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區:車輛被“盜”報警被查是“烏龍”一場,警方卻將報警人刑事拘留了, 你怎麼看?

1 個回答
律典通
2019-05-21

你好,我是律典通,專業解答各類法律問題,歡迎關注!


簡單描述一下這件事情:5月16日深夜11時44分許,金山公安分局朱涇派出所接到姚某報案,稱其一輛停在小區門口的轎車被盜。

經民警詢問,姚某交代,其當晚18時許和朋友喝酒,散席後朋友送他回家。之後姚某又接到另一位朋友朱某的電話,讓其去吃夜宵。姚某為貪圖方便,竟駕駛自己的轎車至汽車站附近,停好車後打車赴約。直至當晚23時許,朱某駕車將姚某送回家裡。而此時的姚某早已酒後“失憶”,發現自己的轎車沒有停放在小區內,以為是被別人偷走了,遂撥打了報警電話。

民警將姚某帶至醫院進行酒精測試,經檢測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96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駕駛。


警方之所以將姚某拘留,主要是因為其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所以姚某被刑拘也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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