執法民警沒有理解這一法制精神,一味地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了社會效果,進而引起多數網友的質疑和憤怒,這種結果不是我們所追求的。因此,該事件的焦點是強制傳喚是否執法民警的唯一選項。

A禅尘A

看了那麼多回答,五花八門,但都沒有切中事情的根本點,人性是自私的,而道德和秩序在自私面前都顯的渺小。其實這個事情本來是很小的一件事,但由於處理的不好,才變成了現在這樣。

首選需要梳理一下事情的經過:患者預約好的,在當天中午12:50趙醫生接診,診斷後由於缺片子,所以雙方約定下午15:30再次會面診斷。下午患者按約定拿著片子去找趙醫生診斷。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在上海各個醫院裡如果是醫生接診後,需要等片子的,都可以等到片子後不用再掛號排隊,直接去找接待你的醫生做最後的診斷即可,如果碰上有患者在看病,可以直接等看完就可以拿片子去了。所以這裡不存在醫鬧一說。從契約上來說,趙醫生和患者口頭約定也是一種契約,那麼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完成診斷,如果趙醫生和患者說看完這個患者就給你看,我相信患者不會不聽的。(至於當時的患者是不是明星的丈母孃,那就不知道了)

後面就出現了雙方毆打的情節,具媒體說是醫生往外推患者,患者往裡進,所以就打起來了,至於原因,到現在也沒有說清楚,所以不評論,但無論如何打架是不對的,因為一打架性質就變了,導致後面警察來了,拷走醫生。

重點來了:這個事情醫生責任60%患者40%,警察無責。不管什麼原因,都是醫生的處理不當,最大的問題就是打架,把患者打成骨折。如果說一開始只是小事,頂多也是民事糾紛,但一打架變成了刑事責任,如果患者鑑定輕傷以上,要判刑的。

所以大家應該理性看待事情的發展和結果,不要帶著偏見去判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總歸一句話:錢和脾氣引發的事故。

闻伯智库

我們看到的都是表象,不要輕易說得知真相。

這個事情看似簡單,其實很複雜,牽扯到方方面面,包括我們的社會文明程度問題,醫療體制問題,醫院秩序管理問題,個人的情緒控制問題,警方的處置方式方法問題,糾結在一起,導致事件的發生。

這是個小概率事件,是偶發事件,請不要過分渲染。當事三方,有一方剋制一點,事情不會走到這一步。

先說患者家屬韓某,記住不是患者本人。因為一上午沒看完病而著急,並且要等到下午3點半再接著看,心裡起急。

再說趙醫生,有名的專家,口碑很好,救死扶傷多年,不然不會有這麼多患者慕名而來等著他看病,忙的不可開交,中午快1點了還在看病,不知當時吃沒吃午飯?

因為CT片子問題,雙方約定下午3點半複診,至此都沒有問題。

問題是下午韓某帶患者前來,早到了10分鐘,這很正常。診室裡趙醫生正在為另一患者看病,韓某進去打個招呼無可厚非,趙醫生讓他出去等很正常,這是醫院慣例。不知道趙醫生當時說話的口吻怎麼樣?是不是不客氣觸怒韓某?韓某沒按規矩出去等,引起爭執,此疑點一。

趙醫生素有名氣,可能很少遇到不尊重他的人,可能對韓某說話更不客氣了?此疑點二。

接下來趙醫生憤怒了,沒有控制住情緒,親自動手推韓某出去,處理事情有誤?為什麼不找其他人幫忙處理?此疑點三?

當時韓某被推出去了,也憤怒了,不服,又衝進來,躺地上了,造成事件升級,怎麼受的傷?此疑點四?

後來報警了,警察出警到現場,要帶雙方當事人到派出所做筆錄,處置方式失當,筆者認為,可以先帶韓某走,瞭解情況,然後另外找時間約趙醫生了解情況,至少等趙醫生下班後。此疑點五?

出警警察不管三七二十一,要強行帶趙醫生走,使趙醫生出離憤怒,我辛辛苦苦救死扶傷,那麼多患者在等著我看病?你小警察就不能體諒嗎?此疑點五?

小警察被惹毛了,我出警你敢不從?敢叫板國家機器?上銬子,帶走!此疑點六?

事情已經發生,無可挽回,警局首先要澄清處置無過錯?此疑點七?

韓某以受傷害為名,要求賠償?此疑點八?

最終趙醫生被處理,從此消沉,以後給患者看病按部就班,上海失去一名兢兢業業的好醫生?此疑點九?

事情簡單嗎?

