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
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
定,我們作為深圳市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基
於獨立判斷的立場,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和投資者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審
閱,基於獨立判斷,發表意見如下:
一、關於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見
我們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資格條件、經營和管理經驗、業務專長等情況的基
礎上,仔細審閱了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議
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程序合法有效。
2.經核查,上述人員具備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未發現有《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最近三年內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3)被中國證監會宣佈為市場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無法確保在任職期間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於公司事務,切實履行高
級管理人員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3.本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我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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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任李煥昌先生為公司總經理;
(2)聘任華守夫先生、徐燕平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
(3)聘任周國銓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
(4)聘任劉軍先生為公司董事會祕書。
二、關於為參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事項的獨立意見
我們對公司本次為參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已事先認可,並發表如下獨立意
見:
常州康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常州康泰”)為公司參股子公司,信譽
良好,本次擔保行為不會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
不良影響。本次擔保由常州康泰其他股東提供反擔保,財務風險可控,不會損害
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內容及決策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
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作為
公司獨立董事,同意公司為常州康泰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申請
人民幣 3,000 萬元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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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為《深圳市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
立意見》之簽字、蓋章頁,無正文]
獨立董事簽署:
顧立基 張錦慧
深圳市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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