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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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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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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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申請人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2、(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3、“葫蘆兄弟”的百度百科搜索結果;

4、《葫蘆兄弟》動畫片DVD封面;

5、《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所獲榮譽;

6、《葫蘆兄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7、影片目錄;

8、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的在先著作權,是美術作品中的繪畫(角色造型),並非漢字“葫蘆娃”。申請人在先享有的作品是葫蘆娃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與被申請人的“葫蘆娃一家人”文字商標未構成相同。事實上,葫蘆娃角色名稱與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已共存多年,相安無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事實來證明給其造成損害。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著作權的有關規定、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

2、商標註冊信息列表;

3、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全國門店列表、獲獎證明;

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註冊商標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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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申請人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2、(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3、“葫蘆兄弟”的百度百科搜索結果;

4、《葫蘆兄弟》動畫片DVD封面;

5、《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所獲榮譽;

6、《葫蘆兄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7、影片目錄;

8、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的在先著作權,是美術作品中的繪畫(角色造型),並非漢字“葫蘆娃”。申請人在先享有的作品是葫蘆娃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與被申請人的“葫蘆娃一家人”文字商標未構成相同。事實上,葫蘆娃角色名稱與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已共存多年,相安無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事實來證明給其造成損害。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著作權的有關規定、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

2、商標註冊信息列表;

3、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全國門店列表、獲獎證明;

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註冊商標詳細信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申請註冊,2015年2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於2015年12月30日名義變更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1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中。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我局適用相關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如下:

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葫蘆娃”系《葫蘆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稱,在動畫領域有一定知名度,我局對此項事實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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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申請人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2、(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3、“葫蘆兄弟”的百度百科搜索結果;

4、《葫蘆兄弟》動畫片DVD封面;

5、《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所獲榮譽;

6、《葫蘆兄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7、影片目錄;

8、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的在先著作權,是美術作品中的繪畫(角色造型),並非漢字“葫蘆娃”。申請人在先享有的作品是葫蘆娃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與被申請人的“葫蘆娃一家人”文字商標未構成相同。事實上,葫蘆娃角色名稱與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已共存多年,相安無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事實來證明給其造成損害。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著作權的有關規定、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

2、商標註冊信息列表;

3、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全國門店列表、獲獎證明;

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註冊商標詳細信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申請註冊,2015年2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於2015年12月30日名義變更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1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中。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我局適用相關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如下:

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葫蘆娃”系《葫蘆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稱,在動畫領域有一定知名度,我局對此項事實予以認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但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申請人從事的動畫等行業差異性較大,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的受眾群體為不特定的一般大眾,而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的受眾群體多為少年兒童。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局認為爭議商標在餐廳等服務上的註冊使用並不易使一般公眾將服務的提供者與申請人相聯繫,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申請人就“葫蘆娃”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亦未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誤購併造成申請人的利益實際受損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其次,關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條是關於商標專用權主體範圍和取得商標專用權途徑的規定,鑑於申請人依據該條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申請人未舉證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上述情形,故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出的評審請求我局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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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一休知識產權是一支擁有百餘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諮詢等服務,並由具有思維前瞻的複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申請人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2、(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3、“葫蘆兄弟”的百度百科搜索結果;

4、《葫蘆兄弟》動畫片DVD封面;

5、《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所獲榮譽;

6、《葫蘆兄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7、影片目錄;

8、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的在先著作權,是美術作品中的繪畫(角色造型),並非漢字“葫蘆娃”。申請人在先享有的作品是葫蘆娃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與被申請人的“葫蘆娃一家人”文字商標未構成相同。事實上,葫蘆娃角色名稱與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已共存多年,相安無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事實來證明給其造成損害。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著作權的有關規定、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

2、商標註冊信息列表;

3、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全國門店列表、獲獎證明;

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註冊商標詳細信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申請註冊,2015年2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於2015年12月30日名義變更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1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中。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我局適用相關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如下:

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葫蘆娃”系《葫蘆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稱,在動畫領域有一定知名度,我局對此項事實予以認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但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申請人從事的動畫等行業差異性較大,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的受眾群體為不特定的一般大眾,而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的受眾群體多為少年兒童。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局認為爭議商標在餐廳等服務上的註冊使用並不易使一般公眾將服務的提供者與申請人相聯繫,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申請人就“葫蘆娃”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亦未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誤購併造成申請人的利益實際受損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其次,關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條是關於商標專用權主體範圍和取得商標專用權途徑的規定,鑑於申請人依據該條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申請人未舉證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上述情形,故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出的評審請求我局亦不予支持。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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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觀點:

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

2、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

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以下是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88612號

申請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哈爾濱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黑龍江省華順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第13695541號“葫蘆娃一家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葫蘆娃”系申請人於1986年創作發表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該動畫片由申請人負責投資、組織製作、發行傳播,其著作權、作品名稱權、角色名稱權歸屬於申請人所有。被申請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與著作權權人創作的動畫片知名作品《葫蘆兄弟》中的知名角色名稱“葫蘆娃”高度近似的“葫蘆娃一家人”搶注為商標,損害了申請人在先知名角色名稱權,也破壞了市場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長期以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利、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搶注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搶注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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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申請人准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2、(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3、“葫蘆兄弟”的百度百科搜索結果;

4、《葫蘆兄弟》動畫片DVD封面;

5、《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所獲榮譽;

6、《葫蘆兄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7、影片目錄;

8、被申請人註冊商標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擁有的在先著作權,是美術作品中的繪畫(角色造型),並非漢字“葫蘆娃”。申請人在先享有的作品是葫蘆娃角色形象的美術作品,與被申請人的“葫蘆娃一家人”文字商標未構成相同。事實上,葫蘆娃角色名稱與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已共存多年,相安無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事實來證明給其造成損害。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為複印件)

1、著作權的有關規定、在先著作權的適用要件;

2、商標註冊信息列表;

3、被申請人營業執照、全國門店列表、獲獎證明;

4、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註冊商標詳細信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申請註冊,2015年2月21日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止。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於2015年12月30日名義變更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證據1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具體規定中。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我局適用相關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如下:

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角色名稱可以作為一種財產性權益予以保護,但鑑於其並非法律明確設定的權利,對於該權益保護的條件和範圍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葫蘆娃”系《葫蘆兄弟》作品中角色名稱,在動畫領域有一定知名度,我局對此項事實予以認可。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但爭議商標“葫蘆娃一家人”文字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相比較,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均有一定區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申請人從事的動畫等行業差異性較大,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的受眾群體為不特定的一般大眾,而申請人享有在先角色名稱權益的“葫蘆娃”的受眾群體多為少年兒童。故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局認為爭議商標在餐廳等服務上的註冊使用並不易使一般公眾將服務的提供者與申請人相聯繫,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申請人就“葫蘆娃”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亦未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誤購併造成申請人的利益實際受損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其次,關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保護的是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條是關於商標專用權主體範圍和取得商標專用權途徑的規定,鑑於申請人依據該條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申請人未舉證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上述情形,故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出的評審請求我局亦不予支持。

“葫蘆娃”VS“葫蘆娃一家人”商標案:未損害在先角色名稱權益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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