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講解

(1)、基坑工程安全檢查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及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和《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180的規定。

(2)、 基坑工程檢查評定保證項目應包括:施工方案、基坑支護、降排水、基坑開挖、坑邊荷載、安全防護。一般項目應包括:基坑監測、支撐拆除、作業環境、應急預案。

(3)、基坑工程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方案:

基坑工程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開挖深度超過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講解

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或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複雜的基坑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當基坑周邊環境或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專項施工方案應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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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坑支護:

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開挖深度較大並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應採取支護措施;

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無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應符合規範要求;

基坑支護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

基坑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應在設計允許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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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排水:

當基坑開挖深度範圍內有地下水時,應採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基坑邊沿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

基坑底四周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設排水溝和集水井,並應及時排除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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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坑開挖:

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後,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

基坑開挖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層、分段、均衡開挖;

基坑開挖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土層;

當採用機械在軟土場地作業時,應採取鋪設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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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坑邊荷載: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應在基坑支護設計允許範圍內;

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

6)、安全防護:

開挖深度超過2m及以上的基坑周邊必須安裝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安裝應符合規範要求;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講解

基坑內應設置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梯道應設置扶手欄杆,梯道的寬度不應小於1m,梯道搭設應符合規範要求;降水井口應設置防護蓋板或圍欄,並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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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坑工程一般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坑監測:

基坑開挖前應編制監測方案,並應明確監測項目、監測報警值、監測方法和監測點的佈置、監測週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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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的時間間隔應根據施工進度確定。當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

基坑開挖監測工程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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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撐拆除:

基坑支撐結構的拆除方式、拆除順序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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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採用機械拆除時,施工荷載應小於支撐結構承載能力;

人工拆除時,應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當採用爆破拆除、靜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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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業環境:

基坑內土方機械、施工人員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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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垂直作業應按規定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在電力、通信、燃氣、上下水等管線2m範圍內挖土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並應設專人監護;

施工作業區域應採光良好,當光線較弱時應設置有足夠照度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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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急預案:

基坑工程應按規範要求結合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支護變形、漏水等影響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應急預案;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講解

應急組織機構應健全,應急的物資、材料、工具、機具 等品種、規格、數量應滿足應急的需要,並應符合應急預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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