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IPO 新三板 華泰證券 金融 菁英財經 2017-04-29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作者:Annie

來源:微信公眾號K先生工作室(i-ksir)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推薦:《人民的名義》持續大熱,上回我們談到大風廠因股東人數超200,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那麼這一回我們換個角度,看看面對如此眾多的股東以及員工,大風廠應當如何激發員工活力,完善公司治理?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上回我們談到熱播劇《人民的名義》中的新大風廠因股東人數超200,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問題。這回我們依然以此為背景,但換個角度,看看面對如此眾多的股東以及員工,大風廠應當如何激發員工活力,完善公司治理?筆者認為,激發員工活力的關鍵在於從利益上綁定勞動者與公司,也就是說利益激勵機制至關重要。

以新三板為例,目前擬掛牌或者已掛牌公司對員工實施激勵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股權激勵,一種是員工持股計劃。

當然,也有人採用不同的分類標準,將股權激勵從廣義上進行理解,分為直接激勵和間接激勵。其中直接激勵是指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增資的方式,使被激勵員工直接成為公司股東;間接激勵則包括設立員工持股平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使員工間接享受公司權益的方式。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所遵照執行的相關規定來看,A股市場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這兩者是相對明確且獨立存在的,在發行定價、資金來源、個人所得稅、限售期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不過在新三板市場,這兩種激勵模式並沒有被如此鮮明地區別開來。Choice金融數據庫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15年至今,約有112家新三板企業發佈過員工持股計劃方案。但是其中不少方案的定增沒有價格和鎖定期的底線,很多方案還存在業績對賭計劃,而這是股權激勵最大的特徵。

新三板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除了對股權激勵的廣義、狹義理解不一之外,根本原因還是目前尚無專門針對新三板擬掛牌或已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指導規則、管理辦法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回到我們新大風廠這個案例上來說,面對如此眾多的股東,甚至更多的員工,掛牌公司該如何實施激勵呢?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讓他們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期權。根據《公眾公司監管辦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向公司股東,董監高,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發行股票。但是問題來了,除了公司原股東之外的幾類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所以看到這裡,我們發現,如果像大風廠需要股權激勵對象(核心員工)過多,那麼採取直接持股的方式將會存在人數限制的問題。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既然股權激勵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問題,那麼讓我們來看一下員工持股計劃:

2015年11月24日,股轉系統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以下簡稱“《監管問答二》”),其中提到:“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原因是擔心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

儘管設立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的持股平臺之路被堵死,股轉系統卻推薦了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來認購金融產品的思路。

《監管問答二》中提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原來放在有限合夥的錢來認購新發起的基金份額、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再由這些經過備案和核準的金融產品認購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既然股權激勵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問題,那麼讓我們來看一下員工持股計劃:

2015年11月24日,股轉系統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以下簡稱“《監管問答二》”),其中提到:“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原因是擔心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

儘管設立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的持股平臺之路被堵死,股轉系統卻推薦了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來認購金融產品的思路。

《監管問答二》中提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原來放在有限合夥的錢來認購新發起的基金份額、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再由這些經過備案和核準的金融產品認購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好買財富(834418)——認購資管計劃+定增

2016年11月25日,好買財富披露的《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現已經股東大會通過)顯示,其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為員工出資認購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全額認購好買財富在股轉系統定向增發的股票。

東創科技(430488)——認購基金份額+定增

2015年4月30日,東創科技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該員工持股計劃方案為公司向上海呈瑞銀中新三板資產管理專項基金定向發行,公司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全額認購該基金中的次級份額。

當然,除了認購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之外,這些金融產品還可以採取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並持有標的股票,如春茂股份(430463)就是如此。

2016年11月23日,春茂股份披露的《關於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完成股票購買的公告》顯示,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並由公司自行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並持有標的股票。截止2016年11月21日,該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的“國海卓越1016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二級市場共計完成公司股票的購買。

新大風廠案續篇|員工持股計劃問題研究

前面所提的認購金融產品的方案主要有兩項優點:

第一,受到股轉公司的官方認可。

第二,可以不穿透計算人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範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而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則需要穿透計算人數。

但是,這一方案在目前來看,實際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第一,股轉公司和中登公司目前暫無新三板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和開戶的相關明確規定,目前來看上述方案仍然存在著無法開戶的風險。不過也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監管層將按照上市公司的指導意見和監督管理辦法來實施。

第二,若掛牌公司未來IPO,那麼採用信託、資管計劃、私募股權基金等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在目前三類股東IPO政策未明晰的情況下,可能對IPO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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