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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曾經風光一時,現今卻是危機四伏。今年6月,有近90家P2P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爆雷,7月上旬又有30多家平臺爆雷,其中杭州市成為重災區。吃瓜群眾不僅要問:互聯網金融及P2P網貸平臺到底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一、互聯網金融是種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化,始於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根據該指導意見,所謂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國家之所以決定鬆綁並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其直接目的是在網絡社會中解決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足,為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便利條件,提高社會閒散資金的利用效率。恰如指導意見所言,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互聯網支付

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即屬於互聯網支付。

(2)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

(3)股權眾籌融資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4)互聯網基金銷售

即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

(5)互聯網保險

即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6)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即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

二、P2P網貸平臺在法律上是個信息中介機構

P2P網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態,指的個體網絡借貸,即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在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直接借貸過程中,其中的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直接借貸的互聯網平臺就是P2P平臺。按照規定,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因此,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作為中介機構,P2P平臺實行嚴格的備案管理制度。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作為個人直接貸款的中介機構,P2P平臺存在嚴格的執業限制,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出售理財產品等活動。

不僅如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而不能設置資金池存儲出借人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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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曾經風光一時,現今卻是危機四伏。今年6月,有近90家P2P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爆雷,7月上旬又有30多家平臺爆雷,其中杭州市成為重災區。吃瓜群眾不僅要問:互聯網金融及P2P網貸平臺到底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一、互聯網金融是種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化,始於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根據該指導意見,所謂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國家之所以決定鬆綁並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其直接目的是在網絡社會中解決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足,為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便利條件,提高社會閒散資金的利用效率。恰如指導意見所言,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互聯網支付

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即屬於互聯網支付。

(2)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

(3)股權眾籌融資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4)互聯網基金銷售

即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

(5)互聯網保險

即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6)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即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

二、P2P網貸平臺在法律上是個信息中介機構

P2P網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態,指的個體網絡借貸,即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在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直接借貸過程中,其中的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直接借貸的互聯網平臺就是P2P平臺。按照規定,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因此,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作為中介機構,P2P平臺實行嚴格的備案管理制度。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作為個人直接貸款的中介機構,P2P平臺存在嚴格的執業限制,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出售理財產品等活動。

不僅如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而不能設置資金池存儲出借人的資金。

鄧楚開:P2P網貸平臺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三、P2P網貸平臺爆雷是因為平臺的運作脫軌了

P2P平臺為什麼會爆雷?是這幾天網絡討論得比較熱烈的話題。有人結合杭州的P2P平臺倒閉潮,探討了這一問題。

6月27日,國資系平臺湖商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受理。

7月3日,佐助金服旗下平臺牛板金發佈公告,稱有9048萬元的借款項目發生逾期,準備清盤,7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江乾區分局對佐助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6日,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旗下規模高達232億元的P2P平臺人人愛家發佈公告顯示,由於近期行業環境的持續動盪,平臺代償出現重大困難,最終於2018年7月4日對投資人逾期。當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對孔明金融涉嫌非法吸取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發佈公告,對杭州祺天優貸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平臺累計成交金額68億元。公司負責人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7月6日,同為國資背景的佑米金融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以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截至目前,該平臺累計成交金額34.61億元,待收金額5.48億元。

7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對杭州雲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雲端金融累積成交金額達45億元,累計用戶13.3萬人,雲端金融是眾多p2p平臺中極少數真正由國企控股的金融信息服務平臺。

7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對多多理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9日,杭州又一家P2P平臺投融家爆雷,目前投融家累計借貸餘額達17.2億元,其辦公場所已經人去樓空。

有人分析,在房價高企的杭州,限價搖號政策加劇了新房與二手房價格倒掛現象,使購房者產生“買到即賺到”的預期和投機心理,紛紛入市搖號。杭州一些熱點樓盤平均每人需繳納上百萬的“誠意金”才可取得搖號資格,近僅期開盤的融信創世邸、萬科西雅圖、綠城梧桐郡等三大紅盤,就吸引了3.6萬戶家庭參與,合計凍結資金達到525.67億元。在市民急需用錢的情況下,P2P自然成為了取現渠道,P2P平臺在擠兌之下無法及時兌付,因而集體爆雷。

表面看,凍結資金搖號購房確實是P2P倒閉潮的直接原因之一,如若細究,則會發現P2P爆雷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平臺的運作脫軌了。

以已經查處的錢寶網為例,據媒體報道,去年12月底,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南京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錢寶網以高額收益為誘餌,持續“借新還舊”向社會公眾大量非法吸收資金,截至案發,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數額達300億元。前述杭州立案偵查的P2P平臺,均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前面講到,P2P平臺在法律上是個中介機構,其經營範圍是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從中賺取中介費,而不允許利用平臺為自身融資,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出售理財產品。投資方是通過P2P平臺與融資方發生關係,簽訂借貸合同,投資方的資金不進入P2P平臺賬戶,而是存入在資金存管機構中設置的專門賬戶之中。

如果P2P平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運作,投資方不是向平臺要求兌付投資,而是按照合同約定向通過P2P平臺融資的借款方要求返還借款,就不存在P2P平臺因擠兌而爆雷的問題。

現實中,很多P2P平臺不甘於只是作為服務中介賺取中介費,而是通過設置虛假的投資人與投資項目以高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用於資本運作或者投入房地產開發等經營項目。此時,投資人的投資對象就不再是其他融資人,而是平臺本身了,當平臺放出去的資金因為經濟形勢波動而無法及時收回時,必然出現資金鍊斷裂現象,從而“爆雷”案發。

