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U盤 朗科科技 法律 深圳 電腦 深知元 2019-08-02
"

近年來,一種代替軟盤的移動電子存儲產品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有人稱之為閃存盤,有人稱為U盤。那麼“優盤”呢?究竟是通用名稱還是可以用來表示 某公司特定產品的商標?

"

近年來,一種代替軟盤的移動電子存儲產品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有人稱之為閃存盤,有人稱為U盤。那麼“優盤”呢?究竟是通用名稱還是可以用來表示 某公司特定產品的商標?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案情及判決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朗科公司”)於1999年註冊了“優盤”商標,使用在移動存儲產品上。

"

近年來,一種代替軟盤的移動電子存儲產品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有人稱之為閃存盤,有人稱為U盤。那麼“優盤”呢?究竟是通用名稱還是可以用來表示 某公司特定產品的商標?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案情及判決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朗科公司”)於1999年註冊了“優盤”商標,使用在移動存儲產品上。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2002年10月,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就該商標提出商標爭議。

2004年10月,商評委作出《關於撤銷第1509704號“優盤”商標爭議裁定書》。深圳朗科公司因此不服,於2005年1月28日將商評委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原告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優盤”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因為外觀是構成商標識別性的重要因素,這個商標用於識別的部分既不是“優”字也不是“盤”字,而是“優盤”作為一個整體不可拆分。

對此,商評委認為“優盤”是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從“優盤”漢字本身的含義來看,是對這類商品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的直接敘述,缺乏顯著特徵。而原告也一直將“優盤”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客觀上淡化了優盤作為商標的顯著性。

同時,眾多同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已經普遍將“優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如果允許原告將該商標獨佔,就會妨礙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正當合理使用這一名稱,也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2004年10月13日,中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關於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人)申請撤銷某公司(被申請人)“優盤”商標一案的行政裁定。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採納了申請人的觀點,認為“優盤”商標缺乏商標顯著性的規定,決定撤銷“優盤”商標註冊。其法律依據是被申請人違反了當時的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即“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案件借鑑意義

一、涉案商標違反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註冊的“優盤”商標由於其本身的特點是對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的的描述,因而直接違反了第十一條的第二款;同時由於商標權人即被申請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刻意淡化其區別功能,積極將其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來使用,進而導致公眾在認知傳播該商標時,也將其作為通用名稱來使用,最後形成該商品被廣泛地當作商品名稱來使用的這樣一個客觀事實;基於上述兩點原因,該商標已經不具備區隔功能,喪失了顯著性。

1、違反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點,被申請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

“優盤”的“盤”字在0901類商品上就是對存儲器的描述,而“優”字根據現代漢語理解就是優秀、優良的意思,“優秀的存儲盤”就是對產品質量、功能和用途的描述,這是該商標被淡化的內因。

2、被申請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刻意淡化其區別功能,積極將其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來使用,最終導致該商標為廣大公眾所接受成為商品通用名稱,違反了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點的規定。

由於被申請人的原因,公眾在認知傳播該商標時,也將其作為描述產品功能和用途的通用名稱來使用。公眾在認知被申請商標時,“優盤”到底是商標還是某種商品的名稱,做出這個判斷的前提有三個,第一是商標構成元素的第一含義即字面的意思,二是取決於商標權人自身的使用(包括推廣和宣傳等手段)即商標的第二含義的明確程度,三是受到公眾之間的相互傳播時的影響。

優盤產品自上市以來,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市場銷量為12.21萬片;2002年為331.11萬片。被申請人自己聲稱其市場佔有率為50%以上,那麼按照這個數據,截至2002年底被申請人至少銷售了160萬片“優盤”牌的優盤。

如果按照一個用戶會把他購買這種產品的信息告知兩個人來計算的話,基於上述兩個方面,那麼差不多會有500萬人把“優盤”當作產品的名稱來呼叫,如果再加上網絡和紙媒體的宣傳,這個數字(將優盤作為產品名稱來使用的人數)簡直無法計算。被申請人自己對商標使用不當是該商標被淡化的外因。

3、涉案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涉案商標“優盤”僅僅描述商品特點,並且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必然缺乏顯著性這是該商標在註冊後對十一條的全面違反,理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撤銷!

二、商標法十一條與四十一條在立法中的作用

商標法第四十一該條第一款規定(節選):“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違反四十一條第一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申請時就已經違反了十一條的規定,但是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另一種是在申請時並不違反有關規定,而是在獲得註冊後違反了十一條的規定。

在本案中,商評委裁定被申請商標是在註冊後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此依照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該商標,這是對法律的準確適用。

辨析

“商品通用名稱”、“特定名稱”與“商標”含義的辨析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而“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用來區別同種類中的不同商品(特定商品、特定物)。不論是“通用名稱”還是“特定名稱”都屬於“商品名稱”的概念範疇,有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即隨著時間的變化或是空間的位移,產品的名稱會產生變化。

“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公眾對於商標的認知狀態穩定,不會隨時間和空間的轉移而變化。

商品商標有第二含義,使人能夠聯想到商品的提供者,標明瞭商品的社會屬性。

商品通用名稱直接表明或使人能夠想到商品的物理屬性,用以區別其他商品。商品的通用名稱都由文字構成,如果按照文字的描述功能劃分,大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最常見的直接描述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使用方法、製造工藝等特點的,比如“電腦”、 “暖水瓶”等等;其二、是文字本身沒有明確含義的臆造詞,比如“阿司匹林(aspirin)”。

"

