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富順縣首例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二審宣判
庭審現場二審宣判四川新聞網自貢5月16日訊(凌麗 彭文波 記者 徐昭磊)5月15日,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富順縣人民法院對李某宇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
富順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8年1月,李智宇以提供食宿和費用開支、清理門戶樹立威信、用作案方式考察膽量的形式,先後糾集未成年人辛某某、楊某某和沈某為重要骨幹成員,多次共同實施犯罪,形成以李智宇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李智宇以帶“陪酒么妹”提成陪侍費的方式為犯罪集團主要收入來源,並配備砍刀、彈簧刀、槍支等作案工具。2018年4月期間,李智宇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重要骨幹成員辛某某、楊某某和沈某,以暴力手段在富順縣富世鎮城區先後實施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等作案四起。
2018年1月至3月期間,李智宇邀約及夥同他人,另實施尋釁滋事作案二起;2018年3月至5月期間,李智宇個人還實施了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2018年5月至6月期間,辛某某夥同楊某某、沈某單獨實施尋釁滋事作案二起;2018年8月,楊某某單獨實施故意傷害作案一起。
2019年1月15日,富順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李智宇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其餘骨幹成員辛某某、楊某某、沈某分別被判處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智宇、楊某某不服判決,以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李智宇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短時間內密集作案,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擾亂了社會秩序,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智宇、楊某某所提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