此時,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爆雷”的P2P平臺就會因為未經依法批准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而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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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曾經風光一時,現今卻是危機四伏。今年6月,有近90家P2P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爆雷,7月上旬又有30多家平臺爆雷,其中杭州市成為重災區。吃瓜群眾不僅要問:互聯網金融及P2P網貸平臺到底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一、互聯網金融是種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化,始於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根據該指導意見,所謂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國家之所以決定鬆綁並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其直接目的是在網絡社會中解決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足,為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便利條件,提高社會閒散資金的利用效率。恰如指導意見所言,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互聯網支付

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即屬於互聯網支付。

(2)網絡借貸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

(3)股權眾籌融資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4)互聯網基金銷售

即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

(5)互聯網保險

即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6)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即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

二、P2P網貸平臺在法律上是個信息中介機構

P2P網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形態,指的個體網絡借貸,即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

在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直接借貸過程中,其中的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直接借貸的互聯網平臺就是P2P平臺。按照規定,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因此,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作為中介機構,P2P平臺實行嚴格的備案管理制度。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作為個人直接貸款的中介機構,P2P平臺存在嚴格的執業限制,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發放貸款、出售理財產品等活動。

不僅如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P2P平臺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而不能設置資金池存儲出借人的資金。

鄧楚開:P2P網貸平臺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三、P2P網貸平臺爆雷是因為平臺的運作脫軌了

P2P平臺為什麼會爆雷?是這幾天網絡討論得比較熱烈的話題。有人結合杭州的P2P平臺倒閉潮,探討了這一問題。

6月27日,國資系平臺湖商貸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受理。

7月3日,佐助金服旗下平臺牛板金發佈公告,稱有9048萬元的借款項目發生逾期,準備清盤,7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江乾區分局對佐助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6日,杭州孔明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旗下規模高達232億元的P2P平臺人人愛家發佈公告顯示,由於近期行業環境的持續動盪,平臺代償出現重大困難,最終於2018年7月4日對投資人逾期。當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對孔明金融涉嫌非法吸取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發佈公告,對杭州祺天優貸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平臺累計成交金額68億元。公司負責人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7月6日,同為國資背景的佑米金融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以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截至目前,該平臺累計成交金額34.61億元,待收金額5.48億元。

7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對杭州雲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雲端金融累積成交金額達45億元,累計用戶13.3萬人,雲端金融是眾多p2p平臺中極少數真正由國企控股的金融信息服務平臺。

7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對多多理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7月9日,杭州又一家P2P平臺投融家爆雷,目前投融家累計借貸餘額達17.2億元,其辦公場所已經人去樓空。

有人分析,在房價高企的杭州,限價搖號政策加劇了新房與二手房價格倒掛現象,使購房者產生“買到即賺到”的預期和投機心理,紛紛入市搖號。杭州一些熱點樓盤平均每人需繳納上百萬的“誠意金”才可取得搖號資格,近僅期開盤的融信創世邸、萬科西雅圖、綠城梧桐郡等三大紅盤,就吸引了3.6萬戶家庭參與,合計凍結資金達到525.67億元。在市民急需用錢的情況下,P2P自然成為了取現渠道,P2P平臺在擠兌之下無法及時兌付,因而集體爆雷。

表面看,凍結資金搖號購房確實是P2P倒閉潮的直接原因之一,如若細究,則會發現P2P爆雷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平臺的運作脫軌了。

以已經查處的錢寶網為例,據媒體報道,去年12月底,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南京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錢寶網以高額收益為誘餌,持續“借新還舊”向社會公眾大量非法吸收資金,截至案發,未兌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數額達300億元。前述杭州立案偵查的P2P平臺,均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前面講到,P2P平臺在法律上是個中介機構,其經營範圍是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從中賺取中介費,而不允許利用平臺為自身融資,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出售理財產品。投資方是通過P2P平臺與融資方發生關係,簽訂借貸合同,投資方的資金不進入P2P平臺賬戶,而是存入在資金存管機構中設置的專門賬戶之中。

如果P2P平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運作,投資方不是向平臺要求兌付投資,而是按照合同約定向通過P2P平臺融資的借款方要求返還借款,就不存在P2P平臺因擠兌而爆雷的問題。

現實中,很多P2P平臺不甘於只是作為服務中介賺取中介費,而是通過設置虛假的投資人與投資項目以高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用於資本運作或者投入房地產開發等經營項目。此時,投資人的投資對象就不再是其他融資人,而是平臺本身了,當平臺放出去的資金因為經濟形勢波動而無法及時收回時,必然出現資金鍊斷裂現象,從而“爆雷”案發。

此時,按照刑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爆雷”的P2P平臺就會因為未經依法批准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而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

鄧楚開:P2P網貸平臺是個什麼鬼,為什麼會爆雷

鄧楚開,行政法學博士,刑法學博士後。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律師法學研究會祕書長、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曾在省級檢察院公訴、研究室等部門從事檢察實務12年,因業務突出,被確定為第一批“全省檢察系統專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

業務領域主要為重大疑難複雜商事犯罪與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以及大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辦理了大量有重大影響的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及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商事犯罪案件,所辦案件不乏再審改判無罪、絕對不起訴、定罪免刑、重罪改輕罪、緩刑等成功案例,辦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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