近年來,一種代替軟盤的移動電子存儲產品已經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有人稱之為閃存盤,有人稱為U盤。那麼“優盤”呢?究竟是通用名稱還是可以用來表示 某公司特定產品的商標?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案情及判決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朗科公司”)於1999年註冊了“優盤”商標,使用在移動存儲產品上。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2002年10月,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就該商標提出商標爭議。

2004年10月,商評委作出《關於撤銷第1509704號“優盤”商標爭議裁定書》。深圳朗科公司因此不服,於2005年1月28日將商評委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原告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優盤”商標是具有顯著性的。因為外觀是構成商標識別性的重要因素,這個商標用於識別的部分既不是“優”字也不是“盤”字,而是“優盤”作為一個整體不可拆分。

對此,商評委認為“優盤”是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從“優盤”漢字本身的含義來看,是對這類商品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的直接敘述,缺乏顯著特徵。而原告也一直將“優盤”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客觀上淡化了優盤作為商標的顯著性。

同時,眾多同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已經普遍將“優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如果允許原告將該商標獨佔,就會妨礙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正當合理使用這一名稱,也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2004年10月13日,中國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關於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人)申請撤銷某公司(被申請人)“優盤”商標一案的行政裁定。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採納了申請人的觀點,認為“優盤”商標缺乏商標顯著性的規定,決定撤銷“優盤”商標註冊。其法律依據是被申請人違反了當時的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即“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案件借鑑意義

一、涉案商標違反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註冊的“優盤”商標由於其本身的特點是對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的的描述,因而直接違反了第十一條的第二款;同時由於商標權人即被申請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刻意淡化其區別功能,積極將其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來使用,進而導致公眾在認知傳播該商標時,也將其作為通用名稱來使用,最後形成該商品被廣泛地當作商品名稱來使用的這樣一個客觀事實;基於上述兩點原因,該商標已經不具備區隔功能,喪失了顯著性。

1、違反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點,被申請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

“優盤”的“盤”字在0901類商品上就是對存儲器的描述,而“優”字根據現代漢語理解就是優秀、優良的意思,“優秀的存儲盤”就是對產品質量、功能和用途的描述,這是該商標被淡化的內因。

2、被申請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刻意淡化其區別功能,積極將其作為商品通用名稱來使用,最終導致該商標為廣大公眾所接受成為商品通用名稱,違反了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點的規定。

由於被申請人的原因,公眾在認知傳播該商標時,也將其作為描述產品功能和用途的通用名稱來使用。公眾在認知被申請商標時,“優盤”到底是商標還是某種商品的名稱,做出這個判斷的前提有三個,第一是商標構成元素的第一含義即字面的意思,二是取決於商標權人自身的使用(包括推廣和宣傳等手段)即商標的第二含義的明確程度,三是受到公眾之間的相互傳播時的影響。

優盤產品自上市以來,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市場銷量為12.21萬片;2002年為331.11萬片。被申請人自己聲稱其市場佔有率為50%以上,那麼按照這個數據,截至2002年底被申請人至少銷售了160萬片“優盤”牌的優盤。

如果按照一個用戶會把他購買這種產品的信息告知兩個人來計算的話,基於上述兩個方面,那麼差不多會有500萬人把“優盤”當作產品的名稱來呼叫,如果再加上網絡和紙媒體的宣傳,這個數字(將優盤作為產品名稱來使用的人數)簡直無法計算。被申請人自己對商標使用不當是該商標被淡化的外因。

3、涉案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涉案商標“優盤”僅僅描述商品特點,並且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必然缺乏顯著性這是該商標在註冊後對十一條的全面違反,理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撤銷!

二、商標法十一條與四十一條在立法中的作用

商標法第四十一該條第一款規定(節選):“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違反四十一條第一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申請時就已經違反了十一條的規定,但是申請人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另一種是在申請時並不違反有關規定,而是在獲得註冊後違反了十一條的規定。

在本案中,商評委裁定被申請商標是在註冊後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此依照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該商標,這是對法律的準確適用。

辨析

“商品通用名稱”、“特定名稱”與“商標”含義的辨析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而“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用來區別同種類中的不同商品(特定商品、特定物)。不論是“通用名稱”還是“特定名稱”都屬於“商品名稱”的概念範疇,有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即隨著時間的變化或是空間的位移,產品的名稱會產生變化。

“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公眾對於商標的認知狀態穩定,不會隨時間和空間的轉移而變化。

商品商標有第二含義,使人能夠聯想到商品的提供者,標明瞭商品的社會屬性。

商品通用名稱直接表明或使人能夠想到商品的物理屬性,用以區別其他商品。商品的通用名稱都由文字構成,如果按照文字的描述功能劃分,大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最常見的直接描述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使用方法、製造工藝等特點的,比如“電腦”、 “暖水瓶”等等;其二、是文字本身沒有明確含義的臆造詞,比如“阿司匹林(aspirin)”。

註冊商標變成“通用名稱”被撤銷-“優盤”商標案

傳播當中由於某種原因喪失顯著性。這也分為兩種情況,1、在傳播中由於商標具有描述商品特點進而成為通用名稱,比如“電梯”、“暖水瓶”;2、商標被淡化為通用名稱的具體原因不明,比如“阿司匹林”。這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子,這種藥品既和“乙烯水楊酸”這個化學名稱沒有關聯,也不能描述該藥物的解熱鎮痛的功能,就是由於廣泛使用,逐漸被淡化形成了通用的商品名稱。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本案的“優盤”與“暖水瓶”的情況十分相似,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被淡化的風險,該商標的構成元素就好比生物的基因,因描述了產品的功能和質量(優秀的存儲盤)而存在致命的缺陷。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