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鹽東鎮原黨委書記李新仁受賄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律 政法 社會 江蘇檢察在線 江蘇檢察在線 2017-09-21

2017年7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新仁受賄案作出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間,李新仁利用擔任鹽城市亭湖區鹽東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人事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項洪、李正軍、陳同文、孫恆興、張伯盛等人所送的現金人民幣83.9萬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5.8萬元,合計價值人民幣89.7萬元。案發後,李新仁家屬退出104.9萬元。 一審判決李新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李新仁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李新仁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程序合法。鑑於其家屬案發後退出全部贓款,一審對其量刑適當。採納二審檢察機關意見,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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