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林證券、持續督導員因族興新材雙雙被“禁”三個月

IPO 投資 股票 財經 全景網 2017-06-18

全景網6月16日訊 股轉系統發佈監管公告稱,決定給予華林證券暫停從事部分推薦業務的紀律處分。

華林證券違規事實如下:

一、未能督導公司正確辦理股票暫停轉讓

2016 年 4 月 11 日華林證券在未完整收到族興新材股票暫停轉讓申請材料,也未向我司提交股票暫停轉讓申請的情況下,即為族興新材披露《長沙族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市申請獲證監會受理並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暫停轉讓的公告》,導致族興新材股票在該公告披露後,實際仍處於可交易狀態,直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我司發現其股票仍處於可交易狀態,隨即給其辦理了緊急停牌。在此期間,其股票有買單報入,但無實際成交。

華林證券作為族興新材的主辦券商,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業務指南》)“一、暫停轉讓申請(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持續督導指引》)第二十二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5.7 條的規定。

二、未能督導公司及時披露重大信息

2016 年 9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在族興新材分別向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中止審查申請、恢復審查申請且均獲同意的情況下,華林證券未能及時督導族興新材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進行信息披露。華林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持續督導指引》第二條的規定。同時,華林證券未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導致了上述違規事實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持續督導指引》第三十條的規定。

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在收到華林證券的申辯意見後,紀律處分委員會進行了重新審議。華林證券的申辯意見主要為:違規事件主要由持續督導人員未按公司制度勤勉盡責造成;華林證券並非族興新材 IPO 保薦機構,獲取 IPO 中止審查、恢復審查的信息存在困難,且持續督導人員對是否需要披露此信息有誤判;華林證券符合免予處分的情形。

對此,紀律處分委員會認為:持續督導人員的履職行為代表華林證券,而非個人行為;主辦券商應保持對公司的關注,亦存在相關渠道獲知該信息,此類信息屬於“重大信息”,應當披露;在處理時已充分考慮其相關情節,故對其意見不採納。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股轉系統對華林證券給予暫停從事部分推薦業務三個月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誠信檔案。從收到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我司暫不受理華林證券推薦公司股票掛牌和承接持續督導業務,原有持續督導義務不因此而免除。股票發行、併購重組等推薦業務不受影響。

同時,華林證券投資銀行部執行副總經理,族興新材持續督導人員賀小波因未能勤勉盡責,對以上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持續督導指引》第二條的規定,股轉系統決定對其採取暫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三個月的自律監管措施 (全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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