医患家

仁濟醫院事件的根本點是:警察做法合法不合情,趙主任做法合情不合規,醫院保安角色的缺失造成了事件的擴大。


仁濟醫院的事件已經過去了幾天,警方、中國醫師協會、塘橋派出所所長、趙主任事後均已相繼表態,那麼這個事件的根本點在哪呢?


一、趙主任。與加隊的患者糾紛,完全合規,是醫生正當的權利,唯一稍欠缺的是後面應該是醫院保安介入接手,而不是趙主任直接面對。本身加號就是在正號看完之後才能看,也不可能精確到幾點幾分看,具體需要聽醫生的安排。患者就診,就必須要遵守醫院的規則,只有維護醫院正常的就診秩序,才能保證所有患者的利益最大化。唯一遺憾的是,後面出現糾紛時,應該由醫院保安全面接手,而不是趙主任自己直面面對。與警察的糾紛:合情不合規。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所有人必須保存對法律的敬畏,醫生也沒有豁免權,即使警察的做法有待商榷,可以事後再申訴甚至要求賠償,但必須要無條件服從警察的辦案流程。趙主任的做法根本目的雖然是為了已經掛號的其他患者的利益,醫者仁心,合乎人情,但確實不合規。


警察的做法:合法不合情。正如事後當地派出所所長黃波接受採訪時所說的“回頭來看這件事情,儘管民警在處警的整個過程中都是符合工作程序的,但是,合法不夠合情。怎麼兼顧法與情、剛與柔,把握好工作的時、效、度,是值得我們思考和需要進一步改進的。”醫院畢竟是個特殊的場所,發生的糾紛在醫生正在診療的過程中,而且這名醫生還是全國頂尖的大咖,什麼時候把趙主任帶走更合適?這件事是否緊急到必須要馬上帶走處理?是否充分考慮其他患者的利益?並不是說大咖就可以高人一等,而是說他正在進行的特殊醫療診療行為,很多患者都是慕名從全國而來就診,這個號很可能是很多人熬夜掛了很久才掛上的,不是說換醫生就能換和解決問題的,否則也就不會有那名患者的焦躁不安。或者換一種思路,作為一名正在進行診療活動的醫學頂級專家,不有什麼社會危害性,事件的糾紛也是一般性質的糾紛,晚點帶走是否更合適?


保安問題。這件事上,很大問題出現在醫院的安保系統上。醫院是個特殊的公眾場所,應該絕對保證醫療的就診秩序和安全,才能保證所有患者的利益,國外甚至有警察配槍在醫院執勤。這件事情之所以鬧起來,很大程度上缺少了醫院保安介入這個重要的角色,否則也不會有後面那麼多事情了。

法律的本質是懲惡揚善,是保護社會的穩定和大多數人的利益。一件事情處理的對與錯,是看這樣做是否符合大多數的利益,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價值觀,是否能引導大家避惡從善。其實警察、醫生、患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尊重法律,維護警察辦案的絕對權威,才能最大程度上震懾犯罪分子,才能保護大家的安全。而尊重醫生,重視規矩意識,才能保證所有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療。

自强不息真君子-永远前行大中华

個人意見,人命大於天。司法的尊嚴建立在尊重人性和尊重生命的尊嚴基礎上。如果醫生在面對病情嚴重的病患需要儘快解決的時候,強調法律的尊嚴高於一切,這就是漠視其他病人的生命權益,是缺乏對於生命的尊嚴給予足夠尊重的思維,在道德水平上、在法理水平上,都是很低級的。

無論具體事件的過程中,是非屈直究竟如何,病人家屬強行闖入診室的行為,警方似乎完全忽視,醫院管理者也完全忽視了,這才是整個事件最需要關注的事情。診室的秩序究竟誰有義務來維持?恰恰是把這位醫生棄若敝履的警察和醫院管理者。整個事件中他們選擇性地失聲了,對於這個細節完全“忘記”了,而且在不厭其煩地說那麼多細節的同時,對於這個細節,也完全不加討論。

實際上,這個事件本質,不是醫生跟病人之間的關係,而是:

病人與病人之間的矛盾!

病人與病人之間的矛盾!

病人與病人之間的矛盾!

不是醫患矛盾,而是因為醫療資源供給側嚴重不足和地區差異太大,導致的病-病矛盾!

而無辜的醫生,恰恰是因為為了緩和這種病患與病患之間的矛盾,挺身而出,做了那些“把他帶走”的人該做好的事情,而那些人回報他的,就是“把他帶走”。這才是整件事情最難以讓人接受的地方。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